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定罪量刑指南(第六版)
作者:陈有西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06-01
ISBN:9787519752569
定价:¥2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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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具有以下特点: 全面性 本书约一百余万字,基本囊括了现行有效的刑事法律规范,包括1997年《刑法》和十一个刑法修正案条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部门相关规定和相关刑事鉴定的技术参数。 系统性 本书对483个刑法罪名,逐罪进行了编纂梳理和研究归纳。针对每个罪名,整理量刑标准、法律依据(刑法条文、相关法律规定、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等),进行要义辨析,分析犯罪构成、辨析罪名要点、梳理罪名变迁。 科学性 本书编排体例科学,各模块划分清晰,层次分明,便于对刑法罪名的逻辑理解。 实用性 本书旨在方便从事刑事立法、司法、执法及研究工作者,律师,乃至社会各界人士对刑法罪名的相关条文及司法解释的查找和应用,一书在手,一目了然。 新颖性 本书并非简单的法律文件汇编,而是开创性地使用了检索方式和表格形式,对刑事法律规范,进行一目了然的整理编纂。围绕“定罪”和“量刑”两个要义,进行逐罪研究分析。 延续性 自1996年本书第*版面世后,随着《刑法》的不断修订,本书数次再版,共印刷了十多次,累计印数十多万册,广受刑事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研究者的欢迎。本次再版是本书的第六版,是对本书前五版的延续和发展。
作者简介
陈有西 浙江宁海人。浙江大学中文系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班结业。京衡律师董事局主席、主任、一级律师。 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法学院)教授、硕导、浙江大学法学院硕导、浙江大学中文系客座教授。 曾被评为《中国律师》年度新闻人物、《中国新闻周刊》年度影响力人物、《南方人物周刊》年度魅力人物、*高人民检察院《律政方圆》十大年度精英律师。连续五年被英国伦敦《钱伯斯亚太法律指南》评为中国公司/商事类一等律师。 曾办理顾雏军再审案、许荣华股权案(*高人民法院三大涉产权案中的二件)、南京中央商场董事长案、安徽兴邦董事长案、重庆李庄案、江西王林案、安邦保险董事长案、深圳市政法委书记蒋某案等一系列著名大案。已出版《变革时代的法律秩序》,《定罪量刑指南》(五版),《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概论》,《知识产权法》等专著、合著10多本。
目录
目 录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背叛国家罪(102)【ZW(】注:(102)即《刑法》第102条;(103·1)即《刑法》第103条第1款;(116,119·1)即《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下同。【ZW)】
分裂国家罪(103·1)
煽动分裂国家罪(103·2)
武装叛乱、暴乱罪(104)
颠覆国家政权罪(105·1)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05·2)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7)
投敌叛变罪(108)
叛逃罪(109)
间谍罪(110)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1)
资敌罪(112)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114,115·1)
决水罪(114,115·1)
爆炸罪(114,115·1)
投放危险物质罪(114,115·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4,115·1)
失火罪(115·2)
过失决水罪(115·2)
过失爆炸罪(115·2)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115·2)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2)
破坏交通工具罪(116,119·1)
破坏交通设施罪(117,119·1)
破坏电力设备罪(118,119·1)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8,119·1)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119·2)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119·2)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119·2)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9·2)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20)
帮助恐怖活动罪(120之一)【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ZW)】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120之二)【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ZW)】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120之三)【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ZW)】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120之四)【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ZW)】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120之五)【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ZW)】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120之六)【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ZW)】
劫持航空器罪(121)
劫持船只、汽车罪(122)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23)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4·1)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4·2)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5·1)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25·2)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26)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7·1,127·2)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7·2)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28·1)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28·2,128·3)
丢失枪支不报罪(129)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30)
重大飞行事故罪(131)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32)
交通肇事罪(133)
危险驾驶罪(133之一)【ZW(】根据《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补充。【ZW)】
妨害安全驾驶罪(133之二)【ZW(】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ZW)】
重大责任事故罪(134·1)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134·2)【ZW(】根据《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修改的罪名。【ZW)】
危险作业罪(134之一)【ZW(】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ZW)】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35)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135之一)
危险物品肇事罪(136)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37)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38)
消防责任事故罪(139)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139之一)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40)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141)【ZW(】根据《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修改的罪名。【ZW)】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142)【ZW(】根据《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修改的罪名。【ZW)】
妨害药品管理罪(142之一)【ZW(】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ZW)】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43)【ZW(】根据《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修改,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ZW)】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4)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45)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46)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147)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148)
第二节 走私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151·1)
走私核材料罪(151·1)
走私假币罪(151·1)
走私文物罪(151·2)
走私贵重金属罪(151·2)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51·2)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ZW(】本罪系根据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扩大走私对象而增加的新罪名。根据《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修改,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ZW)】(151·3)
走私淫秽物品罪(152·1)
走私废物罪【ZW(】原名“走私固体废物罪”,根据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扩大走私物种类而修改罪名。【ZW)】(152·2)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53)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158)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159)
欺诈发行证券罪(160)【ZW(】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修改的罪名。【ZW)】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ZW(】原名“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根据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修改。【ZW)】(161)
妨害清算罪(162)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162之一)
虚假破产罪(162之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63)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64·1)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164·2)【ZW(】根据《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补充。【ZW)】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65)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166)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67)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168)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168)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169)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169之一)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170)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171·1)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171·2)
持有、使用假币罪(172)
变造货币罪(173)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174·1)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174·2)
