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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及其他裁判规则

著作权及其他裁判规则

作者:钟鸣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09-01

ISBN:9787519746704

定价:¥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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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套书按专题分为体量大致相当的3本书:《专利裁判规则》《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裁判规则》和《著作权及其他裁判规则》。本套书的目的在于归纳、整理由中国知识产权司法裁判典型案例所体现的裁判规则及相应的裁判文书摘要,对现有知识产权成文法规范予以解释、细化或者补充,便于读者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论研究和实务运用。本套书重点关注相对于成文法规范而言体现“新”的法律规则或者裁判规则的案例,即主要是那些通过法律解释方法解释、细化成文法规范的案例和通过法律漏洞填补方法实现“法律续造”的案例。
作者简介
  钟鸣,男,1975年9月生,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知识产权法学博士。2002年~2016年供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长等。目前兼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华商标协会中企商标鉴定中心咨询专家。
目录
目录
第一部分著作权裁判规则
第一章作品
第一节独创性、思想与表达
1.智力成果需借助特定形式为他人知晓和确定,表达唯一或有限的不符合独创性要求
2.体操动作不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不是表达而是思想,因此不构成作品
3.表格形式系一般性的表格分类方式,而表格内容通用或常见的表达方式不构成作品
4.自定义答题卡样式的设计并非创作图形作品,答题卡系通用数表,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5.合同文本中的表达仅有实用功能且表达方式有限不能构成作品,不应该享有著作权
6.新闻报道所配发的照片是对事实的独创性表达,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新闻摄影作品
7.设计思路及工艺方法非著作权保护对象,他人可采同样思路方法但不得抄袭独创表达
8.根据对古籍原本的理解进行点校的成果视为点校者特殊独创性表达,点校本为作品
9.对作品中的创意素材公有领域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及唯一或有限的表达不予保护
10.历史题材主线和整体线索脉络系思想范畴的社会共同财富任何人均可利用进行创作
11.作品是否实质相似应比较表达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等,而非其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
第二节美术作品
12.含字型代码与数据的计算机中文字库应以计算机程序而非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13.计算机中文字库运行产生单个汉字有独创性的为美术作品但不得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14.提供免费字库下载未限制使用方式的,他人利用其中汉字不构成侵害该汉字著作权
15.权利人应明确主张保护作品的类型,即满足作品一般要件和该类型作品的特殊要件
16.实用艺术作品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应适用美术作品的保护期而非二十五年的保护期
17.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应达到美术作品创作高度以免影响外观设计制度
18.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增加其他具体作品类型时,法院不能在司法裁判中创设其他作品
19.对于非典型表达应先认定是否符合作品一般构成要件再分析能否纳入法定作品类型
20.法规未明确排除的具有审美意义且可复制的动态立体造型表达可以认定为美术作品
21.为制作动画片而创作的静态人物造型属于美术作品,如无特别约定著作权归创作者
22.取得动画片著作权人许可但未经人物造型著作权人许可的续作可不停播但提高赔偿
23.手稿兼具不同表达的可被认定为不同的作品,既可构成文字作品也可构成美术作品
24.拍卖机构未审查手稿美术作品著作权状态而通过互联网公开的侵害美术作品著作权
25.手稿原件所有人拍卖其财产不当然对拍卖机构侵害手稿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担责
26.拼装积木玩具整体造型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平面设计图等仅为作品表现形式
27.拼装积木玩具中拼装颗粒构成作品的,有无外观设计专利对其整体造型著作权无影响
28.拼装颗粒成套出售后拼装的立体造型与他人作品一致的,其生产销售构成复制发行
第三节造型艺术作品
29.依他人美术作品创作雕塑但未标明来源的,合理使用雕塑的社会公众无须追溯来源
30.雕塑作品陈列区管理者对作品来源负有更高注意义务应为雕塑来源作品的作者署名
31.对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的雕塑作品进行临摹摄影等的,应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
