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民法典继承编条文精解与案例指引
作者:梁分,吴桃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05-01
ISBN:9787519755102
定价:¥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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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重在阐释《民法典》继承编45个条文的准确含义。对每一个条文的写作思路,首先是仔细解读该条文的每一字、句,然后针对该条文提出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供建议,再后是展示司法实务中的一些既往案件及判决,*后是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提出该法律条文在《民法典》框架下的专业性理解。 本书对于一般读者而言,具有普法性、可读性。有些问题可能是一般读者关注的,比如如何把自己的房产留给孙子女、立遗嘱把遗产送给“情人”是否合理可行、可否与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夫妻之间可否签订协议相互放弃扶养及放弃继承权、养老金不够生活所需,是否符合必留份条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可以继承农村房屋宅基地等等。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而言,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对于继承法的专门研究者而言,也具一定启发意义。
作者简介
梁分 四川广安人,1968年出生,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四川大学法学学士、法律硕士。曾经做过法官、专职律师。从1995年起主要从事《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侵权法学》《法律职业伦理》《仲裁法学》等课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2009年9月—2010年7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婚姻法、继承法、侵权法学。主要著作有:《遗嘱法研究》(合著)、《婚姻家庭继承法》(副主编)、《物业管理条例知识问答与案例分析》(主编)、《经济法概论》(副主编)等。主持《遗嘱法研究》《网车市场的法律规制》等省部级项目十余项;在《兰州大学学报》《法学杂志》《法律适用》等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继承法领域的论文多篇,其他论文近20篇。 吴桃 四川成都人,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讲师。自1993年起主要从事《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经济法》《环境法》等课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要研究方向:婚姻家庭继承法、环境法。主要著作有:《遗嘱法研究》(合著)、《侵权行为法研究》(参编)、《石油天然气法律制度研究》(参编)等。
目录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民法典》第1119条【调整范围】
《民法典》第1120条【继承权的保护】
《民法典》第1121条【继承的开始时间】
《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的定义】
《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的方式】
《民法典》第1124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
第二章法定继承0
《民法典》第1126条【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民法典》第1127条【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民法典》第1128条【代位继承】0
《民法典》第1129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1130条【遗产分配原则】
《民法典》第1131条【酌情分得遗产权】
《民法典》第1132条【继承的处理方式】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0
《民法典》第1133条【遗嘱继承和遗赠的一般规定】
《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
《民法典》第1137条【录音录像遗嘱】
《民法典》第1138条【口头遗嘱】
《民法典》第1139条【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1140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1141条【必留份】
《民法典》第1142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
《民法典》第1143条【遗嘱的实质要件】
《民法典》第1144条【附义务的遗嘱】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民法典》第1145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民法典》第1146条【遗产管理人的指定】
《民法典》第1147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民法典》第1148条【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1149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民法典》第1150条【继承开始的通知】
《民法典》第1151条【遗产的保管】
《民法典》第1152条【转继承】
《民法典》第1153条【遗产的认定】
《民法典》第1154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1155条【胎儿预留份】
《民法典》第1156条【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
《民法典》第1157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民法典》第1158条【遗赠扶养协议】
《民法典》第1159条【遗产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1160条【无人承受遗产的归属】
《民法典》第1161条【限定继承】
《民法典》第1162条【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
《民法典》第1163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后记
第一章一般规定
《民法典》第1119条【调整范围】
《民法典》第1120条【继承权的保护】
《民法典》第1121条【继承的开始时间】
《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的定义】
《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的方式】
《民法典》第1124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
第二章法定继承0
《民法典》第1126条【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民法典》第1127条【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民法典》第1128条【代位继承】0
《民法典》第1129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1130条【遗产分配原则】
《民法典》第1131条【酌情分得遗产权】
《民法典》第1132条【继承的处理方式】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0
《民法典》第1133条【遗嘱继承和遗赠的一般规定】
《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
《民法典》第1137条【录音录像遗嘱】
《民法典》第1138条【口头遗嘱】
《民法典》第1139条【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1140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1141条【必留份】
《民法典》第1142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
《民法典》第1143条【遗嘱的实质要件】
《民法典》第1144条【附义务的遗嘱】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民法典》第1145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民法典》第1146条【遗产管理人的指定】
《民法典》第1147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民法典》第1148条【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1149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民法典》第1150条【继承开始的通知】
《民法典》第1151条【遗产的保管】
《民法典》第1152条【转继承】
《民法典》第1153条【遗产的认定】
《民法典》第1154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1155条【胎儿预留份】
《民法典》第1156条【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
《民法典》第1157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民法典》第1158条【遗赠扶养协议】
《民法典》第1159条【遗产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1160条【无人承受遗产的归属】
《民法典》第1161条【限定继承】
《民法典》第1162条【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
《民法典》第1163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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