书籍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合同编
作者:郭锋,陈龙业,周伦军 等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04-01
ISBN:9787521611694
定价:¥3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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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为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权威指导用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29个章节逐条进行精准解读。合同编是民法典的重要部分,对民法典其他各编均有影响,提炼和归纳了民法合同法领域普遍适用的一般规定、典型合同、准合同,对其作了系统性规定,从而为实务工作提供指导。
作者简介
郭锋,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一级巡视员。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长期致力于民商法、票据法、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研究与教学。在2008年发起创办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担任会长至今。从2015年开始,全程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民法典编纂工作。现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具体承担民法典贯彻实施、司法解释清理与制定的统筹管理工作。 周伦军,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兼任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商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调研指导工作。 陈龙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商事综合调研指导和侵权法、物权法领域的研究。
目录
中国民法典的价值理念及其规范表达/郭锋
第三编合同
上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及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及合同相对性原则】
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的解释规则】
第四百六十七条【非典型合同及特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及示范文本】
第四百七十一条【订立合同的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其构成】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的生效时间】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的撤回】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
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条件】
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失效】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的定义】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的方式】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的期限】
第四百八十二条【承诺期限的起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八十四条【承诺生效时间】
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的撤回】
第四百八十六条【逾期承诺及效果】
第四百八十七条【迟到的承诺】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九十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一条【签订确认书的合同及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二条【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四百九十三条【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成立地点】
第四百九十四条【强制缔约义务】
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
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广告】
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
第五百零一条【合同缔结人的保密义务】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及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理规则】
第五百零三条【被代理人以默示方式追认无权代理】
第五百零四条【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第五百零七条【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
第五百零八条【合同效力适用指引】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五百一十条【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的确定】
第五百一十二条【电子合同交付时间的认定】
第五百一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合同价格确定】
第五百一十四条【金钱之债给付货币的确定规则】
第五百一十五条【选择之债中债务人的选择权】
第五百一十六条【选择权的行使】
第五百一十七条【按份债权与按份债务】
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份额的确定及追偿】
第五百二十条【连带债务人之一所生事项涉他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连带债权内外部关系】
第五百二十二条【向第三人履行】
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三人履行】
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六条【后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八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第五百二十九条【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
第五百三十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一条【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变化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
第五百三十四条【合同监督】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
第五百三十六条【保存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代位权行使后的法律效果】
第五百三十八条【撤销债务人无偿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撤销债务人有偿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行为被撤销的法律效果】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合同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从权利一并转让】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权转让中债务人抗辩】
第五百四十九条【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抵销权】
第五百五十条【债权转让费用的承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
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加入】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
第五百五十四条【从债务随主债务转移】
第五百五十五条【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第五百五十六条【一并转让的法律适用】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的法定情形】
第五百五十八条【后合同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从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条【数项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
第五百六十一条【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
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的约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四条【解除权行使期限】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五百六十七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的独立性】
第五百六十八条【法定抵销】
第五百六十九条【约定抵销】
第五百七十条【提存的条件】
第五百七十一条【提存的成立】
第五百七十二条【提存的通知】
第五百七十三条【提存期间风险、孳息和提存费用负担】
第五百七十四条【提存物的领取与取回】
第五百七十五条【债的免除】
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债务混同的处理】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种类】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第五百八十一条【替代履行】
第五百八十二条【瑕疵履行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法定的违约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的约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
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选择权】
第五百八十九条【债权人受领迟延】
第五百九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第五百九十一条【非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义务】
第五百九十二条【双方违约和与有过错规则】
第五百九十三条【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第五百九十四条【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的概念】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处分的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基本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义务:交付单证、交付资料】
第六百条【买卖合同知识产权保留条款】
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义务:交付期间】
第六百零二条【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
第六百零三条【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点】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第六百零五条【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第六百零六条【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
第六百零七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六百零八条【买受人不履行接受标的物义务的风险负担】
第六百零九条【未交付单证、资料的风险负担】
第六百一十条【根本违约】
第六百一十一条【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关系】
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第六百一十三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免除】
第六百一十四条【买受人的中止支付价款权】
第六百一十五条【买卖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
第六百一十六条【标的物法定质量担保义务】
第六百一十七条【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减免的特约效力】
第六百一十九条【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第六百二十一条【买受人检验标的物的异议通知】
第六百二十二条【检验期限或质量保证期过短的处理】
第六百二十三条【标的物数量和外观瑕疵检验】
第六百二十四条【向第三人履行情形的检验标准】
第六百二十五条【出卖人的回收义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支付价款及方式】
第六百二十七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
第六百二十九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第六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第六百三十一条【主物与从物在解除合同时的效力】
第六百三十二条【数物买卖合同的解除】
第六百三十三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买卖】
第六百三十五条【凭样品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六条【凭样品买卖合同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处理】
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
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合同买受人对标的物购买选择权】
第六百三十九条【试用买卖使用费】
第六百四十条【试用买卖中的风险承担】
第六百四十一条【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第六百四十二条【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的取回权】
第六百四十三条【买受人回赎权及出卖人再出卖权】
第六百四十四条【招标投标买卖的法律适用】
第六百四十五条【拍卖的法律适用】
第六百四十六条【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第六百四十七条【易货交易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概念及强制缔约义务】
第六百四十九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
第六百五十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第六百五十一条【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
第六百五十二条【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
第六百五十三条【供电人抢修义务】
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支付电费的义务】
第六百五十五条【用电人安全用电义务】
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气、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的概念】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的任意撤销及限制】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特殊财产需要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法定不得撤销赠与的赠与人不交付赠与
财产的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
第六百六十四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赠与的效力】
