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刑法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上下册)
作者:刘静坤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03-01
ISBN:9787519753290
定价:¥1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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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由刘静坤教授主编,组织二十余位拥有法学博士学位、长期从事一线刑事司法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进行编写。根据*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公布,从条文主旨、条文对照、条文理解、司法适用、司法案例(含司法要旨)等方面,对《刑法》逐条进行解读。本书紧扣条文的内涵与外延,聚焦刑事司法适用,精选司法案例,突出刑法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关系等,为法律工作者提供导引。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2020年12月26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主要围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安全生产、金融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刑法治理和保护,并针对一批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回应。 本书正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基础上,从条文主旨、条文对照、条文理解、司法适用、司法案例(含司法要旨)等方面,对刑法进行逐条解读。条文对照部分以表格形式直观地展现刑法条文的历次修正变化;条文理解部分全面分析刑法条文的内涵和外延;司法适用部分紧扣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司法案例部分提炼司法裁判要旨,实现以案释法。此外,本书还提供数据扩容的增值服务,扫描封底二维码,进入“有章·刑审智库”,输入案例号即可查阅相关案例。
作者简介
刘静坤 法学博士,博士后,剑桥大学法学硕士。曾任*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曾挂职云南省公安厅厅长助理,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教授。参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改革、量刑规范化改革等中央司法改革项目,参与起草多项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参与多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课题研究。出版《The 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 Evidence in China》《刑事程序的权利逻辑》《证据审查规则与分析方法》《中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公正何以难行》《犯罪心理学》《犯罪重建》《司法错误论》等著作、译著10余部,发表文章百余篇。
目录
分目录·上册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 【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 【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条 【溯及力】
第二章 犯 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与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 【主犯】
第二十七条 【从犯】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 刑 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的分类】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 【禁业规定】
第二节 管 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
第三节 拘 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第五节 死 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 【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第六节 罚 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的判处】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第五十七条 【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与执行】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 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根据】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 累 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第六十八条 【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 缓 刑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 【不适用缓刑的对象】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 减 刑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 假 释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 【假释程序】
第八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假释的考验】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
第八节 时 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变通适用】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 【重伤的范围】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 分 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
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
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
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
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
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
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
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
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
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
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
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犯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妨害药品管理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
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五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
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
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
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
信息交易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
第一百八十四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金融诈骗罪适用死刑的规定】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
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
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诈骗罪】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
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
船票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
失实罪】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 【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 【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条 【溯及力】
第二章 犯 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与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 【主犯】
第二十七条 【从犯】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 刑 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的分类】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 【禁业规定】
第二节 管 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
第三节 拘 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第五节 死 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 【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第六节 罚 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的判处】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第五十七条 【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与执行】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 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根据】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 累 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第六十八条 【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 缓 刑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 【不适用缓刑的对象】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 减 刑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 假 释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 【假释程序】
第八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假释的考验】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
第八节 时 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变通适用】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 【重伤的范围】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 分 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
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
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
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
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
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
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
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
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
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
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
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犯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妨害药品管理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
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五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
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
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
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
信息交易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
第一百八十四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金融诈骗罪适用死刑的规定】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
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
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诈骗罪】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
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
船票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
失实罪】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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