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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实务指南
作者:刘开坛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07-01
ISBN:9787519755737
定价:¥7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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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从破产管理人视角出发,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条文为经、以其他省市有关破产审判的规定为纬,并结合作者多年的实务工作经验,对破产实务中的共性问题和疑难问题进行了重点的梳理和解读,在阐述基本的法律精神和实质内涵的同时,也提出了若干新颖见解,以期为各位破产执业者带来一定的启发价值和指导意义。
作者简介
刘开坛,男,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管理人(东莞)、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合并破产委员会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东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东莞市律师协会破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曾在《中国律师》杂志发表《浅论金融机构破产机制中的政府干预边界——以商业银行破产机制为例》一文。多年来深耕破产领域,2007年起至今办理了超过50宗破产案件,系广东地区较早专业从事破产管理人职业的律师之一。曾主导办理广东启光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案、广东中恒陶瓷有限公司重整案等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破产案件。
目录
目录
一、申请和受理
第一条【地域管辖】
第二条【实质合并审理的地域管辖及案件协调】
第三条【级别管辖】
第四条【管辖权调整】
第五条【管辖权争议解决程序】
第六条【管辖恒定原则】
第七条【债权人申请】
第八条【担保权人申请】
第九条【优先债权人、公法债权人申请】
第十条【债务人申请】
第十一条【清算义务人申请】
第十二条【破产申请登记以及材料补充、补正】
第十三条【区分通知和送达】
第十四条【审查形式】
第十五条【破产上诉案件的审查期间】
第十六条【审查期间的扣除】
第十七条【管辖异议及移送】
第十八条【债权人资格确认】
第十九条【破产申请之后的履行】
第二十条【受理前撤回申请】
第二十一条【受理后撤回申请】
第二十二条【不同申请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不构成受理障碍】
第二十四条【破产费用不构成受理障碍】
第二十五条【债权人申请解散、清算中的债务人破产】
第二十六条【破产申请审查期间的保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裁定受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受理规定的救济程序】
第二十九条【申请实质合并破产的案号及处理】
第三十条【实质合并破产的救济】
第三十一条【受理通知、公告】
第三十二条【通知债务人停止清偿债务】
第三十三条【破产保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受理后债务人的行为效力】
第三十五条【接管债务人】
第三十六条【管理人对未履行完毕合同处理】
第三十七条【未履行完毕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解除保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中止、终结执行程序】
第四十条【未结民事诉讼或仲裁的中止与恢复】
第四十一条【受理破产后民事案件的管辖】
第四十二条【债务人诉讼费的缓交】
第四十三条【有关债务人诉讼的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破产涉及执行行为的救济程序】
第四十五条【仲裁裁决、公证文书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处理】
二、管理人
第四十七条【指定管理人负责人】
第四十八条【拒绝指定或辞去职务】
第四十九条【管理人的更换】
第五十条【新旧管理人的交接】
第五十一条【管理人印章】
第五十二条【报酬方案】
三、债务人财产
第五十三条【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第五十四条【担保财产毁损灭失后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撤销诉讼的提起】
第五十六条【破产撤销权的行使】
第五十七条【民事撤销权和破产撤销权的竞合】
第五十八条【银行自动抵扣到期债权的撤销】
第五十九条【借新还旧的撤销】
第六十条【破产取回权】
第六十一条【破产抵销权的行使】
第六十二条【约定排除抵销、劣后债权的抵销】
四、破 产 债 权
第六十三条【债权申报期限、地点】
第六十四条【补充申报】
第六十五条【未按照规定申报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六条【债权申报公告】
第六十七条【债权申报方式及内容】
第六十八条【职工债权】
第六十九条【税收、社会保险等债权的申报】
第七十条【解除合同赔偿的申报】
第七十一条【外汇债权的申报】
第七十二条【保证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未申报的效力】
第七十三条【受托人的申报】
第七十四条【债权申报的登记】
第七十五条【债权申报登记册】
第七十六条【债权申报的审查】
第七十七条【暂缓认定的债权】
第七十八条【有异议债权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异议债权确认之诉】
第八十条【破产受理后对债务人给付之诉的禁止】
第八十一条【未申报债权即提起确认之诉的处理】
第八十二条【共益债务的清偿程序】
五、重 整 程 序
第八十三条【自行管理】
第八十四条【自行管理决定程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管理行为的决定程序】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自行管理之撤销】
第八十七条【管理人聘任债务人有关人员的费用】
第八十八条【继续营业所负债务的处理】
第八十九条【重整投资人的选定】
第九十条【庭外重组与重整的衔接】
第九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的提出】
第九十二条【中介机构协助制订重整计划草案】
第九十三条【重整计划草案的说明】
第九十四条【重整计划草案的分组表決】
第九十五条【未通过后的再次表决】
第九十六条【通过计划的批准】
第九十七条【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第九十八条【债务人股权的处置】
第九十九条【重整企业信用修复】
第一百条【重整计划、投资人的变更】
六、清 算 程 序
第一百零一条【破产清算申请的宣告】
第一百零二条【程序转化的宣告】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终结裁定的效力】
第一百零五条【拍卖、审计、评估等事项的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破产财产的变价】
第一百零七条【有优先购买权的拍卖】
第一百零八条【对外投资的收回】
第一百零九条【处置前对外投资权利的行使】
第一百一十条【债权追收以及直接分配债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破产保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存权的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担保物权的特殊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抵押权预告登记】