32.《著作权法》对于建筑作品保护的应当是其在外观、造型、装饰设计上包含的独创成分
33.在其他商品上复制建筑作品所体现的艺术美感并销售的,侵害建筑作品的复制发行权
34.仅满足《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模型作品要求尚不能认定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模型作品
第四节实用艺术作品与民间艺术作品
35.通过美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品需满足其中的实用性与艺术性可以相互分离的条件
36.作者美学上独特个性和创造力决定既有欣赏价值又有实用价值的客体可为美术作品
37.民间艺术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保护独创性等要件的可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38.将立体三维作品作为平面二维图片进行使用系复制行为,侵害三维立体作品著作权
3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衍生作品有独创性的,衍生作品作者对其独创性部分有著作权
40.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著作权不能涵盖原属公有部分,以免阻碍传承及再创作
第五节计算机软件
41.购买服务器空间无法控制服务器复制安装被诉侵权软件的,不是侵害软件著作权主体
42.将软件运行输出数据设为限制竞争者读取的特定文件格式不是《著作权法》的技术措施
43.嵌入式软件源程序无法直接对比但芯片中二进制代码实质相同,推定源程序实质相同
44.无法读出侵权目标程序且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可因设计缺陷相同等判定侵权
45.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未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不得将软件再利用修改源代码重新开发
第六节视听作品
46.对于连续画面要构成类电作品应满足固定且具有相对于录像制品较高独创性的要件
47.纪实类类电作品独创性应从素材选择范围、拍摄角度手法以及画面选择编排上判断
48.体育赛事直播信号连续画面受素材拍摄画面编排限制的达不到类电作品独创性高度
49.竞技类或策略类游戏操作过程并非创作作品的行为,相应的游戏画面不能构成作品
50.网络直播平台对其主播的游戏解说音视频主张著作权的应提供有独创性的解说内容
51.运行网络游戏产生的静态游戏画面符合美术作品要件的其开发商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52.运行网络游戏产生连续动态游戏画面符合类电作品构成的其开发商受《著作权法》保护
53.网络游戏整体可作为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通常推定游戏开发商为著作权人
第七节地图、旅游图与工程设计图
54.行政区划图中行政区整体形状位置等系客观存在的有限表达在认定侵权时不予考虑
55.旅游示意图的实质性相似应从整体效果、地理要素、安排信息、表达个性标识四方面判断
56.工程设计图作品独创性仅体现为由点线面及各种几何图形构成具有科学美感的表达
57.利用工程设计图建造工程实物体现其实用功能而非图形的科学美感因此不属于复制
58.从委托建设单位处获得之前原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图另行完成实质相同设计的构成侵权
第二章著作权归属和侵权认定
第一节著作权归属
59.如无相反证据专业图片公司在官方网站图片的权利声明和水印初步证明著作权归属
60.专业图片网站发表图片的水印系署名,结合网站版权声明如无相反证据的,署名人即作者
61.对发表在网络上署笔名作品,拥有登录该网络地址密码且能删改文件者为著作权人
62.出版社与其编辑未约定编写图书著作权归属但支付编辑奖励报酬的推定为职务行为
63.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创作于《著作权法》施行前的作品署名权归作者,单位享有其他权利
64.美术作品并非完全或主要体现法人意志也不需要以法人名义使用的不属于法人作品
65.下级企业员工在特殊历史时期为统一品牌管理的上级设计商标非下级企业职务作品
66.除有反证外,编委会等临时创作组织署名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创作组织成员共同享有
67.地方戏曲音乐由表演者曲作者琴师等共同创作,其中一人主张全部著作权的不支持
68.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的常驻机构不具有证明境外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资格
第二节侵害著作权认定
69.判断侵害著作权的标准是接触和实质性相似,接触可推定,实质性相似需综合判断
70.判断实质性相似应比较表达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包括场景人物细节乃至可能的错误
71.侵害改编权与侵害复制品的区别在于改编行为产生了有独创性的新作品而复制行为则无
72.著作权人诉他人商品销售宣传使用的注册商标含有其作品侵权的属民事争议应受理
73.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以其作品发行在我国获得行政审批为条件
74.利用公有领域元素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不宜给予过宽保护,否则违背著作权法立法宗旨
75.作品登记一般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不宜仅由登记推定被诉侵权人接触了作品
