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继承编:案例注释版(第五版)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09-01
ISBN:9787521620757
定价:¥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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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用案例解读法条,突出以案释法的特点。第一,本书所编选的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其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真实且已生效的判决,便于读者参考借鉴。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注释。第二,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第三,本书设置了“相关规定”栏目,将与具体条文相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收录,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中央级出版机构,是历史悠久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三十多年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秉承“夯实基础、励磨精品、创博双效、服务法治”的经营理念,坚持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务,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服务,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服务,为实现国家“五位一体”建设服务,为积累和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服务。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原则】
案例1建立恋爱关系不能成为一方强制另一方进行结婚登记的理由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案例2订婚但未办理结婚手续的,解除婚约时应当返还彩礼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道德规范】
案例3因一方的不忠实行为导致离婚的,受害的另一方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
第二章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
案例4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程序】
第一千零五十条【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
案例5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妇女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受胁迫婚姻的撤销】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案例6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负债务,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外,按共同债务处理
案例7婚姻因一方重婚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人身自由权】
案例8已婚女性享有参加各类社会考试的自由,男方不得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
案例9父母一方不得妨碍另一方对子女行使亲权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扶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遗产继承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案例10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不因婚后另一方对房屋所作装修或改造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11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1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1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及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条【遗产继承权】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权利】
案例14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与探视应符合有利于其成长的原则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案例15有权提出否认亲子关系的主体仅限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与子女本人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
第四章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
案例16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
案例17准确适用离婚冷静期可促使仍有感情的夫妻重归于好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的查明】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
案例18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
案例19其他情形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的解除时间】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情形】
案例20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原则上不得提出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复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案例21实际抚养、抚养权相分离及探望权受阻等因素的司法适用
案例22未成年子女意愿的考量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适用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子女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
案例23承担照顾家庭和子女的义务较多的一方,依法有权获得补偿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
案例24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
案例25离婚后,一方以本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财产的处理规则】
第五章收养
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送养人的条件】
案例26违反法律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限制及变更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原则要求与例外】
案例27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收养】
案例28成年人不具备被收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第一千一百条【收养人收养子女数量】
案例29收养残疾未成年人,不受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共同收养】
案例30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进行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收养继子女的特别规定】
案例31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须经过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自愿原则】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协议、收养公证及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后的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亲属、朋友的抚养】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祖父母、外祖父母优先抚养权】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涉外收养】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保守收养秘密】
第二节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养子女的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收养行为的无效】
案例32不符合收养关系实质要件的,收养关系无效
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关系的协议解除与诉讼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
案例33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应当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判断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生活费、抚养费支付】
第六编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继承编的调整范围】
案例34公有住房承租权人以公有住房租赁权获得的财产利益,应当可以被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继承权的保护】
案例35自然人的继承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各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的开始时间和死亡时间的推定】
案例36只有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即继承开始时生存的自然人,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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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情况下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范围】
案例37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不适用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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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不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遗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案例38遗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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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案例39遗产范围内的动产和不动产可以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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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人的默示放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
案例40在继承人因虐待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中,虐待情节必须达到严重,才丧失继承权,造成精神痛苦的不适于本条所称“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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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再发生继承
第二章法 定 继 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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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以性别区分财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案例41被继承人先于父母死亡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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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中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第一顺序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
案例4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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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的认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案例43尽到主要赡养和照顾义务的丧偶儿媳,不是“外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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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女婿不当然享有继承权,应先判断是否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规则】
案例44认定被继承人遗产范围时,应先将夫妻生存一方的财产分开,以此确定死亡一方配偶的财产为遗产
案例45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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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件中,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影响是否继承和继承份额的多少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
案例46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非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时可以多分
案例47在遗产分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还应当充分考虑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案例48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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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参与遗产分配,且数额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2 自愿赡养老人可以继承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的处理方式】
案例49创新采用继承人内部竞价的方式变卖不动产的调解继承案件
案例50继承人之间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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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签订的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继承时按协议履行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案例51经公证的自书遗嘱,如无证据证明有胁迫因素,继承时应按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分配遗产
案例52对特定条件下,对被继承人已经实际获得占有使用权益的不动产,基于合理有效发挥财产价值的考量,被继承人可以立遗嘱处分该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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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内容瑕疵不影响实体权利的,应当认定该遗嘱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发生遗嘱继承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
案例53自书遗嘱是否有效的判断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
案例54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中,遗嘱继承人又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任何人无权干涉其实现继承。代书遗嘱未处理的财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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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才能认定有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
案例55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只有符合规定要件的,才能认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
