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中国金融秩序市场化的司法调适(1912~1927年)
作者:程泽时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06-01
ISBN:9787519750930
定价:¥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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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国家法制与民国初期工业化的“黄金时代”之间的关系问题,是评价民国初期金融法制建设成效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本书以引言和结论外的七章篇幅,把它限定为一个近代金融法史问题来初步解决。引言在界定金融、秩序的概念基础上,建立一个包括货币、信用、利率、市场和组织的五要素的金融秩序分析框架。第*章考察了民初金融秩序的建构与解构;第二章证明法院的金融裁判可以恢复商民对金融秩序的预期;第三章至第七章依次描述和分析了对前述五个问题的司法调适。*后得出结论:以大理院为首的民初新式法院系统对金融秩序的市场化的司法调适,是鼓铸民国初期工业化的“黄金时代”的匠手之一。
作者简介
程泽时,湖北阳新人,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理事、贵州省史学会理事,兼职律师。 在《政法论坛》、《民族研究》、《政法论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林业经济》、《民间法》等刊物上发表论文50篇,曾有2篇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全文转载,有1篇论文被《历史与社会文摘》摘要2000字转载。出版独著学术专著2部,分别是《清水江文书之法意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互动与共享:清代苗疆社会转型之理讼调适》(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出版编(校)著作品2部,分别是《贵州高等审判厅判词辑要(点校本)》(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贵州高等法院裁判辑存(1935-1937)》(厦门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 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项(“清代苗疆社会转型期理讼研究”,批准号:13BFX017)和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清水江文书整理与研究”,批准号:11&ZD096)子课题(“清水江文书中的民事法律制度比较研究”)1项;主持在研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项(“清末民国时期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与省区实践比较研究”,批准号:20BFX025)、主持在研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项目1项(“清水江木商账簿与地方金融制度研究”,批准号:19YJA82007)。 曾获第四届全国民族研究优秀成果(著作类)三等奖(部级)、“湖北省第十届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三等奖(省级)、“黄石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论文)”二等奖、“黄石市人民政府优秀社会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论文)”三等奖两次。
目录
目 录
引 言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一、民初工业化“黄金时代”的中外解释歧疑
二、民初司法档案的新近整理成果及代表性
三、本书所引用的其他补充资料
第二节 研究综述
一、近代中国金融法研究的进展
二、近代中国金融法研究的方法困境
三、近代中国金融法研究的拓展方向
第三节 选题研究的意义
一、对近代金融法史的内在贯通、整体的解释
二、对今天的中国金融市场化改革提供有益启示
第四节 研究方法
一、法律的历史分析法
二、案例分析法
三、比较分析法
四、金融秩序的综合分析法
第五节 金融秩序的分析框架
一、金融秩序的界定
二、金融秩序五要素:货币、信用、利率、市场和组织
第一章 民初金融秩序的建构、解构与不确定性
第一节 金融秩序的建构
一、货币立法及币制整理
二、银行立法
三、金融市场立法
四、妥善处理大清银行的信用危机
第二节 金融秩序的解构:财政本位
