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丛书(全五册)
作者:郭锋,陈龙业,周伦军 等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07-01
ISBN:9787521620481
定价:¥98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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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民法典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系统整合了我国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法典。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就要全面、充分认识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本套丛书将民法典1260个条文的立法背景、制度目的的深入解析与司法实务密切结合,力求为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提供参考。同时,本套丛书紧密结合司法解释清理、指导性案例清理成果,对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新增制度和重大修改内容进行阐释,确保新制度、新规范能够被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
作者简介
郭锋,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一级巡视员。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长期致力于民商法、票据法、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研究与教学。在2008年发起创办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担任会长至今。从2015年开始,全程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民法典编纂工作。现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具体承担民法典贯彻实施、司法解释清理与制定的统筹管理工作。先后参加《民法典》《人民法院组织法》《票据法》《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多部重要法律的起草修改工作。主持或参加起草、审核多部产生重大影响的司法解释,参加编审100多个指导性案例。周伦军,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兼任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商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调研指导工作。陈龙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商事综合调研指导和侵权法、物权法领域的研究。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 总则编》
中国民法典的价值理念及其规范表达
引言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平等原则】
第五条 【自愿原则】
第六条 【公平原则】
第七条 【诚信原则】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 【绿色原则】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第十一条 【特别法优先】
第十二条 【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第十四条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 【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七条 【成年时间】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 【遗嘱指定监护】
第三十条 【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职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 【监护职责及临时生活照料】
第三十五条 【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 【监护关系的终止】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
……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后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 合同编(上册)》
中国民法典的价值理念及其规范表达
第二编 维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物权的调整范围】
第二百零六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二百零七条 【平等保护】
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
第二百一十条 【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
第二百一十一条 【登记申请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第二百一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变动区分】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
第二百一十八条 【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动产资料保护】
第二百二十条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预告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 【登记错误的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登记费用】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第二百二十五条 【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
第二百二十六条 【简易交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指示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占有改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二百三十条 【继承取得物权】
第二百三十一条 【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纠纷解决方式】
第二百三十四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七条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八条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九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与并用】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的基本内容】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
第二百四十二条 【国家专有】
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
第二百四十四条 【保护耕地与禁止违法征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 【征用】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 【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和海域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条 【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文物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国有财产的保护】
第二百五十九条 【国有财产管理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财产范围】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五分编 占有
后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 合同编(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 物权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 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 婚姻家庭编、继承编》
中国民法典的价值理念及其规范表达
引言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平等原则】
第五条 【自愿原则】
第六条 【公平原则】
第七条 【诚信原则】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 【绿色原则】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第十一条 【特别法优先】
第十二条 【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第十四条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 【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七条 【成年时间】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 【遗嘱指定监护】
第三十条 【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职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 【监护职责及临时生活照料】
第三十五条 【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 【监护关系的终止】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
……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后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 合同编(上册)》
中国民法典的价值理念及其规范表达
第二编 维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物权的调整范围】
第二百零六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二百零七条 【平等保护】
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
第二百一十条 【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
第二百一十一条 【登记申请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第二百一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变动区分】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
第二百一十八条 【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动产资料保护】
第二百二十条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预告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 【登记错误的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登记费用】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第二百二十五条 【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
第二百二十六条 【简易交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指示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占有改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二百三十条 【继承取得物权】
第二百三十一条 【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纠纷解决方式】
第二百三十四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七条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八条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九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与并用】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的基本内容】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
第二百四十二条 【国家专有】
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
第二百四十四条 【保护耕地与禁止违法征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 【征用】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 【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和海域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条 【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文物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国有财产的保护】
第二百五十九条 【国有财产管理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财产范围】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五分编 占有
后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 合同编(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 物权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 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 婚姻家庭编、继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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