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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理解与适用

作者:佟丽华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01-01

ISBN:9787521614053

定价:¥7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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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以*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条文为蓝本,逐条阐释条文意义,并配以条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帮助读者全方位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新规定新精神和新理念。全书体例设置如下:1.本章提要,对每章的核心内容进行全局说明。2.条文主旨,用一句话说明法条的核心要义。3.理解与适用,在精准阐释法条原意的基础上着重解决实务问题,对法律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4.相关条文,帮助读者全面了解与该条文有关的法律规定。5.案例分析,通过以案释法帮助读者进一步理解法律的适用要点。
作者简介
  佟丽华,国际儿童法联盟主席、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硏究中心主任、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智库儿童与法律组组长、最高人民法院少年司法硏究基地专家委员、北京市委法律专家库成员,美国耶鲁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担任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监事长、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专家联谊会监事长、北京市慈善协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硏究会会长等社会职务。 先后两次获得“全国十大法治人物”和国际律师协会2012年度唯一公益法律人物等众多荣誉称号。 先后参与上百部法律法规政策的起草或论证,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法律政策改革的主要参与者。出版有《为了正义》《走进联合国》《未成年人法学》《十八大以来的法治变革》等60余部法律类图书。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未成年人的定义】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的四大权利和平等保护】
第四条【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第六条【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主体】
第七条【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第八条【政府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划和经费保障】
第九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条【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保护的强制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鼓励支持科学研究和加强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四条【国家表彰奖励】
第二章家 庭 保 护
第十五条【家庭保护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监护人必须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监护人禁止实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监护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听取未成年人意见原则】
第二十条【监护人的保护及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禁止脱离监护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二条【委托照护基本要求及禁止情形】
第二十三条【委托照护情形下监护人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第三章学 校 保 护
第二十五条【教育方针和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工作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第二十八条【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
第二十九条【关爱帮助留守和困境未成年学生】
第三十条【学校开展身心教育】
第三十一条【学校开展劳动教育】
第三十二条【学校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
第三十三条【学校及监护人应保障未成年学生休息、娱乐和体育
锻炼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加强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六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置】
第三十八条【禁止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生欺凌防控的制度及措施】
第四十条【学校防治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及措施】
第四十一条【参照适用范围】
第四章社 会 保 护
第四十二条【全社会关心未成年人】
第四十三条【居(村)民委员会的未成年人保护职责】
第四十四条【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免费、优惠开放及社会支持】
第四十五条【未成年人交通出行优惠】
第四十六条【公共场所的母婴便利措施】
第四十七条【禁止限制优惠】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艺作品】
第四十九条【新闻媒体报道未成年人事项的要求】
第五十条【禁止制作、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
的文艺作品】
第五十一条【以显著方式提示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禁止制作、传播有关未成年人的色情制品】
第五十三条【禁止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商业
广告】
第五十四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
第五十五条【对未成年人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及设施的特
别要求】
第五十六条【对公共场所未成年人安全保障的特殊要求】
第五十七条【宾馆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特殊要求】
第五十八条【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场所】
第五十九条【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和彩票】
第六十条【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
第六十一条【禁止使用童工及对未成年工的保护】
第六十二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从业禁止要求及信息查
询制度】
第六十三条【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殊保护】
第五章网 络 保 护
第六十四条【网络素养的培养和提高】
第六十五条【鼓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和产品】
第六十六条【网信等政府部门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职责】
第六十七条【网信等部门确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
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
第六十八条【政府部门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职责】
第六十九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及安全措施的应用】
第七十条【学校对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的限制及管理】
第七十一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第七十二条【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处理的特殊保护】
第七十三条【对未成年人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特殊保护】
第七十四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的特殊职责】
第七十五条【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统一认证制度】
第七十六条【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的特殊规定】
第七十七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
第七十八条【未成年人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投诉举报权】
第七十九条【社会公众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投诉
举报权】
第八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强制报告义务】
第六章政 府 保 护
第八十一条【对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的要求】
第八十二条【政府对开展家庭教育的指导服务】
第八十三条【政府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八十四条【政府发展托育、学前教育的职责】
第八十五条【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
第八十六条【政府保障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职责】
第八十七条【政府保障校园安全的责任】
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保障校园周边安全的职责】
第八十九条【政府保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职责】
第九十条【政府对学生卫生保健和心理健康的职责】
第九十一条【政府对困境未成年人的分类保障职责】
第九十二条【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的情形】
第九十三条【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的方式】
第九十四条【民政部门承担长期监护职责的情形】
第九十五条【对被长期监护未成年人的收养】
第九十六条【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民政部门监护职责的配合】
第九十七条【政府应当开通未成年人保护热线】
第九十八条【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的免费查询服务】
第九十九条【政府对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社会组织的
培育、引导和规范】
第七章司 法 保 护
第一百条【司法保护的责任主体】
第一百零一条【对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人员和考
核标准的特殊要求】
第一百零二条【对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原则要求】
第一百零三条【办理案件中对未成年人隐私的特殊保护】
第一百零四条【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要求】
第一百零五条【检察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诉讼活动等的法律
监督权】
第一百零六条【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和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
第一百零七条【法院审理家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监护人资格撤销的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家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
第一百一十条【对涉案未成年当事人及证人的特殊保护】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遭受性侵害和暴力伤害未成年被害人及其
家庭的特殊保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
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及女性特殊保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待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方针和原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检法司单位的建议权制度】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检法司单位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的
职责】
第一百一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及社会工作者参与
司法保护】
第八章法 律 责 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监护侵害行为的干预及追责】
第一百一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
教职员工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未给予未成年人优惠政策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制作、复制、出版、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
健康内容制品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场所运营单位及住宿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学校、幼儿园周边场所对未成年人特殊
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在禁止场所吸烟、饮酒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法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信息查询及从业禁止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条【特殊用语的定义】
第一百三十一条【本法适用对象的特殊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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