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案例指导与参考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与参考丛书编选组 著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08-01
ISBN:9787510932229
定价:¥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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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收录近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国审判指导丛书》《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公布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典型案例,为广大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提供指导与参考,使公众从案例中直观领悟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更好地发挥司法的指导引领作用。本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精选案例、指导实践。第二,精细编排,精准参照。有助于读者领会和把握案例的精神实质和指导参考意义。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切实有效的办案指导与参考,同时也能够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权威、真实的案例素材。
作者简介
暂缺《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案例指导与参考》作者简介
目录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1.不可归责于双方主观上的恶意或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后,应根据
诚实信用原则调整与平衡合同双方之间的利益
2.连续性履行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应当根据原、被告双方确认的履行情
况来判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方的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
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4.对工程款计价方式进行变更要有明确约定
5.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可参照双方约定方式结算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承担折价补偿责任
7.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前提是当事人
之间对“以送审价为准”有明确约定,条款中需作出发包人具体的审核
期限以及不予答复的后果是“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之约定
9.债务人未在原一、二审程序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发回重审期间仍无权
提出相同主张
10.法院应根据合同约定、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合理确
定建设、施工单位责任的承担
11.当事人可以约定以财政评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法院应当审查财
政评审报告的合理、合法性
12.在一份合同文本中,存有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条款时,法院应尽可能
地分析、比对矛盾条款之间的效力,从而合理、准确地理解当事人的
真实意思表示
13.发包人、分包人应与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雇主对雇员人身
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其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法院不予支持
15.抗诉之前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法院应裁定终结
再审诉讼
16.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
工验收手续的,验收报告及工程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17.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原告又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
为由另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l8.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抵押权的实现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受到影响的,抵押权人
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的原告主体资格
20.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
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1.国家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当事人已基本履行完毕的结算协
议的效力
2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停工的,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3.政府财政审核部门出具的工程相关经费的审定表是否能作为双方最终
结算依据应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决定
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24.涉案工程属财政审计工程,结算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一方当事人申
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法院不予支持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
1.不可归责于双方主观上的恶意或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后,应根据
诚实信用原则调整与平衡合同双方之间的利益
2.连续性履行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应当根据原、被告双方确认的履行情
况来判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方的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
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4.对工程款计价方式进行变更要有明确约定
5.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可参照双方约定方式结算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承担折价补偿责任
7.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前提是当事人
之间对“以送审价为准”有明确约定,条款中需作出发包人具体的审核
期限以及不予答复的后果是“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之约定
9.债务人未在原一、二审程序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发回重审期间仍无权
提出相同主张
10.法院应根据合同约定、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合理确
定建设、施工单位责任的承担
11.当事人可以约定以财政评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法院应当审查财
政评审报告的合理、合法性
12.在一份合同文本中,存有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条款时,法院应尽可能
地分析、比对矛盾条款之间的效力,从而合理、准确地理解当事人的
真实意思表示
13.发包人、分包人应与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雇主对雇员人身
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其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法院不予支持
15.抗诉之前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法院应裁定终结
再审诉讼
16.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
工验收手续的,验收报告及工程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17.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原告又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
为由另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l8.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抵押权的实现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受到影响的,抵押权人
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的原告主体资格
20.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
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1.国家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当事人已基本履行完毕的结算协
议的效力
2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停工的,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3.政府财政审核部门出具的工程相关经费的审定表是否能作为双方最终
结算依据应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决定
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24.涉案工程属财政审计工程,结算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一方当事人申
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法院不予支持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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