第一百一十五条【担保债权与税收债权的顺位】
第一百一十六条【多次分配】
第一百一十七条【办理注销手续】
第一百一十八条【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追加分配】
七、破产程序与刑事程序的协调
第一百二十条【破产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协调】
第一百二十一条【刑事裁判财产罚的处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被害人救济与破产程序的协调】
八、破产程序中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管理人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员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二十五条【妨害破产的刑事责任】
法条索引
一、申请和受理
第一条【地域管辖】
第二条【实质合并审理的地域管辖及案件协调】
第三条【级别管辖】
第四条【管辖权调整】
第五条【管辖权争议解决程序】
第六条【管辖恒定原则】
第七条【债权人申请】
第八条【担保权人申请】
第九条【优先债权人、公法债权人申请】
第十条【债务人申请】
第十一条【清算义务人申请】
第十二条【破产申请登记以及材料补充、补正】
第十三条【区分通知和送达】
第十四条【审查形式】
第十五条【破产上诉案件的审查期间】
第十六条【审查期间的扣除】
第十七条【管辖异议及移送】
第十八条【债权人资格确认】
第十九条【破产申请之后的履行】
第二十条【受理前撤回申请】
第二十一条【受理后撤回申请】
第二十二条【不同申请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不构成受理障碍】
第二十四条【破产费用不构成受理障碍】
第二十五条【债权人申请解散、清算中的债务人破产】
第二十六条【破产申请审查期间的保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裁定受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受理规定的救济程序】
第二十九条【申请实质合并破产的案号及处理】
第三十条【实质合并破产的救济】
第三十一条【受理通知、公告】
第三十二条【通知债务人停止清偿债务】
第三十三条【破产保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受理后债务人的行为效力】
第三十五条【接管债务人】
第三十六条【管理人对未履行完毕合同处理】
第三十七条【未履行完毕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解除保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中止、终结执行程序】
第四十条【未结民事诉讼或仲裁的中止与恢复】
第四十一条【受理破产后民事案件的管辖】
第四十二条【债务人诉讼费的缓交】
第四十三条【有关债务人诉讼的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破产涉及执行行为的救济程序】
第四十五条【仲裁裁决、公证文书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处理】
二、管理人
第四十七条【指定管理人负责人】
第四十八条【拒绝指定或辞去职务】
第四十九条【管理人的更换】
第五十条【新旧管理人的交接】
第五十一条【管理人印章】
第五十二条【报酬方案】
三、债务人财产
第五十三条【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第五十四条【担保财产毁损灭失后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撤销诉讼的提起】
第五十六条【破产撤销权的行使】
第五十七条【民事撤销权和破产撤销权的竞合】
第五十八条【银行自动抵扣到期债权的撤销】
第五十九条【借新还旧的撤销】
第六十条【破产取回权】
第六十一条【破产抵销权的行使】
第六十二条【约定排除抵销、劣后债权的抵销】
四、破 产 债 权
第六十三条【债权申报期限、地点】
第六十四条【补充申报】
第六十五条【未按照规定申报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六条【债权申报公告】
第六十七条【债权申报方式及内容】
第六十八条【职工债权】
第六十九条【税收、社会保险等债权的申报】
第七十条【解除合同赔偿的申报】
第七十一条【外汇债权的申报】
第七十二条【保证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未申报的效力】
第七十三条【受托人的申报】
第七十四条【债权申报的登记】
第七十五条【债权申报登记册】
第七十六条【债权申报的审查】
第七十七条【暂缓认定的债权】
第七十八条【有异议债权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异议债权确认之诉】
第八十条【破产受理后对债务人给付之诉的禁止】
第八十一条【未申报债权即提起确认之诉的处理】
第八十二条【共益债务的清偿程序】
五、重 整 程 序
第八十三条【自行管理】
第八十四条【自行管理决定程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管理行为的决定程序】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自行管理之撤销】
第八十七条【管理人聘任债务人有关人员的费用】
第八十八条【继续营业所负债务的处理】
第八十九条【重整投资人的选定】
第九十条【庭外重组与重整的衔接】
第九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的提出】
第九十二条【中介机构协助制订重整计划草案】
第九十三条【重整计划草案的说明】
第九十四条【重整计划草案的分组表決】
第九十五条【未通过后的再次表决】
第九十六条【通过计划的批准】
第九十七条【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第九十八条【债务人股权的处置】
第九十九条【重整企业信用修复】
第一百条【重整计划、投资人的变更】
六、清 算 程 序
第一百零一条【破产清算申请的宣告】
第一百零二条【程序转化的宣告】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终结裁定的效力】
第一百零五条【拍卖、审计、评估等事项的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破产财产的变价】
第一百零七条【有优先购买权的拍卖】
第一百零八条【对外投资的收回】
第一百零九条【处置前对外投资权利的行使】
第一百一十条【债权追收以及直接分配债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破产保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生存权的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担保物权的特殊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抵押权预告登记】
第一百一十五条【担保债权与税收债权的顺位】
第一百一十六条【多次分配】
第一百一十七条【办理注销手续】
第一百一十八条【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追加分配】
七、破产程序与刑事程序的协调
第一百二十条【破产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协调】
第一百二十一条【刑事裁判财产罚的处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被害人救济与破产程序的协调】
八、破产程序中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管理人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员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二十五条【妨害破产的刑事责任】
法条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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