案例56仅有被继承人在提问人引导性提问下的被动应答,不能认定为录音录像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
案例57口头遗嘱中,诸位见证人在不同时间、场合听到涉遗嘱内容的,属于“非同时在场”,一般不认定为口头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
案例58对于违反公证程序的公证书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证据规定进行审核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消极条件】
案例59代书遗嘱对见证人的人数和分工有明确规定,符合法定形式的代书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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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
案例60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在遗嘱必留份具体数额确定时,一般以被继承人抚养继承人到可以自立可能花费的费用总和认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与变更】
案例61遗嘱人对继承人的行为不满而不愿再将自己的遗产留归遗嘱中所列继承人时,其有权依其真实意愿对所立遗嘱予以撤回、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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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本人作出与该遗嘱内容相反的意思表示,具有撤销该遗嘱的法律效力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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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时不存在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等无效的实质要件的,该遗嘱有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
案例62被赡养人无因患病、弃养、寡居等原因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形,其能够自行支付生活费用,又无向赡养人主张付赡养费的意思,又未主张过,不视为赡养人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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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可以设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人不履行的,无继承权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案例63村民委员会同时作为遗产的管理者与继受者时,其既有义务向他人主张被继承人所享有的债权,也有义务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其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案例64指定的遗产管理人不限于一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案例6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不再与其他继承人共同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案例66各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权且也无其他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各继承人仍应承担妥善保管遗产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案例67遗产管理人承担管理义务的,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相应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的通知】
案例68继承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有义务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遗产的保管】
案例69对遗产所涉不动产进行管理维护乃至翻新,在分割遗产时,应将翻新及维护部分的价值单独提取给维修或者翻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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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
案例70分割遗产前死亡的继承人从被继承人处继承的遗产份额按规定自当转给继承人的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的确定】
案例71分割遗产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分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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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定被继承人遗产时应首先考虑是否有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按法定继承办理】
案例72被继承人有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时,按遗嘱继承,不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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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不再适用遗嘱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
案例73遗产分割时,对通过人工授精手术受孕的胎儿保留也应保留份额。胎儿出生后,自得作为遗产继承人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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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具有继承权,其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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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分割的遗产处理规则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
案例74被继承人从上一段婚姻中继承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其再婚前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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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可以将其继承部分变更为共有性质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
案例75继承人之间签订的“遗产分配和赡养协议”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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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扶养人尽到扶养义务,且表示愿意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被扶养人不得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遗产分割时的义务】
案例76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仍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限定继承】
案例77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其继承人无义务以自有财产对此债务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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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继承人无义务以其自有财产对此债务进行清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遗赠与遗产债务清偿】
案例78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优先于遗赠的执行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的债务清偿】
案例79被继承人遗嘱中涉及的财产按遗嘱继承,未涉及的财产按法定继承
附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3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2020年11月24日)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2019年3月2日)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2020年10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遗嘱公证细则
(2000年3月24日)
附录2
1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书
2 离婚协议书
3 离婚起诉状
4 离婚答辩状
5 离婚上诉状
6 证据保全申请书
7 财产保全申请书
8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9 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计算公式
10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
11 遗赠协议
12 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
13 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
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原则】
案例1建立恋爱关系不能成为一方强制另一方进行结婚登记的理由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案例2订婚但未办理结婚手续的,解除婚约时应当返还彩礼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道德规范】
案例3因一方的不忠实行为导致离婚的,受害的另一方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
第二章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
案例4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程序】
第一千零五十条【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
案例5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妇女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受胁迫婚姻的撤销】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案例6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负债务,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外,按共同债务处理
案例7婚姻因一方重婚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人身自由权】
案例8已婚女性享有参加各类社会考试的自由,男方不得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
案例9父母一方不得妨碍另一方对子女行使亲权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扶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遗产继承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案例10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不因婚后另一方对房屋所作装修或改造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11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1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1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及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条【遗产继承权】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权利】
案例14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与探视应符合有利于其成长的原则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案例15有权提出否认亲子关系的主体仅限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与子女本人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
第四章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
案例16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
案例17准确适用离婚冷静期可促使仍有感情的夫妻重归于好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的查明】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
案例18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
案例19其他情形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的解除时间】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情形】
案例20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原则上不得提出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复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案例21实际抚养、抚养权相分离及探望权受阻等因素的司法适用
案例22未成年子女意愿的考量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适用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子女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
案例23承担照顾家庭和子女的义务较多的一方,依法有权获得补偿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
案例24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
案例25离婚后,一方以本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财产的处理规则】
第五章收养
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送养人的条件】
案例26违反法律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限制及变更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原则要求与例外】
案例27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条件】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收养】
案例28成年人不具备被收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第一千一百条【收养人收养子女数量】
案例29收养残疾未成年人,不受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共同收养】
案例30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进行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收养继子女的特别规定】
案例31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须经过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自愿原则】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协议、收养公证及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后的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亲属、朋友的抚养】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祖父母、外祖父母优先抚养权】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涉外收养】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保守收养秘密】
第二节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养子女的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收养行为的无效】
案例32不符合收养关系实质要件的,收养关系无效
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关系的协议解除与诉讼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
案例33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应当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判断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生活费、抚养费支付】
第六编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继承编的调整范围】
案例34公有住房承租权人以公有住房租赁权获得的财产利益,应当可以被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继承权的保护】