76.侵害著作权案件中不以是否足以导致来源混淆作为判断构成作品实质性相似的标准
77.复制权所控制的复制是单纯再现原作品或保留原作品的表达又未增加新创作的行为
78.临摹品未体现临摹者个性判断选择的系复制,在原作基础上有创造性劳动的系改编
79.被诉侵权电子地图与请求保护地图中大量雷同信息明显超越常理的应推定构成复制
80.将固定在平面载体上的作品再现于立体载体上也属于著作权中复制权所涵盖的范围
81.出版社卖书号给书商且未经作者许可将书稿给书商复制发行系对复制发行权的侵害
82.以有线方式直接传播作品不受广播权控制,可适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
83.权利人以表演者和剧本著作权人身份参与类电作品拍摄即以行为默示授权摄制改编
84.未经许可使用摄影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画面形象绘制油画的属于侵害摄影作品改编权
85.利用作品中主要人物名称关系性格特征等独创性表达开发游戏构成对改编权的侵害
86.判断被诉行为是否侵害权利人的改编权,通常需要满足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
87.未经原作者许可改编的剧本及据此摄制的视听作品可认定构成侵害原作者的改编权
88.摄制未经原作许可改编的剧本或虽经许可改编但未许可摄制的侵害原作者的摄制权
89.侵害改编权作品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暗含对原作品著作人身权的侵害
90.《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文义并未排除对侵害改编权摄制权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责任
91.侵权人不承担停止侵权责任是基于利益衡量之后政策选择的例外情形应当从严把握
92.作品已公开或发表而被诉侵权人依社会通常情况有获知的机会和可能的推定有接触
93.文学作品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设计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构成表达
94.文学作品中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结合体可以成为表达
95.应在人物与情节的结合互动及情节推进进而构成表达层面比对人物关系和人物设置
96.受众对两作品相似性感知及欣赏体验仅为判定两者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参考因素
97.酌定赔偿系裁判者基于一定事实和证据依案件情况和自由心证酌情裁量赔偿的方法
98.未与其他共有人协商对共有著作权作转让质押等重大处分的,构成侵害共有著作权
第三章信息网络传播权
99.网络视频搜索服务提供者为确保搜索结果合法进行的筛选行为不宜推定为定向搜索
100.被诉视频搜索发生时链接来源主体未被认定非法即使此后认定非法,搜索亦无过错
101.仅搜索、链接被合法置于服务器上的作品并可直接播放的并不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102.采用搜索链接等技术获取被置于服务器的作品可构成帮助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103.视频聚合平台破坏技术措施的盗链行为属于提供作品直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104.互联网机顶盒连接播放平台的点播回看服务有交互性特点,应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
105.明知第三方网站侵害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设链分类推荐并伪装的构成帮助侵权
106.以登录账号等方式证明互联网上发表作品的署名与之有真实对应关系的推定为作者
107.短视频创作门槛低时间短社交互动性强如能体现制作者个性化表达即可认有独创性
108.通过短视频水印显示作为制作者的用户ID和传播者信息系权利管理信息非技术措施
109.对云服务器租赁服务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而非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110.合格通知要使网络服务者准确识别权利人快速定位侵权内容易对侵权行为作出判断
111.接到合格通知后云服务器租赁服务提供者向承租人进行转通知的属可免责必要措施
112.IPTV播放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合作经营的内容平台和媒体传输平台为共同侵权
113.应由网络服务提供者证明仅对被诉行为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否则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114.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将侵权网页纳入其网站栏目下却未尽审核义务的属于直接侵权
115.网络服务提供者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构成教唆侵权
116.平台运营商对第三方应用程序审核后才发布的,对后者侵权行为应负较高注意义务
117.应用程序平台运营商明显感知应用程序内容侵权但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构成帮助侵权
118.未经许可将文字作品制成有声读物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属侵害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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