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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注释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注释本

作者:法律出版社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08-01

ISBN:9787519745844

定价:¥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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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关系到人们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关系到各类市场主体的设立终止、日常经营,是社会生活、市场交易的基本法。 民法典注释本为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之一,由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反映民法典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的基本内容,内容权威、准确。 民法典注释本通过提炼主旨、条文注释、关联法规的形式对整部民法典进行解读,对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人格权编七分编的一千二百六十个法律条文进行详细地解读,解读内容全面具体,解读角度准确深刻。 民法典注释本主要面向普通大众与实务人士,供其了解我国民事法的基本规范,是遵守国家法律秩序、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用型法规工具。
作者简介
  法律出版社创建于1954年,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等荣誉称号。60余年来,法律出版社秉持“为人民传播法律”的主旨,以“传播法律信息,推动法制进步,积累法律文化、弘扬法治精神”为职责,与中国的法制建设同行并进,完整记录了中国法制建设发展的全过程。创建至今总出书品种已逾万种,教育培养了几代法律人才队伍,推动了法学研究和法律思想的普及,为广大立法、司法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提供了信息、知识与工具资料。
目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自愿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信原则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依据
第十一条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十二条效力范围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四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第十七条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
第三十八条恢复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关系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确定
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人实际生存时的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撤销死亡宣告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
第五十六条债务承担规则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的定义
第五十八条法人成立的条件
第五十九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起止
第六十条法人民事责任承担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六条法人登记公示制度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后相关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
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后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
第七十二条清算中法人活动的要求、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法人因破产而终止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
第七十五条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的章程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及其职权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及其职权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四条限制不当利用关联关系
第八十五条决议的撤销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应承担的道德和社会责任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和范围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的定义和范围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的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理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范围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范围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的解散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参照适用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特征及类型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的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
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继承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第一百二十八条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第一百三十条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权利义务一致
第一百三十二条不得滥用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第一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
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
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的适用范围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
第一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百六十八条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及例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复代理
第一百七十条职务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四条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第一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义务与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
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
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烈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责任竞合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责任优先承担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一条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一百九十三条诉讼时效援用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
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期间计算单位
第二百零一条期间起算
第二百零二条期间结束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点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法定或约定
第二编物权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
第二百零六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二百零七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的职责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第二百一十八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
第二百一十九条保护权利人个人信息
第二百二十条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的费用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
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
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
第二百二十七条指示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占有改定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
第二百三十二条处分非因民事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七条物权复原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八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九条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与并用
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基本内容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
第二百四十二条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
第二百四十四条耕地保护
第二百四十五条征用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第二百四十七条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八条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条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一条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三条文物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四条国防资产和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五条国家机关的物权
第二百五十六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第二百五十七条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
第二百五十八条国有财产的保护
第二百五十九条国有财产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集体财产的范围
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第二百六十二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行使
第二百六十三条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利行使
第二百六十四条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知情权
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所有财产保护
第二百六十六条私有财产的范围
第二百六十七条私有财产的保护
第二百六十八条企业出资人权利
第二百六十九条法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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