案例35自然人的继承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各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的开始时间和死亡时间的推定】
案例36只有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即继承开始时生存的自然人,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相关案例索引
特定情况下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范围】
案例37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不适用继承
相关案例索引
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不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遗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案例38遗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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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案例39遗产范围内的动产和不动产可以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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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人的默示放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
案例40在继承人因虐待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中,虐待情节必须达到严重,才丧失继承权,造成精神痛苦的不适于本条所称“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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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再发生继承
第二章法 定 继 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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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以性别区分财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案例41被继承人先于父母死亡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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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中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第一顺序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
案例4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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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的认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案例43尽到主要赡养和照顾义务的丧偶儿媳,不是“外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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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女婿不当然享有继承权,应先判断是否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规则】
案例44认定被继承人遗产范围时,应先将夫妻生存一方的财产分开,以此确定死亡一方配偶的财产为遗产
案例45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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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件中,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影响是否继承和继承份额的多少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
案例46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非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时可以多分
案例47在遗产分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还应当充分考虑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案例48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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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参与遗产分配,且数额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2 自愿赡养老人可以继承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的处理方式】
案例49创新采用继承人内部竞价的方式变卖不动产的调解继承案件
案例50继承人之间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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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签订的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继承时按协议履行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案例51经公证的自书遗嘱,如无证据证明有胁迫因素,继承时应按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分配遗产
案例52对特定条件下,对被继承人已经实际获得占有使用权益的不动产,基于合理有效发挥财产价值的考量,被继承人可以立遗嘱处分该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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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内容瑕疵不影响实体权利的,应当认定该遗嘱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发生遗嘱继承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
案例53自书遗嘱是否有效的判断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
案例54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中,遗嘱继承人又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任何人无权干涉其实现继承。代书遗嘱未处理的财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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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才能认定有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
案例55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只有符合规定要件的,才能认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
案例56仅有被继承人在提问人引导性提问下的被动应答,不能认定为录音录像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
案例57口头遗嘱中,诸位见证人在不同时间、场合听到涉遗嘱内容的,属于“非同时在场”,一般不认定为口头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
案例58对于违反公证程序的公证书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证据规定进行审核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消极条件】
案例59代书遗嘱对见证人的人数和分工有明确规定,符合法定形式的代书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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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
案例60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在遗嘱必留份具体数额确定时,一般以被继承人抚养继承人到可以自立可能花费的费用总和认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与变更】
案例61遗嘱人对继承人的行为不满而不愿再将自己的遗产留归遗嘱中所列继承人时,其有权依其真实意愿对所立遗嘱予以撤回、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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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本人作出与该遗嘱内容相反的意思表示,具有撤销该遗嘱的法律效力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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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时不存在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等无效的实质要件的,该遗嘱有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
案例62被赡养人无因患病、弃养、寡居等原因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形,其能够自行支付生活费用,又无向赡养人主张付赡养费的意思,又未主张过,不视为赡养人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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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可以设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人不履行的,无继承权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案例63村民委员会同时作为遗产的管理者与继受者时,其既有义务向他人主张被继承人所享有的债权,也有义务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其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案例64指定的遗产管理人不限于一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案例6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不再与其他继承人共同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案例66各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权且也无其他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各继承人仍应承担妥善保管遗产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案例67遗产管理人承担管理义务的,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相应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的通知】
案例68继承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有义务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遗产的保管】
案例69对遗产所涉不动产进行管理维护乃至翻新,在分割遗产时,应将翻新及维护部分的价值单独提取给维修或者翻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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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
案例70分割遗产前死亡的继承人从被继承人处继承的遗产份额按规定自当转给继承人的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的确定】
案例71分割遗产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分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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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定被继承人遗产时应首先考虑是否有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按法定继承办理】
案例72被继承人有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时,按遗嘱继承,不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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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不再适用遗嘱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
案例73遗产分割时,对通过人工授精手术受孕的胎儿保留也应保留份额。胎儿出生后,自得作为遗产继承人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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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具有继承权,其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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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分割的遗产处理规则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
案例74被继承人从上一段婚姻中继承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其再婚前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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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可以将其继承部分变更为共有性质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
案例75继承人之间签订的“遗产分配和赡养协议”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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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扶养人尽到扶养义务,且表示愿意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被扶养人不得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遗产分割时的义务】
案例76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仍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限定继承】
案例77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其继承人无义务以自有财产对此债务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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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继承人无义务以其自有财产对此债务进行清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遗赠与遗产债务清偿】
案例78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优先于遗赠的执行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的债务清偿】
案例79被继承人遗嘱中涉及的财产按遗嘱继承,未涉及的财产按法定继承
附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3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2020年11月24日)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2019年3月2日)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2020年10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遗嘱公证细则
(2000年3月24日)
附录2
1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书
2 离婚协议书
3 离婚起诉状
4 离婚答辩状
5 离婚上诉状
6 证据保全申请书
7 财产保全申请书
8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9 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计算公式
10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
11 遗赠协议
12 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
13 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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