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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
作者:杨合庆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10-01
ISBN:9787519749422
定价:¥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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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适应我国森林功能定位转变和林业发展的需要,充分吸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等林业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建立了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完善了森林权属制度和林木采伐等林业管理制度,加大了森林资源保护和造林绿化力度,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障我国森林生态安全,发挥森林多种功能,推动现代林业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为了配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帮助读者及时、准确地理解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的有关内容,全国人*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立法工作的有关同志联合编写了本书,供读者学习参考。
作者简介
杨合庆,男,现任全国人*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曾参与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标准化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多部重要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目录
目录
第一部分绪论
新时代森林资源永续发展的法治保障
第二部分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空间效力及调整对象】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及林长制】
第五条【扶持措施】
第六条【森林经营管理】
第七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八条【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义务植树】
第十一条【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十二条【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权属
第十四条【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的行使】
第十五条【权属证书核发和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国有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十七条【林地承包经营】
第十八条【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的经营及流转】
第十九条【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二十条【营造林木的所有权归属】
第二十一条【征收和征用】
第二十二条【权属争议处理】
第三章发展规划
第二十三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十四条【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
第二十五条【林业发展规划】
第二十六条【专项规划】
第二十七条【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制度】
第四章森林保护
第二十八条【森林功能】
第二十九条【公益林补偿】
第三十条【对重点林区的支持】
第三十一条【森林资源保护】
第三十二条【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
第三十三条【地方政府和护林员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
第三十六条【林地总量控制】
第三十七条【占用林地审批】
第三十八条【临时使用林地】
第三十九条【禁止毁坏林木、林地和森林保护标志】
第四十条【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林业基础设施和管护能力建设】
第五章造林绿化
第四十二条【造林绿化】
第四十三条【造林绿化主体】
第四十四条【公民参与造林绿化】
第四十五条【造林绿化遵循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森林生态系统修复】
第六章经营管理
第四十七条【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划定】
第四十八条【公益林的划定】
第四十九条【公益林的经营管理】
第五十条【鼓励发展商品林】
第五十一条【商品林的经营管理】
第五十二条【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五十三条【森林经营方案】
第五十四条【森林年采伐量和采伐限额】
第五十五条【森林、林木的采伐】
第五十六条【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机关】
第五十八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十九条【采伐许可证的核发要求】
第六十条【不予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更新造林任务】
第六十二条【林业信贷】
第六十三条【森林保险】
第六十四条【森林认证】
第六十五条【木材流通可追溯性和木材来源合法性】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监督检查措施】
第六十八条【森林资源损害赔偿】
第六十九条【审计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国家机关未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侵害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占用林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毁坏林木、林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擅自移动或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盗伐、滥伐林木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收购、加工、运输非法来源林木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代为履行】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概念】
第八十四条【生效日期】
第三部分附录
附录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退耕还林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附录二相关立法资料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草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附录三相关参阅资料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森林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森林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
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对森林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森林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
森林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
宪法法律委、农委、法工委座谈会对森林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森林分类经营和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林木采伐和林地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绪论
新时代森林资源永续发展的法治保障
第二部分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空间效力及调整对象】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及林长制】
第五条【扶持措施】
第六条【森林经营管理】
第七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八条【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义务植树】
第十一条【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十二条【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权属
第十四条【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的行使】
第十五条【权属证书核发和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国有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十七条【林地承包经营】
第十八条【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的经营及流转】
第十九条【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二十条【营造林木的所有权归属】
第二十一条【征收和征用】
第二十二条【权属争议处理】
第三章发展规划
第二十三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十四条【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
第二十五条【林业发展规划】
第二十六条【专项规划】
第二十七条【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制度】
第四章森林保护
第二十八条【森林功能】
第二十九条【公益林补偿】
第三十条【对重点林区的支持】
第三十一条【森林资源保护】
第三十二条【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
第三十三条【地方政府和护林员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
第三十六条【林地总量控制】
第三十七条【占用林地审批】
第三十八条【临时使用林地】
第三十九条【禁止毁坏林木、林地和森林保护标志】
第四十条【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林业基础设施和管护能力建设】
第五章造林绿化
第四十二条【造林绿化】
第四十三条【造林绿化主体】
第四十四条【公民参与造林绿化】
第四十五条【造林绿化遵循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森林生态系统修复】
第六章经营管理
第四十七条【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划定】
第四十八条【公益林的划定】
第四十九条【公益林的经营管理】
第五十条【鼓励发展商品林】
第五十一条【商品林的经营管理】
第五十二条【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五十三条【森林经营方案】
第五十四条【森林年采伐量和采伐限额】
第五十五条【森林、林木的采伐】
第五十六条【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机关】
第五十八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十九条【采伐许可证的核发要求】
第六十条【不予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更新造林任务】
第六十二条【林业信贷】
第六十三条【森林保险】
第六十四条【森林认证】
第六十五条【木材流通可追溯性和木材来源合法性】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监督检查措施】
第六十八条【森林资源损害赔偿】
第六十九条【审计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国家机关未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侵害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占用林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毁坏林木、林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擅自移动或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盗伐、滥伐林木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收购、加工、运输非法来源林木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代为履行】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概念】
第八十四条【生效日期】
第三部分附录
附录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退耕还林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附录二相关立法资料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草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附录三相关参阅资料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森林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森林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
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对森林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森林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
森林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
宪法法律委、农委、法工委座谈会对森林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森林分类经营和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林木采伐和林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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