一、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二、袁世凯政府时期
三、皖直奉三系交替执政时期
第三节 民初金融秩序的不确定性
一、币值涨落不定问题
二、金融信用不良问题
三、高利贷问题
四、金融市场整合度不高问题
五、金融组织资本规模弱小问题
第二章 民初金融裁判的可预测性与权威性
第一节 以商埠和债讼为重点的中外法院配置与竞合
一、配置于商埠和都会的新式中国法院
二、配置通商口岸的外国法院
三、中外法院关于债讼裁判的竞合
第二节 债权平等原则的确立
一、确立债权、资本平等保护原则
二、明确行政机关放贷涉讼中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三、明确县知事行政处分和裁判债讼的非终局性
四、确认县知事行政处分赖债行为的合法性
第三节 国库向外融资的司法审查:权威与接轨
一、奥国借款合同与罗文干案
二、司法全面审查与公债国际法
第四节 确立国际债务计价和评价规则:金佛郎案
一、金佛郎案的由来
二、检控论争及京师高等检察厅的审查
三、确立国际债务计价和评价的技术性规则
第三章 校准货币尺度:以立约时货币市价为准
第一节 大理院对各种货币作为价格标准的校准
一、贬值但未失强制通用效力的中国货币的校准
二、贬值且失去强制通用效力的中国货币的校准
三、以不通用的外国货币计价的校准
四、通用的外国货币的校准
五、以货币清偿债务的支付规则
第二节 大理院校准货币作为价格标准的原则
一、货币的市价优先于货币的面额、铭价以及政府定价
二、货币的市价以立约时的时价为准
第三节 校准货币尺度的判例要旨和解释的效力
一、在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拘束力
二、在南京政府时期的法律拘束力
第四节 简要评价
第四章 维护和提升金融信用:制度化与标准化
第一节 维护银行信用
一、上海会审公堂支持中行上海分行抵制停兑令
二、上海地审厅支持商股股东维护中行沪分行信用
三、司法部支持中行收回东三省所发滥钞
四、长春地检厅维护长春中行货币期货买卖信用
五、处罚当铺、钱店侵占抵押物行为
第二节 维护货币信用
一、解释伪造货币罪、诈欺取财罪和伪造有价证券罪
二、平政院审查县知事查禁贩运制钱行为
第三节 对票据标准化的规范与引导
一、兼用习惯和条理处理票据争议
二、将票据类型化为汇票、期票、支票和其他有价证券
四类
第四节 维护公债信用
一、审查财政部的发行公债行为
二、平政院审理省、部承销与发行内国公债行为
第五节 简要评价
第五章 抑制高利贷:违禁取利之旧律新义
第一节 违禁取利条律的溯源及其正当性
一、律条溯源
二、正当性
第二节 违禁取利条律在民初的时代意义
一、民初的三个金融活动圈及其利息基准
二、三种金融活动圈和三种利率水准并存的消极影响
第三节 解释和适用违禁取利条律
一、“每月取利,不得过三分”的解释与适用
二、“年月虽久,不过一本一利”的解释与适用
三、利息计算期间的界定
第四节 平政院适用“月息不过三分”规定
第五节 违禁取利条律的适用效果
第六章 放开金融市场:买空卖空的弛禁
第一节 关于买空卖空的法律冲突
一、买空卖空的新旧法律冲突
二、买空卖空的中外法律冲突
第二节 大理院对买空卖空的解释
一、期货市场中的买空卖空
二、货币市场中的买空卖空
三、外汇市场中的买空卖空
第三节 大理院对买空卖空适用赌博罪的解释
一、商人反对买空卖空入赌博罪的解释
二、大理院再次解释限缩入罪范围
第四节 地方司法机关对买空卖空解释的适用
一、地审厅的裁判适用
二、民商事习惯调查中的评价适用
第五节 平政院审查设立物品交易所的行政许可
一、许可设立物品交易所的条件及其救济
二、上海华商棉业交易所诉农商部行政许可不当案
三、司法促进了上海棉花期货交易所的发展
第六节 司法为中国金融市场留设发展空间
一、大理院早于农商部弛禁了买空卖空
二、农商部只是后许可交易所之内的买空卖空
三、大理院引导了金融市场的发展
四、弛禁买空卖空也经受了“信交风潮”的考验
第七节 对弛禁买空卖空、放开金融市场的评价
一、理论认识上的革命
二、实践中的经济效果
第七章 优化金融组织:从合伙制到公司制
第一节 传统金融组织的合伙制
一、票号
二、钱庄
三、典当业
第二节 合伙债务从“按股分担”到“连合分担”
一、“按股分担”合伙债务的固有习惯
二、逐步确立合伙债务“连合分担之制”
三、上海、天津等商界抵制“连合分担之制”
四、《民国民律草案》采纳了“连合分担之制”
第三节 引导和规范公司制银行
一、明确设立公司非经依法注册即为合伙的规则
二、规范银行募股行为
三、引导银行的公司治理规范化
四、明确公司注册的条件
第四节 对金融组织司法调适的评价
一、司法调适的正当性
二、初步的统计验证
结 论
一、市场化
二、司法调适
三、金融裁判的可预测性
四、司法中立
参考文献
后 记
引 言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一、民初工业化“黄金时代”的中外解释歧疑
二、民初司法档案的新近整理成果及代表性
三、本书所引用的其他补充资料
第二节 研究综述
一、近代中国金融法研究的进展
二、近代中国金融法研究的方法困境
三、近代中国金融法研究的拓展方向
第三节 选题研究的意义
一、对近代金融法史的内在贯通、整体的解释
二、对今天的中国金融市场化改革提供有益启示
第四节 研究方法
一、法律的历史分析法
二、案例分析法
三、比较分析法
四、金融秩序的综合分析法
