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民法典继承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作者:王仰光,朱呈义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09-01
ISBN:9787521610741
定价:¥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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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逐条释评民法典继承编,下设【本章概要】【条文主旨】【本条来源】【立法演变】【条文释义】【法条关联】【案例评议】七个基本栏目,并有【免费案例数据库】赠送!对于理论学习和实务操作均具有重要意义。 【本章概要】:提炼本章精髓内容或者重大变化。 【条文主旨】:精炼本条主旨大意,方便读者查找或记忆。 【本条来源】:列出条文在旧法上的来源,以及相较于旧法的变化。 【立法演变】:梳理每个条文在历次草案中的演变。 【条文释义】:从规范意义、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各个方面解析各条文。评述国内学说和实务见解,比较域外相关立法规定及理论发展,提出忠实于规则的公允合理的解释方案,从而构建每个条文的规范化的教义学构造。 【法条关联】:梳理有所关联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等法律渊源。 【案例评议】:整理相关的法院裁判案例,梳理经典案例的核心见解,辅以评议,呈现司法实践中相关规定的适用情况,形成沟通抽象法条与具体案件之桥梁。
作者简介
王仰光:山东聊城人,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理事。 朱呈义:山东临沂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处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
目录
目录(带★号条文为实质修改条文或新增条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继承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的处理方式】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消极条件】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与变更】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的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确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的责任承担】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的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遗产的临时保管】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的认定】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遗产分割与债务清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限定继承原则】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遗赠与债务清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的债务清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继承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的处理方式】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消极条件】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与变更】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的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确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的责任承担】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的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遗产的临时保管】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的认定】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遗产分割与债务清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限定继承原则】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遗赠与债务清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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