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注释本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07-01
ISBN:9787519756697
定价:¥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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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作者简介
法律出版社 成立于1954年,是司法部直属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全国首批“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团队。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的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权*、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近年来策划出版的畅销图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新编法律小全书系列”“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学生常用法律手册系列”“*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配套解读与实例系列”等。
目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第二条选举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
第四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投票权
第六条人民解放军的选举
第七条选举代表的广泛性
第八条选举经费
第二章选举机构
第九条主持选举机构
第十条选举委员会成员的任命
第十一条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二条代表名额
第十三条具体名额确定程序
第十四条名额固定
第十五条名额分配
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六条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第十七条名额分配
第十八条少数民族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
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十九条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代表名额分配
第二十条聚居区内其他民族代表的选举
第二十一条散居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
第二十二条少数民族的单独选举或联合选举
第二十三条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第二十四条其他事项的参照办理
第六章选区划分
第二十五条选区划分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致相同原则
第七章选民登记
第二十七条选民的登记
第二十八条选民名单的公布
第二十九条对选民资格的异议和处理
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条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一条代表候选人名额的确定
第三十二条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第三十三条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范围
第三十四条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三十五条禁止接受境外资助
第九章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选举不受干预
第三十七条领取选票
第三十八条投票场所
第三十九条主席团主持选举
第四十条无记名投票和委托代写选票
第四十一条选民意志自由
第四十二条委托投票
第四十三条监票、计票
第四十四条选举的有效
第四十五条当选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选举结果的宣布
第四十七条代表资格审查
第四十八条任职地域限制
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四十九条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第五十条罢免要求的提出和表决
第五十一条罢免案的提出和表决
第五十二条罢免的无记名表决
第五十三条罢免决议的通过
第五十四条罢免后相关职务的撤销
第五十五条辞职
第五十六条辞职后职务的终止
第五十七条补选
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八条破坏选举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调查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条实施细则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18.3.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20.12.2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8.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录)(2012.10.2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节录)(2015.8.29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第二条选举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
第四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投票权
第六条人民解放军的选举
第七条选举代表的广泛性
第八条选举经费
第二章选举机构
第九条主持选举机构
第十条选举委员会成员的任命
第十一条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二条代表名额
第十三条具体名额确定程序
第十四条名额固定
第十五条名额分配
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六条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第十七条名额分配
第十八条少数民族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
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十九条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代表名额分配
第二十条聚居区内其他民族代表的选举
第二十一条散居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
第二十二条少数民族的单独选举或联合选举
第二十三条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第二十四条其他事项的参照办理
第六章选区划分
第二十五条选区划分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致相同原则
第七章选民登记
第二十七条选民的登记
第二十八条选民名单的公布
第二十九条对选民资格的异议和处理
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条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一条代表候选人名额的确定
第三十二条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第三十三条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范围
第三十四条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三十五条禁止接受境外资助
第九章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选举不受干预
第三十七条领取选票
第三十八条投票场所
第三十九条主席团主持选举
第四十条无记名投票和委托代写选票
第四十一条选民意志自由
第四十二条委托投票
第四十三条监票、计票
第四十四条选举的有效
第四十五条当选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选举结果的宣布
第四十七条代表资格审查
第四十八条任职地域限制
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四十九条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第五十条罢免要求的提出和表决
第五十一条罢免案的提出和表决
第五十二条罢免的无记名表决
第五十三条罢免决议的通过
第五十四条罢免后相关职务的撤销
第五十五条辞职
第五十六条辞职后职务的终止
第五十七条补选
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八条破坏选举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调查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条实施细则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18.3.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20.12.2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8.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录)(2012.10.2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节录)(2015.8.29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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