第五节 金融秩序的分析框架
一、金融秩序的界定
二、金融秩序五要素:货币、信用、利率、市场和组织
第一章 民初金融秩序的建构、解构与不确定性
第一节 金融秩序的建构
一、货币立法及币制整理
二、银行立法
三、金融市场立法
四、妥善处理大清银行的信用危机
第二节 金融秩序的解构:财政本位
一、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二、袁世凯政府时期
三、皖直奉三系交替执政时期
第三节 民初金融秩序的不确定性
一、币值涨落不定问题
二、金融信用不良问题
三、高利贷问题
四、金融市场整合度不高问题
五、金融组织资本规模弱小问题
第二章 民初金融裁判的可预测性与权威性
第一节 以商埠和债讼为重点的中外法院配置与竞合
一、配置于商埠和都会的新式中国法院
二、配置通商口岸的外国法院
三、中外法院关于债讼裁判的竞合
第二节 债权平等原则的确立
一、确立债权、资本平等保护原则
二、明确行政机关放贷涉讼中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三、明确县知事行政处分和裁判债讼的非终局性
四、确认县知事行政处分赖债行为的合法性
第三节 国库向外融资的司法审查:权威与接轨
一、奥国借款合同与罗文干案
二、司法全面审查与公债国际法
第四节 确立国际债务计价和评价规则:金佛郎案
一、金佛郎案的由来
二、检控论争及京师高等检察厅的审查
三、确立国际债务计价和评价的技术性规则
第三章 校准货币尺度:以立约时货币市价为准
第一节 大理院对各种货币作为价格标准的校准
一、贬值但未失强制通用效力的中国货币的校准
二、贬值且失去强制通用效力的中国货币的校准
三、以不通用的外国货币计价的校准
四、通用的外国货币的校准
五、以货币清偿债务的支付规则
第二节 大理院校准货币作为价格标准的原则
一、货币的市价优先于货币的面额、铭价以及政府定价
二、货币的市价以立约时的时价为准
第三节 校准货币尺度的判例要旨和解释的效力
一、在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拘束力
二、在南京政府时期的法律拘束力
第四节 简要评价
第四章 维护和提升金融信用:制度化与标准化
第一节 维护银行信用
一、上海会审公堂支持中行上海分行抵制停兑令
二、上海地审厅支持商股股东维护中行沪分行信用
三、司法部支持中行收回东三省所发滥钞
四、长春地检厅维护长春中行货币期货买卖信用
五、处罚当铺、钱店侵占抵押物行为
第二节 维护货币信用
一、解释伪造货币罪、诈欺取财罪和伪造有价证券罪
二、平政院审查县知事查禁贩运制钱行为
第三节 对票据标准化的规范与引导
一、兼用习惯和条理处理票据争议
二、将票据类型化为汇票、期票、支票和其他有价证券
四类
第四节 维护公债信用
一、审查财政部的发行公债行为
二、平政院审理省、部承销与发行内国公债行为
第五节 简要评价
第五章 抑制高利贷:违禁取利之旧律新义
第一节 违禁取利条律的溯源及其正当性
一、律条溯源
二、正当性
第二节 违禁取利条律在民初的时代意义
一、民初的三个金融活动圈及其利息基准
二、三种金融活动圈和三种利率水准并存的消极影响
第三节 解释和适用违禁取利条律
一、“每月取利,不得过三分”的解释与适用
二、“年月虽久,不过一本一利”的解释与适用
三、利息计算期间的界定
第四节 平政院适用“月息不过三分”规定
第五节 违禁取利条律的适用效果
第六章 放开金融市场:买空卖空的弛禁
第一节 关于买空卖空的法律冲突
一、买空卖空的新旧法律冲突
二、买空卖空的中外法律冲突
第二节 大理院对买空卖空的解释
一、期货市场中的买空卖空
二、货币市场中的买空卖空
三、外汇市场中的买空卖空
第三节 大理院对买空卖空适用赌博罪的解释
一、商人反对买空卖空入赌博罪的解释
二、大理院再次解释限缩入罪范围
第四节 地方司法机关对买空卖空解释的适用
一、地审厅的裁判适用
二、民商事习惯调查中的评价适用
第五节 平政院审查设立物品交易所的行政许可
一、许可设立物品交易所的条件及其救济
二、上海华商棉业交易所诉农商部行政许可不当案
三、司法促进了上海棉花期货交易所的发展
第六节 司法为中国金融市场留设发展空间
一、大理院早于农商部弛禁了买空卖空
二、农商部只是后许可交易所之内的买空卖空
三、大理院引导了金融市场的发展
四、弛禁买空卖空也经受了“信交风潮”的考验
第七节 对弛禁买空卖空、放开金融市场的评价
一、理论认识上的革命
二、实践中的经济效果
第七章 优化金融组织:从合伙制到公司制
第一节 传统金融组织的合伙制
一、票号
二、钱庄
三、典当业
第二节 合伙债务从“按股分担”到“连合分担”
一、“按股分担”合伙债务的固有习惯
二、逐步确立合伙债务“连合分担之制”
三、上海、天津等商界抵制“连合分担之制”
四、《民国民律草案》采纳了“连合分担之制”
第三节 引导和规范公司制银行
一、明确设立公司非经依法注册即为合伙的规则
二、规范银行募股行为
三、引导银行的公司治理规范化
四、明确公司注册的条件
第四节 对金融组织司法调适的评价
一、司法调适的正当性
二、初步的统计验证
结 论
一、市场化
二、司法调适
三、金融裁判的可预测性
四、司法中立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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