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理解与适用
作者:佟丽华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01-01
ISBN:9787521614053
定价:¥7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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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以*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条文为蓝本,逐条阐释条文意义,并配以条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帮助读者全方位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新规定新精神和新理念。全书体例设置如下:1.本章提要,对每章的核心内容进行全局说明。2.条文主旨,用一句话说明法条的核心要义。3.理解与适用,在精准阐释法条原意的基础上着重解决实务问题,对法律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4.相关条文,帮助读者全面了解与该条文有关的法律规定。5.案例分析,通过以案释法帮助读者进一步理解法律的适用要点。
作者简介
佟丽华,国际儿童法联盟主席、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硏究中心主任、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智库儿童与法律组组长、最高人民法院少年司法硏究基地专家委员、北京市委法律专家库成员,美国耶鲁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担任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监事长、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专家联谊会监事长、北京市慈善协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硏究会会长等社会职务。 先后两次获得“全国十大法治人物”和国际律师协会2012年度唯一公益法律人物等众多荣誉称号。 先后参与上百部法律法规政策的起草或论证,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法律政策改革的主要参与者。出版有《为了正义》《走进联合国》《未成年人法学》《十八大以来的法治变革》等60余部法律类图书。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未成年人的定义】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的四大权利和平等保护】
第四条【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第六条【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主体】
第七条【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第八条【政府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划和经费保障】
第九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条【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保护的强制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鼓励支持科学研究和加强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四条【国家表彰奖励】
第二章家 庭 保 护
第十五条【家庭保护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监护人必须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监护人禁止实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监护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听取未成年人意见原则】
第二十条【监护人的保护及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禁止脱离监护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二条【委托照护基本要求及禁止情形】
第二十三条【委托照护情形下监护人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第三章学 校 保 护
第二十五条【教育方针和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工作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第二十八条【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
第二十九条【关爱帮助留守和困境未成年学生】
第三十条【学校开展身心教育】
第三十一条【学校开展劳动教育】
第三十二条【学校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
第三十三条【学校及监护人应保障未成年学生休息、娱乐和体育
锻炼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加强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六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置】
第三十八条【禁止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生欺凌防控的制度及措施】
第四十条【学校防治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及措施】
第四十一条【参照适用范围】
第四章社 会 保 护
第四十二条【全社会关心未成年人】
第四十三条【居(村)民委员会的未成年人保护职责】
第四十四条【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免费、优惠开放及社会支持】
第四十五条【未成年人交通出行优惠】
第四十六条【公共场所的母婴便利措施】
第四十七条【禁止限制优惠】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艺作品】
第四十九条【新闻媒体报道未成年人事项的要求】
第五十条【禁止制作、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
的文艺作品】
第五十一条【以显著方式提示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禁止制作、传播有关未成年人的色情制品】
第五十三条【禁止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商业
广告】
第五十四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
第五十五条【对未成年人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及设施的特
别要求】
第五十六条【对公共场所未成年人安全保障的特殊要求】
第五十七条【宾馆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特殊要求】
第五十八条【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场所】
第五十九条【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和彩票】
第六十条【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
第六十一条【禁止使用童工及对未成年工的保护】
第六十二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从业禁止要求及信息查
询制度】
第六十三条【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殊保护】
第五章网 络 保 护
第六十四条【网络素养的培养和提高】
第六十五条【鼓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和产品】
第六十六条【网信等政府部门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职责】
第六十七条【网信等部门确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
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
第六十八条【政府部门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职责】
第六十九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及安全措施的应用】
第七十条【学校对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的限制及管理】
第七十一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第七十二条【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处理的特殊保护】
第七十三条【对未成年人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特殊保护】
第七十四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的特殊职责】
第七十五条【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统一认证制度】
第七十六条【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的特殊规定】
第七十七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
第七十八条【未成年人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投诉举报权】
第七十九条【社会公众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投诉
举报权】
第八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强制报告义务】
第六章政 府 保 护
第八十一条【对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的要求】
第八十二条【政府对开展家庭教育的指导服务】
第八十三条【政府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八十四条【政府发展托育、学前教育的职责】
第八十五条【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
第八十六条【政府保障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职责】
第八十七条【政府保障校园安全的责任】
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保障校园周边安全的职责】
第八十九条【政府保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职责】
第九十条【政府对学生卫生保健和心理健康的职责】
第九十一条【政府对困境未成年人的分类保障职责】
第九十二条【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的情形】
第九十三条【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的方式】
第九十四条【民政部门承担长期监护职责的情形】
第九十五条【对被长期监护未成年人的收养】
第九十六条【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民政部门监护职责的配合】
第九十七条【政府应当开通未成年人保护热线】
第九十八条【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的免费查询服务】
第九十九条【政府对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社会组织的
培育、引导和规范】
第七章司 法 保 护
第一百条【司法保护的责任主体】
第一百零一条【对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人员和考
核标准的特殊要求】
第一百零二条【对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原则要求】
第一百零三条【办理案件中对未成年人隐私的特殊保护】
第一百零四条【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要求】
第一百零五条【检察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诉讼活动等的法律
监督权】
第一百零六条【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和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
第一百零七条【法院审理家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监护人资格撤销的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家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
第一百一十条【对涉案未成年当事人及证人的特殊保护】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遭受性侵害和暴力伤害未成年被害人及其
家庭的特殊保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
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及女性特殊保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待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方针和原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检法司单位的建议权制度】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检法司单位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的
职责】
第一百一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及社会工作者参与
司法保护】
第八章法 律 责 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监护侵害行为的干预及追责】
第一百一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
