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条文要义
作者:王竹 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04-01
ISBN:9787301319055
定价:¥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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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为了针对不同的读者群做出不同的侧重设计,本书分为如下三个部分: 一部分∶《民法典》总则编与编纂对象对照表 本部分将《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和与其对应的《民法通则》等编纂对象条文进行对照整理,涵盖了《民法通则》等共计24部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二部分∶《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对照、条文释义和关联法规 本部分将《民法典》总则编每个条文所直接对应的编纂对象精确到条、款、项以表格形式列出,并撰写了简洁明了的“条文释义”,再列出每个条文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关联法规”条文,全面涵盖251部(含《民法典》实施后)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三部分∶编纂对象反查《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对照表 本部分以一部分“《民法典》总则编与编纂对象对照表”中的《民法通则》等24部编纂对象相关条文为索引制作反查对照表,以便读者反查对应的《民法典》总则编具体条文。 本书是主编主讲的《民法总则》(“马工程”《民法学》教材配套慕课系列)指定参考书。该慕课可在学习强国APP和中国大学MOOC、智慧树、学堂在线等平合学习。
作者简介
王竹(1981— ),男,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天府万人计划天府社科菁英,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治大数据研究所所长。1999—2009年相继在中国人民大学获得管理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先后赴我国台湾地区东吴大学、美国康奈尔大学和耶鲁大学求学,2015—2016年赴英国牛津大学法学部访学。 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1项、国家社科基金2项、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1项、司法部项目2项。在《法学研究》、TEL、 CKLR等杂志发表论文160余篇,其中多篇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转载。独著On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Compiling a Civil Code of China、《侵权责任分担论》《编纂民法典的合宪性思考》《侵权责任法疑难问题专题研究》,主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编纂建议稿)附立法理由书》《慕课的制作与运行指南》,总主编《民法典关联法规与权威案例提要丛书》《法律大数据·案由法条关联丛书》,合写专著11部、教材4部,编著若干。 主持“首批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和“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各1门。荣获教育部人文社科二等奖、三等奖,四川省社科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次和教学成果奖三等奖,宝钢优秀教师奖等学术、教学成果奖励。
目录
目录
第一部分《民法典》总则编与编纂对象对照表
第二部分《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对照、条文释义和关联法规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三条【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意思自治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禁止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生态文明原则】
第十条【民法法源及顺序】
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
第十二条【民法的地域效力】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第十六条【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七条【成年时间】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及能力限制】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及能力限制】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心智标准及能力限制】
第二十二条【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心智标准及能力
限制】
第二十三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
第三十条【协议监护】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监护职责及临时生活照料】
第三十五条【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重新指定】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的终止】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
第四十二条【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
第四十七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请求的竞合】
第四十八条【死亡日期的确定】
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人实际生存时的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后婚姻关系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死亡宣告撤销后子女被收养的效力】
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与赔偿责任】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两户”的债务承担】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的概念】
第五十八条【法人的成立】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十条【法人的责任财产】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的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登记的对抗效力】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的公示义务】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承担】
第六十八条【法人的终止】
第六十九条【法人的解散】
第七十条【清算义务人】
第七十一条【法人清算的法律适用】
第七十二条【清算的法律效果】
第七十三条【法人的破产终止】
第七十四条【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七十五条【设立中的法人】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概念】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章程】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四条【滥用关联关系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出资人对瑕疵决议的撤销权】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概念】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的治理机构】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的治理依据与治理机构】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的治理依据与治理机构】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成立】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的参照适用规定】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一般人格权】
第一百一十条【具体人格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身份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概念】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的客体】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物的征收与征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概念】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之债】
第一百二十条【侵权责任之债】
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及其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继承权及其客体】
第一百二十五条【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第一百三十条【权利行使的自愿原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权利人的义务履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禁止权利滥用】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告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形式】
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
第一百五十条【胁迫】
第一百五十一条【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或者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不发生效力的法律
后果】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
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的适用范围】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
第一百六十四条【不当代理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的形式要求】
第一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六十八条【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转委托代理】
第一百七十条【职务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的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第一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的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义务的履行和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一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
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
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
第一百八十三条【见义勇为的侵权责任和补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
第一百八十五条【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责任优先】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第一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
起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九十三条【诉讼时效援引的当事人主义】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的准用】
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期间的计算单位】
第二百零一条【期间的起算】
第二百零二条【期间到期日的确定】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计算的特殊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计算方法的例外】
第三部分编纂对象反查《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对照表
一、《民法通则》
二、《民通意见》
三、其他法律法规
附录《民法典》总则编与编纂对象、关联法规简全称对照表
疫情突发莫等闲、正是收心读书时(代后记)
第一部分《民法典》总则编与编纂对象对照表
第二部分《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对照、条文释义和关联法规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三条【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意思自治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禁止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生态文明原则】
第十条【民法法源及顺序】
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
第十二条【民法的地域效力】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第十六条【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七条【成年时间】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及能力限制】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及能力限制】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心智标准及能力限制】
第二十二条【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心智标准及能力
限制】
第二十三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
第三十条【协议监护】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监护职责及临时生活照料】
第三十五条【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重新指定】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的终止】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
第四十二条【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
第四十七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请求的竞合】
第四十八条【死亡日期的确定】
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人实际生存时的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后婚姻关系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死亡宣告撤销后子女被收养的效力】
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与赔偿责任】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两户”的债务承担】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的概念】
第五十八条【法人的成立】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十条【法人的责任财产】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的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登记的对抗效力】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的公示义务】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承担】
第六十八条【法人的终止】
第六十九条【法人的解散】
第七十条【清算义务人】
第七十一条【法人清算的法律适用】
第七十二条【清算的法律效果】
第七十三条【法人的破产终止】
第七十四条【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七十五条【设立中的法人】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概念】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章程】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四条【滥用关联关系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出资人对瑕疵决议的撤销权】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概念】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的治理机构】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的治理依据与治理机构】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的治理依据与治理机构】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成立】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的参照适用规定】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一般人格权】
第一百一十条【具体人格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身份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概念】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的客体】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物的征收与征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概念】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之债】
第一百二十条【侵权责任之债】
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之债】
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及其客体】
第一百二十四条【继承权及其客体】
第一百二十五条【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第一百三十条【权利行使的自愿原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权利人的义务履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禁止权利滥用】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告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形式】
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
第一百五十条【胁迫】
第一百五十一条【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或者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不发生效力的法律
后果】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
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的适用范围】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
第一百六十四条【不当代理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的形式要求】
第一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六十八条【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转委托代理】
第一百七十条【职务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的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第一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的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义务的履行和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一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
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
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
第一百八十三条【见义勇为的侵权责任和补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
第一百八十五条【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责任优先】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第一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
起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九十三条【诉讼时效援引的当事人主义】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的准用】
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期间的计算单位】
第二百零一条【期间的起算】
第二百零二条【期间到期日的确定】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计算的特殊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计算方法的例外】
第三部分编纂对象反查《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对照表
一、《民法通则》
二、《民通意见》
三、其他法律法规
附录《民法典》总则编与编纂对象、关联法规简全称对照表
疫情突发莫等闲、正是收心读书时(代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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