高利转贷罪(175)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175之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76)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77)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77之一·1)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177之一·2)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178·1)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78·2)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79)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80)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80·4)【ZW(】根据《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补充。【ZW)】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181·1)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181·2)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182)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ZW(】根据《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罪名。【ZW)】(185之一·1)
违法运用资金罪【ZW(】根据《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罪名。【ZW)】(185之一·2)
违法发放贷款罪(186)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ZW(】原罪名“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修改。
【ZW)】(187)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188)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189)
骗购外汇罪
逃汇罪(190)
洗钱罪(191)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192)
贷款诈骗罪(193)
票据诈骗罪(194·1)
金融凭证诈骗罪(194·2)
信用证诈骗罪(195)
信用卡诈骗罪(196)
有价证券诈骗罪(197)
保险诈骗罪(198)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201)
抗税罪(202)
逃避追缴欠税罪(203)
骗取出口退税罪(204·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5)
虚开发票罪(205之一)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6)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7)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8·1)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9·1)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209·2)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9·3)
非法出售发票罪(209·4)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210之一)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213)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14)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15)
假冒专利罪(216)
侵犯著作权罪(217)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18)
侵犯商业秘密罪(219)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219之一)【ZW(】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ZW)】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221)
虚假广告罪(222)
串通投标罪(223)
合同诈骗罪(224)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24之一)
非法经营罪(225)
强迫交易罪(226)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227·1)
倒卖车票、船票罪(227·2)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28)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29·1,229·2)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229·3)
逃避商检罪(230)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232)
过失致人死亡罪(233)
故意伤害罪(234)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234之一·1)
过失致人重伤罪(235)
强奸罪(236)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236之一)【ZW(】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ZW)】
强制猥亵、侮辱罪(237·1,237·2)
猥亵儿童罪(237·3)
非法拘禁罪(238)
绑架罪(239)
拐卖妇女、儿童罪(240)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41·1)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42·2)
诬告陷害罪(243)
强迫劳动罪(244)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ZW(】根据《刑法修正案(四)》新增的罪名。【ZW)】(244之一)
非法搜查罪(245)
非法侵入住宅罪(245)
侮辱罪(246)
诽谤罪(246)
刑讯逼供罪(247)
暴力取证罪(247)
虐待被监管人罪(248)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249)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250)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251)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251)
侵犯通信自由罪(252)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253·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53之一)【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罪名。【ZW)】
报复陷害罪(254)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255)
破坏选举罪(256)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7)
重婚罪(258)
破坏军婚罪(259·1)
虐待罪(260)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260之一)【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ZW)】
遗弃罪(261)
拐骗儿童罪(262)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ZW(】根据《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罪名。【ZW)】(262之一)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ZW(】根据《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罪名。【ZW)】(262之二)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263)
盗窃罪(264)
诈骗罪(266)
抢夺罪(267·1)
聚众哄抢罪(268)
侵占罪(270)
职务侵占罪(271·1)
挪用资金罪(272·1)
挪用特定款物罪(273)
敲诈勒索罪(274)
故意毁坏财物罪(275)
破坏生产经营罪(276)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76之一)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277)
袭警罪(277·5)【ZW(】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ZW)】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278)
招摇撞骗罪(279)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背叛国家罪(102)【ZW(】注:(102)即《刑法》第102条;(103·1)即《刑法》第103条第1款;(116,119·1)即《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下同。【ZW)】
分裂国家罪(103·1)
煽动分裂国家罪(103·2)
武装叛乱、暴乱罪(104)
颠覆国家政权罪(105·1)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05·2)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7)
投敌叛变罪(108)
叛逃罪(109)
间谍罪(110)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1)
资敌罪(112)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114,115·1)
决水罪(114,115·1)
爆炸罪(114,115·1)
投放危险物质罪(114,115·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4,115·1)
失火罪(115·2)
过失决水罪(115·2)
过失爆炸罪(115·2)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115·2)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2)
破坏交通工具罪(116,119·1)
破坏交通设施罪(117,119·1)
破坏电力设备罪(118,119·1)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8,119·1)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119·2)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119·2)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119·2)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9·2)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20)
帮助恐怖活动罪(120之一)【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ZW)】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120之二)【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ZW)】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120之三)【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ZW)】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120之四)【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ZW)】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120之五)【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ZW)】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120之六)【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ZW)】
劫持航空器罪(121)
劫持船只、汽车罪(122)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23)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4·1)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4·2)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5·1)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25·2)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26)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7·1,127·2)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7·2)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28·1)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28·2,128·3)
丢失枪支不报罪(129)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30)
重大飞行事故罪(131)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32)
交通肇事罪(133)
危险驾驶罪(133之一)【ZW(】根据《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补充。【ZW)】
妨害安全驾驶罪(133之二)【ZW(】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ZW)】
重大责任事故罪(134·1)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134·2)【ZW(】根据《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修改的罪名。【ZW)】
危险作业罪(134之一)【ZW(】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ZW)】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35)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135之一)
危险物品肇事罪(136)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37)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38)
