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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全指引:罪名要义、关联法规、立案追诉标准、定罪量刑标准
作者:孙强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04-01
ISBN:9787521608182
定价:¥1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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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当前,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愈加细化,对承办人的专业化、精准化要求越来越高,由此导致案件承办人分配到个案具体办理环节的实际有效时间相对缩短,业务工作办案任务多,引经据典找法时间少。 本书以新刑法条文为主线,精心提炼出各条要义,并收录各要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完整清晰地呈现出了刑法相关条文尤其是各罪名要义、关联法规、立案追诉标准、定罪量刑标准等,确保司法实务工作者方便快捷查找和运用办案依据。 本书是为“懒人”们 “量体裁衣”式地编写的刑事法律规范适用工具书。其收录内容全面、结构体系清晰、要义指引精准,对于查找适用相关法条极为使捷和高效,是专为司法实务工作者精心打造的辅助办案工具书。
作者简介
孙强,中共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办公室高级副总裁、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
目录
刑法适用全指引:罪名要义、关联法规、立案追诉标准、定罪量刑标准
目录
罪名索引1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
第二条【刑法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豁免】
第十二条【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年龄对未成年人责任能力的影响】
第十七条之一【年龄对老年人责任能力的影响】
第 十 八 条【精神障碍对责任能力的影响】
第 十 九 条【听觉视觉机能对责任能力的影响】
第 二 十 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 三 十 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处罚】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类别】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与非刑罚处罚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从业禁业】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禁止令与社区矫正】
第三十九条【管制犯的义务、劳动报酬】
第 四 十 条【管制期满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的适用条件、执行方式与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不得适用死刑的对象】
第 五 十 条【死缓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与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 六 十 条【正当债务的偿还】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根据】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财物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 七 十 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服刑的条件、禁止令与附加刑的执行】
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不适用缓刑的对象】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社区矫正与缓刑考验合格的处理】
第七十七条【缓刑考验不合格的处理】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 八 十 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程序】
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与计算】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社区矫正与假释考验合格的处理】
第八十六条【假释考验不合格的处理】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期限】
第八十八条【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 九 十 条【民族自治地方对本法的变通、补充规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含义】
第九十二条【私有财产的含义】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含义】
第九十五条【重伤的含义】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含义】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之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
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
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
罪】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
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
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
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
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
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
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条【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
第一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犯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规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适用全指引
目录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
目录
罪名索引1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
第二条【刑法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豁免】
第十二条【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年龄对未成年人责任能力的影响】
第十七条之一【年龄对老年人责任能力的影响】
第 十 八 条【精神障碍对责任能力的影响】
第 十 九 条【听觉视觉机能对责任能力的影响】
第 二 十 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 三 十 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处罚】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类别】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与非刑罚处罚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从业禁业】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禁止令与社区矫正】
第三十九条【管制犯的义务、劳动报酬】
第 四 十 条【管制期满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的适用条件、执行方式与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不得适用死刑的对象】
第 五 十 条【死缓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与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 六 十 条【正当债务的偿还】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根据】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财物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 七 十 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服刑的条件、禁止令与附加刑的执行】
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不适用缓刑的对象】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社区矫正与缓刑考验合格的处理】
第七十七条【缓刑考验不合格的处理】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 八 十 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程序】
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与计算】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社区矫正与假释考验合格的处理】
第八十六条【假释考验不合格的处理】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期限】
第八十八条【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 九 十 条【民族自治地方对本法的变通、补充规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含义】
第九十二条【私有财产的含义】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含义】
第九十五条【重伤的含义】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含义】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之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
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
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
罪】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
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
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
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
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
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
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条【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
第一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犯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规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适用全指引
目录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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