教职员工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未给予未成年人优惠政策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制作、复制、出版、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
健康内容制品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场所运营单位及住宿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学校、幼儿园周边场所对未成年人特殊
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在禁止场所吸烟、饮酒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法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信息查询及从业禁止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条【特殊用语的定义】
第一百三十一条【本法适用对象的特殊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旧对照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未成年人的定义】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的四大权利和平等保护】
第四条【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第六条【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主体】
第七条【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第八条【政府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划和经费保障】
第九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条【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保护的强制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鼓励支持科学研究和加强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四条【国家表彰奖励】
第二章家 庭 保 护
第十五条【家庭保护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监护人必须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监护人禁止实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监护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听取未成年人意见原则】
第二十条【监护人的保护及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禁止脱离监护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二条【委托照护基本要求及禁止情形】
第二十三条【委托照护情形下监护人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第三章学 校 保 护
第二十五条【教育方针和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工作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第二十八条【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
第二十九条【关爱帮助留守和困境未成年学生】
第三十条【学校开展身心教育】
第三十一条【学校开展劳动教育】
第三十二条【学校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
第三十三条【学校及监护人应保障未成年学生休息、娱乐和体育
锻炼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加强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六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置】
第三十八条【禁止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生欺凌防控的制度及措施】
第四十条【学校防治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及措施】
第四十一条【参照适用范围】
第四章社 会 保 护
第四十二条【全社会关心未成年人】
第四十三条【居(村)民委员会的未成年人保护职责】
第四十四条【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免费、优惠开放及社会支持】
第四十五条【未成年人交通出行优惠】
第四十六条【公共场所的母婴便利措施】
第四十七条【禁止限制优惠】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艺作品】
第四十九条【新闻媒体报道未成年人事项的要求】
第五十条【禁止制作、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
的文艺作品】
第五十一条【以显著方式提示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禁止制作、传播有关未成年人的色情制品】
第五十三条【禁止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商业
广告】
第五十四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
第五十五条【对未成年人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及设施的特
别要求】
第五十六条【对公共场所未成年人安全保障的特殊要求】
第五十七条【宾馆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特殊要求】
第五十八条【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场所】
第五十九条【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和彩票】
第六十条【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
第六十一条【禁止使用童工及对未成年工的保护】
第六十二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从业禁止要求及信息查
询制度】
第六十三条【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殊保护】
第五章网 络 保 护
第六十四条【网络素养的培养和提高】
第六十五条【鼓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和产品】
第六十六条【网信等政府部门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职责】
第六十七条【网信等部门确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
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
第六十八条【政府部门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职责】
第六十九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及安全措施的应用】
第七十条【学校对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的限制及管理】
第七十一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第七十二条【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处理的特殊保护】
第七十三条【对未成年人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特殊保护】
第七十四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的特殊职责】
第七十五条【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统一认证制度】
第七十六条【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的特殊规定】
第七十七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
第七十八条【未成年人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投诉举报权】
第七十九条【社会公众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投诉
举报权】
第八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强制报告义务】
第六章政 府 保 护
第八十一条【对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的要求】
第八十二条【政府对开展家庭教育的指导服务】
第八十三条【政府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八十四条【政府发展托育、学前教育的职责】
第八十五条【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
第八十六条【政府保障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职责】
第八十七条【政府保障校园安全的责任】
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保障校园周边安全的职责】
第八十九条【政府保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职责】
第九十条【政府对学生卫生保健和心理健康的职责】
第九十一条【政府对困境未成年人的分类保障职责】
第九十二条【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的情形】
第九十三条【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的方式】
第九十四条【民政部门承担长期监护职责的情形】
第九十五条【对被长期监护未成年人的收养】
第九十六条【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民政部门监护职责的配合】
第九十七条【政府应当开通未成年人保护热线】
第九十八条【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的免费查询服务】
第九十九条【政府对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社会组织的
培育、引导和规范】
第七章司 法 保 护
第一百条【司法保护的责任主体】
第一百零一条【对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人员和考
核标准的特殊要求】
第一百零二条【对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原则要求】
第一百零三条【办理案件中对未成年人隐私的特殊保护】
第一百零四条【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要求】
第一百零五条【检察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诉讼活动等的法律
监督权】
第一百零六条【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和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
第一百零七条【法院审理家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监护人资格撤销的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家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
第一百一十条【对涉案未成年当事人及证人的特殊保护】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遭受性侵害和暴力伤害未成年被害人及其
家庭的特殊保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
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及女性特殊保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待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方针和原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检法司单位的建议权制度】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检法司单位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的
职责】
第一百一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及社会工作者参与
司法保护】
第八章法 律 责 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监护侵害行为的干预及追责】
第一百一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
教职员工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未给予未成年人优惠政策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制作、复制、出版、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
健康内容制品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场所运营单位及住宿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学校、幼儿园周边场所对未成年人特殊
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在禁止场所吸烟、饮酒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法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信息查询及从业禁止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条【特殊用语的定义】
第一百三十一条【本法适用对象的特殊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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