消防责任事故罪(139)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139之一)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40)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141)【ZW(】根据《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修改的罪名。【ZW)】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142)【ZW(】根据《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修改的罪名。【ZW)】
妨害药品管理罪(142之一)【ZW(】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ZW)】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43)【ZW(】根据《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修改,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ZW)】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4)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45)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46)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147)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148)
第二节 走私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151·1)
走私核材料罪(151·1)
走私假币罪(151·1)
走私文物罪(151·2)
走私贵重金属罪(151·2)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51·2)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ZW(】本罪系根据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扩大走私对象而增加的新罪名。根据《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修改,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ZW)】(151·3)
走私淫秽物品罪(152·1)
走私废物罪【ZW(】原名“走私固体废物罪”,根据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扩大走私物种类而修改罪名。【ZW)】(152·2)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53)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158)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159)
欺诈发行证券罪(160)【ZW(】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修改的罪名。【ZW)】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ZW(】原名“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根据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修改。【ZW)】(161)
妨害清算罪(162)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162之一)
虚假破产罪(162之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63)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64·1)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164·2)【ZW(】根据《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补充。【ZW)】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65)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166)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67)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168)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168)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169)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169之一)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170)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171·1)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171·2)
持有、使用假币罪(172)
变造货币罪(173)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174·1)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174·2)
高利转贷罪(175)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175之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76)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77)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77之一·1)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177之一·2)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178·1)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78·2)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79)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80)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80·4)【ZW(】根据《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补充。【ZW)】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181·1)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181·2)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182)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ZW(】根据《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罪名。【ZW)】(185之一·1)
违法运用资金罪【ZW(】根据《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罪名。【ZW)】(185之一·2)
违法发放贷款罪(186)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ZW(】原罪名“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修改。
【ZW)】(187)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188)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189)
骗购外汇罪
逃汇罪(190)
洗钱罪(191)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192)
贷款诈骗罪(193)
票据诈骗罪(194·1)
金融凭证诈骗罪(194·2)
信用证诈骗罪(195)
信用卡诈骗罪(196)
有价证券诈骗罪(197)
保险诈骗罪(198)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201)
抗税罪(202)
逃避追缴欠税罪(203)
骗取出口退税罪(204·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5)
虚开发票罪(205之一)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6)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7)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8·1)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9·1)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209·2)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9·3)
非法出售发票罪(209·4)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210之一)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213)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14)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15)
假冒专利罪(216)
侵犯著作权罪(217)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18)
侵犯商业秘密罪(219)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219之一)【ZW(】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ZW)】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221)
虚假广告罪(222)
串通投标罪(223)
合同诈骗罪(224)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24之一)
非法经营罪(225)
强迫交易罪(226)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227·1)
倒卖车票、船票罪(227·2)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28)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29·1,229·2)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229·3)
逃避商检罪(230)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232)
过失致人死亡罪(233)
故意伤害罪(234)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234之一·1)
过失致人重伤罪(235)
强奸罪(236)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236之一)【ZW(】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ZW)】
强制猥亵、侮辱罪(237·1,237·2)
猥亵儿童罪(237·3)
非法拘禁罪(238)
绑架罪(239)
拐卖妇女、儿童罪(240)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41·1)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42·2)
诬告陷害罪(243)
强迫劳动罪(244)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ZW(】根据《刑法修正案(四)》新增的罪名。【ZW)】(244之一)
非法搜查罪(245)
非法侵入住宅罪(245)
侮辱罪(246)
诽谤罪(246)
刑讯逼供罪(247)
暴力取证罪(247)
虐待被监管人罪(248)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249)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250)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251)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251)
侵犯通信自由罪(252)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253·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53之一)【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罪名。【ZW)】
报复陷害罪(254)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255)
破坏选举罪(256)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7)
重婚罪(258)
破坏军婚罪(259·1)
虐待罪(260)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260之一)【ZW(】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ZW)】
遗弃罪(261)
拐骗儿童罪(262)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ZW(】根据《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罪名。【ZW)】(262之一)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ZW(】根据《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罪名。【ZW)】(262之二)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263)
盗窃罪(264)
诈骗罪(266)
抢夺罪(267·1)
聚众哄抢罪(268)
侵占罪(270)
职务侵占罪(271·1)
挪用资金罪(272·1)
挪用特定款物罪(273)
敲诈勒索罪(274)
故意毁坏财物罪(275)
破坏生产经营罪(276)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76之一)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277)
袭警罪(277·5)【ZW(】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ZW)】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278)
招摇撞骗罪(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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