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类案裁判规则与适用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类案裁判规则与适用

作者:刘树德,聂昭伟 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04-01

ISBN:9787301320631

定价:¥89.00

购买这本书可以去
内容简介
  本书采用典型案例的方式,按照《刑法》总则、分则的法条顺序,针对《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下各具体罪名适用中存在的前沿、疑难、复杂问题展开研究与讨论。本书对该类罪名中涉及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概念、犯罪形态、共同犯罪、自首与立功、刑罚的具体适用及追诉时效等《刑法》总则问题和该类罪具体罪名及其相关从重、加重处罚情节认定等《刑法》分则问题进行了归纳。 本书将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有代表性的问题作为专题,在每一专题下设置“裁判规则”和“规则适用”两个部分。其中,“裁判规则”部分以总结、概括某一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为主,旨在为解决类似问题作出清晰指引;“规则适用”部分详细阐释规则背后的理论支撑及法律依据,让读者在“知其然”的同时“知其所以然”。在此基础上,本书选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以及作者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典型案件进行适度点评,以便读者能够更为直观地理解规则适用。
作者简介
  刘树德,又名邵新,湖南省新邵县大新乡刘家排村人,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审判员,法学博士。兼任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院校研究员、教授、硕士或者博士研究生导师。1990年—2000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政治系、法学院,先后获得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2001年—2003年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2000年至今,先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研究室、司改办、审管办从事刑事审判、司法解释起草、调查研究、司法改革、审判管理工作。1994年、1996年和2003年先后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出版专著《宪政维度的刑法思考》《实践刑法学讲义:刑法关键词》《政治刑法学》《司法改革:热问题与冷思考》《无理不成“书”——裁判文书说理23讲》等30余部;发表论文《罪刑法定原则中空白罪状的追问》(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刑事司法语境下的“同案同判”》(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等120余篇。 聂昭伟,男,1975年生,湖南省隆回人,200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同年进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至今。迄今为止,在《法学》《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比较法研究》《当代法学》《清华法学》,以及《刑事审判参考》《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等法学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及案例分析150余篇,先后获得浙江省“十大中青年法学家”候选人提名以及“浙江省审判业务专家”荣誉称号。
目录
第一章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在要求:单向制约还是双向制约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法官个案裁判解释中如何体现

第二章刑法的时间效力与空间效力
一、针对某一犯罪行为“新旧法”法定刑相同的,如何选择适用
二、如何理解《刑法》第12条“从旧兼从轻”中的“处刑较轻”
三、犯罪预备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的,能否适用我国刑法

第三章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及“但书”的司法功能如何把握
二、“但书”的司法适用

第四章犯罪故意
一、如何认定行为人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因素
二、如何认定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的犯罪故意

第五章犯罪过失
一、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与意外事件
二、在人身伤害类案件中存在介入因素时,如何判断因果关系

第六章刑事责任年龄与能力
一、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矛盾时如何认定被告人的年龄
二、行为人因饮酒、吸毒致责任能力丧失的,是否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
三、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能否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四、如何审查轻度精神障碍及智障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七章正当防卫
一、如何理解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二、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三、针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能否实施正当防卫行为
四、为预防不法侵害而事先准备防卫工具的能否成立正当防卫
五、在相互斗殴过程中是否存在实施正当防卫行为的空间
六、对于特殊防卫条件中“行凶”一词如何理解
七、假想防卫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及处理
八、在自家院内搜寻不法侵害人时发生打斗致人死亡的,是否构成正当
防卫

第八章犯罪形态
一、在间接故意犯罪中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二、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杀人未遂案件,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三、中止犯罪中“未发生结果”及“未造成损害”如何认定
四、自动性与被迫性并存时犯罪中止与未遂如何认定
五、共同犯罪中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如何认定

第九章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等共犯行为的认定思路如何把握
二、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如何认定与区分
三、如何准确区分共同犯罪与同时犯
四、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不完全相同的,能否成立共同犯罪
五、有责任能力者与无责任能力者能否成立共同犯罪
六、事前明知但无通谋,事后包庇、掩饰、隐瞒的,能否以共犯论处
七、对明显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的过限行为如何处理
八、共同犯罪中教唆犯、帮助犯脱离共犯关系如何认定

第十章死刑
一、《刑法》第48条“罪行极其严重”如何理解与认定
二、对未成年人和年满75周岁老人如何适用《刑法》第49条和第17条
三、如何理解《刑法》第49条规定的“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四、如何理解和认定《刑法》第49条规定的“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五、主观恶性极大、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罪犯获得谅解的,能否判处死刑
六、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未遂案件是否可以判处死刑
七、对罪行极其严重但兼有法定从轻、从重情节的罪犯如何适用死刑

