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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法基本问题:信托财产之法律归属

中国信托法基本问题:信托财产之法律归属

作者:窦冬晨 著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02-01

ISBN:9787510930348

定价:¥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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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信托是源自英关法系的制度,大陆法系的法学家与立法者意识到信托制度作为一种独特的财产管理方法,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难以被其他法律制度所取代。于是,从20世纪初开始,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纷纷着手移植英美法系的信托法律制度。为了整治信托业的乱象,我国也于20世纪末开始了信托法的制定工作。在我国《信托法》的制定阶段,围绕着信托财产的法律归属,也即委托人设立信托是否应当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这一问题,产生了较大的分歧。最终,我国《信托法》将信托定义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基于《信托法》第二条中采用“委托给”的表述,多数学者认为在现行法下,设立信托,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并未发生财产权的移转,委托人仍然保留财产之上的所有权。而更多的学者同时主张,在应然层面,应当回归信托法的原貌,由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其中,也有部分学者从解释论的层面论证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托人。在司法裁判中,法院对于信托财产的归属往往进行模糊处理,既希望发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又无法突破信托法的基本文义。因而,在法律适用上,或隐含地表达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或明确信托财产并非委托人的责任财产,存在解释上的不确定性。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来看,其一方面希望实现信托制度的核心功能,即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又无法突破《信托法》中“委托给”的束缚,表现出较为矛盾的态度。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的核心制度功能。所谓核心制度功能,是使得信托制度区别于其他法律制度的特征,是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工具所无法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财产转移、财产管理并非大陆法系中信托的核心制度功能,因为这些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诸如《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物权编中规定的法律关系加以实现,而不必然依赖信托法。相反,对于信托财产独立性这一制度功能,其无法借由其他法律全部实现,因而是大陆法系移植信托法所欲实现的主要目的。具体而言,信托财产独立性包括三个面向:其一,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隔离;其二,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隔离;其三,信托财产与受益人的财产隔离。此三个面向的独立性各自均在信托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他益信托中,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与受益人均具有绝对性,而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之间的隔离以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履行为前提和实现路径。
作者简介
  窦冬辰,男,汉族,1989年12月20日出生于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信托法。现就职于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学实践基地。主要研究成果:1.《遗产归扣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5期。2.《借名买房中信托关系的法律发现》,载《西部法学评论》2017年第3期。3.《遗嘱解释论》,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4.《论委托贷款的信托属性——兼析信托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5.《一物一权原则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与协调》,载《南开法律评论>2018年第1期。6.《一物一权视角下信托财产双重权利构建》,载《科学经济社会》2019年第3期。7.《让与担保的信托法解释》,载《科学经济社会》2020年第1期。
目录
导论
一、研究意义
二、我国目前的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
第一章 《信托法》第二条的制定与争议
一、《信托法》的立法目的
二、《信托法》第二条的制定过程
三、围绕信托财产权属的解释冲突
四、司法审判中的解释冲突
五、最高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的表述
六、小结
第二章 信托财产独立性实现视角下信托财产的法律归属
一、信托的核心制度功能
(一)财产转移功能及其实现
(二)财产管理功能的实现
(三)作为核心制度功能的财产独立性及其实现
二、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不同面向及特征
(一)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
(二)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
(三)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
三、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实现机制
四、财产独立性视角下信托、委托的区分与制度选择
(一)财产独立性视角下委托与信托的区别
(二)基于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的制度安排及其缺陷
五、小结:信托财产归属于受托人的应然状态
……
第三章 信托行为视角下所有权的移转
第四章 受托人取得所有权后与一物一权原则的协调
第五章 委托人丧失所有权后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六章 信义法体系中信托财产的法律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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