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义务的免除】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的定义】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告知义务】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第六百七十一条【提供及收取借款迟延责任】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对借款使用情况检查、监督的权利】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违约使用借款的后果】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利息支付期限的确定】
第六百七十五条【还款期限的确定】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合同违约责任承担】
第六百七十七条【提前偿还借款】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利率和利息】
……
第三编合同
上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及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及合同相对性原则】
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的解释规则】
第四百六十七条【非典型合同及特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及示范文本】
第四百七十一条【订立合同的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其构成】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的生效时间】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的撤回】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
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条件】
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失效】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的定义】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的方式】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的期限】
第四百八十二条【承诺期限的起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八十四条【承诺生效时间】
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的撤回】
第四百八十六条【逾期承诺及效果】
第四百八十七条【迟到的承诺】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九十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一条【签订确认书的合同及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二条【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四百九十三条【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成立地点】
第四百九十四条【强制缔约义务】
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
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广告】
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
第五百零一条【合同缔结人的保密义务】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及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理规则】
第五百零三条【被代理人以默示方式追认无权代理】
第五百零四条【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第五百零七条【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
第五百零八条【合同效力适用指引】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五百一十条【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的确定】
第五百一十二条【电子合同交付时间的认定】
第五百一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合同价格确定】
第五百一十四条【金钱之债给付货币的确定规则】
第五百一十五条【选择之债中债务人的选择权】
第五百一十六条【选择权的行使】
第五百一十七条【按份债权与按份债务】
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份额的确定及追偿】
第五百二十条【连带债务人之一所生事项涉他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连带债权内外部关系】
第五百二十二条【向第三人履行】
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三人履行】
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六条【后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八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第五百二十九条【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
第五百三十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一条【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变化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
第五百三十四条【合同监督】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
第五百三十六条【保存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代位权行使后的法律效果】
第五百三十八条【撤销债务人无偿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撤销债务人有偿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行为被撤销的法律效果】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合同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从权利一并转让】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权转让中债务人抗辩】
第五百四十九条【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抵销权】
第五百五十条【债权转让费用的承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
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加入】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
第五百五十四条【从债务随主债务转移】
第五百五十五条【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第五百五十六条【一并转让的法律适用】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的法定情形】
第五百五十八条【后合同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从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条【数项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
第五百六十一条【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
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的约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四条【解除权行使期限】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五百六十七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的独立性】
第五百六十八条【法定抵销】
第五百六十九条【约定抵销】
第五百七十条【提存的条件】
第五百七十一条【提存的成立】
第五百七十二条【提存的通知】
第五百七十三条【提存期间风险、孳息和提存费用负担】
第五百七十四条【提存物的领取与取回】
第五百七十五条【债的免除】
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债务混同的处理】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种类】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第五百八十一条【替代履行】
第五百八十二条【瑕疵履行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法定的违约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的约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
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选择权】
第五百八十九条【债权人受领迟延】
第五百九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第五百九十一条【非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义务】
第五百九十二条【双方违约和与有过错规则】
第五百九十三条【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第五百九十四条【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的概念】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处分的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基本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义务:交付单证、交付资料】
第六百条【买卖合同知识产权保留条款】
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义务:交付期间】
第六百零二条【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
第六百零三条【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点】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第六百零五条【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第六百零六条【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
第六百零七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六百零八条【买受人不履行接受标的物义务的风险负担】
第六百零九条【未交付单证、资料的风险负担】
第六百一十条【根本违约】
第六百一十一条【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关系】
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第六百一十三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免除】
第六百一十四条【买受人的中止支付价款权】
第六百一十五条【买卖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
第六百一十六条【标的物法定质量担保义务】
第六百一十七条【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减免的特约效力】
第六百一十九条【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第六百二十一条【买受人检验标的物的异议通知】
第六百二十二条【检验期限或质量保证期过短的处理】
第六百二十三条【标的物数量和外观瑕疵检验】
第六百二十四条【向第三人履行情形的检验标准】
第六百二十五条【出卖人的回收义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支付价款及方式】
第六百二十七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
第六百二十九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第六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第六百三十一条【主物与从物在解除合同时的效力】
第六百三十二条【数物买卖合同的解除】
第六百三十三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买卖】
第六百三十五条【凭样品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六条【凭样品买卖合同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处理】
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
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合同买受人对标的物购买选择权】
第六百三十九条【试用买卖使用费】
第六百四十条【试用买卖中的风险承担】
第六百四十一条【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第六百四十二条【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的取回权】
第六百四十三条【买受人回赎权及出卖人再出卖权】
第六百四十四条【招标投标买卖的法律适用】
第六百四十五条【拍卖的法律适用】
第六百四十六条【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第六百四十七条【易货交易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概念及强制缔约义务】
第六百四十九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
第六百五十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第六百五十一条【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
第六百五十二条【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
第六百五十三条【供电人抢修义务】
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支付电费的义务】
第六百五十五条【用电人安全用电义务】
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气、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的概念】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的任意撤销及限制】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特殊财产需要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法定不得撤销赠与的赠与人不交付赠与
财产的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
第六百六十四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赠与的效力】
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义务的免除】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的定义】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告知义务】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第六百七十一条【提供及收取借款迟延责任】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对借款使用情况检查、监督的权利】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违约使用借款的后果】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利息支付期限的确定】
第六百七十五条【还款期限的确定】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合同违约责任承担】
第六百七十七条【提前偿还借款】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利率和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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