第十一章死缓并限制减刑制度
死缓限制减刑在因恋爱、婚姻矛盾引发的杀人案件中如何适用

第十二章剥夺政治权利
一、对被判处死刑的外国人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对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判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三章自首与立功
一、如何认定自首情节中的“确已准备去投案”
二、不知自己已被公安机关实际控制而投案的,能否认定“自动投案”
三、亲属“送亲归案”或者协助抓获行为人的,能否认定“自动投案”
四、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如何认定
五、行为人供述与采取强制措施罪名不同的罪行,针对该罪能否认定自动
投案
六、如何认定自首情节中的“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
七、经电话通知、传唤到案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八、作案后既有自杀又有报警行为的,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九、报警后在等待抓捕期间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十、报案时未表明系作案人而在现场等待的,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十一、以被害人或证人身份报案,归案后隐瞒重大犯罪事实的,能否认定
“自动投案”
十二、在一般性排查中就如实交代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十三、对于犯罪后未逃离现场或者逃离后又返回的,如何认定“自动
投案”
十四、在抢救被害人过程中被抓获,后主动如实供述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十五、如何区分认定“自动投案”过程中的“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
十六、如何理解和认定“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内容与时间
十七、在二审发回重审后的一审期间再作供述的,能否认定为“如实
供述”
十八、行为人对其主观心态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的成立
十九、自动投案但对影响量刑升格的次要事实翻供的,是否影响自首的
认定
二十、余罪自首中如何认定“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
二十一、共犯以证人身份协助司法机关指认同案犯的,是否构成立功
二十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来源违法或者不清的,能否认定为立功
二十三、被窝藏人主动供述他人窝藏犯罪的能否认定为立功
二十四、被告人亲属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能否认定为立功

第十四章缓刑
如何认定故意杀人当中的“情节较轻”并适用缓刑

第十五章追诉时效
一、如何确定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最高刑及追诉期限
二、被害人虽控告但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是否受追诉时效限制
三、新、旧刑法交替后追诉时效规定应当如何适用
四、已婚被告人与他人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后单方终止事实婚姻的,如何
计算追诉时效

第十六章故意杀人罪
一、帮助他人玩“危险游戏”致人死亡案件如何定性
二、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以暴制暴”杀人的,应当如何量刑
三、教唆、帮助他人自杀行为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四、以驾车、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人应当如何定性
五、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转化为故意杀人的情形
六、遗弃罪、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如何区分
七、因自己行为致被害人于生命危险境地,“见死不救”如何认定处理
八、因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量刑
九、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过错是否影响死刑适用
十、多名被告人致一人死亡的共同犯罪案件如何区别量刑

第十七章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如何区分间接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一般日常生活殴打行为致特异体质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性
三、驾驶交通工具在非公共交通范围内撞人死亡的应如何定罪
四、针对发生在具体领域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应当如何定罪

第十八章故意伤害罪
一、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如何界分
二、雇佣他人犯罪的案件中,对于雇佣人与被雇佣人应当如何处理
三、数人寻衅滋事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如何定罪
四、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如何定罪
五、转化犯中“致人伤残、死亡”应当如何理解
六、行为人在见义勇为过程中致犯罪分子伤亡的如何定罪
七、故意殴打行为导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的如何定罪量刑
八、家长体罚教育子女致子女死亡的如何定罪处罚
九、虐待过程中实施暴力殴打直接致人伤亡的如何定罪处罚
十、如何理解故意伤害犯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十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否以人体器官的实际摘取作为既遂标准

第十九章强奸罪
一、被害人无明显反抗行为或意思表示时,如何认定有无违背妇女意志
二、妇女对性的自主决定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三、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如何处理
四、强迫他人性交、猥亵供行为人观看的行为如何定性
五、行为人先后实施了奸淫和猥亵行为的,认定为一罪还是数罪
六、如何认定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七、轮奸的成立是否要求各行为人均达到法定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八、轮奸案件中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九、帮助犯在实行犯离开后继续实施奸淫行为的,能否认定为轮奸情节
十、轮奸幼女的,能否同时适用轮奸加重处罚与奸淫幼女从重处罚情节
十一、未经共谋在不同地点对同一被害人先后实施奸淫是否构成轮奸

第二十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一、强制猥亵对象中包括已满和未满14周岁女性的,对所犯数罪是否
并罚
二、如何认定猥亵犯罪行为及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行为
三、用生殖器磨蹭未成年幼女阴道口,构成强奸罪还是猥亵儿童罪

第二十一章非法拘禁罪
一、采取劫持、扣押人质手段强行索取债务的行为如何定性
二、以索债为目的非法拘禁、扣押他人,是否以债务人本人为限
三、非法拘禁过程中发生致人伤亡结果的如何定罪量刑
四、将被捉奸的妇女赤裸捆绑示众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第二十二章绑架罪
一、扣押人质索取少量钱财或者提出轻微不法要求的,能否认定为
绑架罪
二、受欺骗蒙蔽而帮助绑架人控制人质或勒索财物的如何定性
三、如何准确区分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与勒索型绑架罪
四、故意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能否认定为“杀害被绑架人”并适用死刑
五、绑架“致人死亡”的,应当如何认定其主观故意与因果关系
六、绑架行为人绑架他人后自动放弃继续犯罪的如何处理
七、绑架犯罪中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如何认定
八、绑架犯罪未完成形态能否作为认定绑架罪“情节较轻”的依据
九、在绑架中又劫取被绑架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

第二十三章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两性人”能否成为拐卖妇女罪的犯罪对象
二、如何认定“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及其亲属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三、依被拐卖妇女的要求将其再转卖给他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妇女介绍对象收取费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五、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六、如何认定“暴力绑架儿童”“偷盗婴幼儿”及“拐骗儿童”
七、如何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既遂、未遂形态
八、拐卖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或者强迫其卖淫的如何认定
九、福利院工作人员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如何认定
十、被拐卖、拐骗儿童的年龄变化与认识错误对罪名认定有何影响

第二十四章重婚罪
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能否构成重婚罪
二、恶意申请宣告配偶死亡后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第二十五章虐待罪
离婚后仍生活在一起的,是否属于虐待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家庭
成员”

第二十六章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如何认定组织儿童乞讨罪中的“暴力、胁迫”手段及“组织”行为

后记
猜您喜欢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