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注释本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08-01
ISBN:9787519745837
定价:¥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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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注释 ·《物权法》相关条款与《民法典》物权编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简介
法律出版社创建于1954年,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等荣誉称号。60余年来,法律出版社秉持“为人民传播法律”的主旨,以“传播法律信息,推动法制进步,积累法律文化、弘扬法治精神”为职责,与中国的法制建设同行并进,完整记录了中国法制建设发展的全过程。创建至今总出书品种已逾万种,教育培养了几代法律人才队伍,推动了法学研究和法律思想的普及,为广大立法、司法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提供了信息、知识与工具资料。
目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适用提要
第二编物权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
第二百零六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二百零七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的职责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第二百一十八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
第二百一十九条保护权利人个人信息
第二百二十条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的费用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
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
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
第二百二十七条指示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占有改定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
第二百三十二条处分非因民事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七条物权复原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八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九条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与并用
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基本内容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
第二百四十二条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
第二百四十四条耕地保护
第二百四十五条征用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第二百四十七条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八条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条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一条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三条文物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四条国防资产和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五条国家机关的物权
第二百五十六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第二百五十七条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
第二百五十八条国有财产的保护
第二百五十九条国有财产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集体财产的范围
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第二百六十二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行使
第二百六十三条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利行使
第二百六十四条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知情权
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所有财产保护
第二百六十六条私有财产的范围
第二百六十七条私有财产的保护
第二百六十八条企业出资人权利
第二百六十九条法人财产权
第二百七十条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合法财产的保护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
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
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
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限制条件
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
第二百八十二条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
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
第二百八十四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
第二百八十五条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
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
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第二百九十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一条通行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二条相邻土地的利用
第二百九十三条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
第二百九十五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
第八章共有
第二百九十七条共有及其形式
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
第三百条对共有物的管理
第三百零一条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
第三百零二条共有物管理费用分担
第三百零三条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第三百零四条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三百零六条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式
第三百零七条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对内效力
第三百零八条按份共有的推定
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份额的确定
第三百一十条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准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
第三百一十二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取得的动产上原有权利的消灭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的返还
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六条遗失物保管
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尽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属
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第三百二十条从物随主物转让
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
第三百二十二条添附
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国有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
第三百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使用制度
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人权利的行使
第三百二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
第三百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的法律保护
第三百二十九条合法探矿权等权利的法律保护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条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第三百三十二条土地承包期限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
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登记
第三百三十六条承包地的调整
第三百三十七条承包地的收回
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的征收补偿
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第三百四十一条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
第三百四十二条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第三百四十三条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
第三百四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
第三百四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
第三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百四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
第三百五十条土地用途
第三百五十一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义务
第三百五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等设施的权属
第三百五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第三百五十四条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形式和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变更登记
第三百五十六条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
第三百五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
第三百六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三百六十一条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
第三百六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概念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限制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
第十五章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概念
第三百七十三条地役权合同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
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
第三百七十八条地役权的承继
第三百七十九条在先用益物权对地役权的限制
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的转让
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的抵押
第三百八十二条地役权对需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
第三百八十三条地役权对供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
第三百八十四条地役权消灭
第三百八十五条地役权变动后登记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概念
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第三百九十一条未经担保人同意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
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原因
第十七章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概念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
第三百九十六条浮动抵押
第三百九十七条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
第三百九十八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限制
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第四百条抵押合同
第四百零一条流押
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
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
第四百零四条动产抵押权对抗效力的限制
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转让
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
第四百零八条抵押权的保护
第四百零九条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
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
第四百一十一条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
第四百一十二条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效力
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
第四百一十四条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五条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
第四百一十七条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
第四百一十八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行效果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存续期间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条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
第四百二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
第四百二十二条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变更
第四百二十三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第四百二十四条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八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基本权利
第四百二十六条禁止质押的动产范围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
第四百二十八条流质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设立
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孳息收取权及孳息首要清偿用途
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三条质权的保护
第四百三十四条责任转质
第四百三十五条质权的放弃
第四百三十六条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
第四百三十七条质权的及时行使
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
第四百三十九条最高额质权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
第四百四十一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
第四百四十二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特别实现方式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
第四百四十四条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
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
第四百四十六条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九章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第四百四十八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第四百四十九条留置权适用范围限制
第四百五十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特殊规定
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
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实现的一般规定
第四百五十四条留置权债务人的请求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留置权的实现
第四百五十六条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
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第五分编占有
第二十章占有
第四百五十八条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五十九条无权占有造成占有物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四百六十条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
第四百六十一条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灭失时占有人的责任
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保护请求权
附录一条文对照
《物权法》相关条款与《民法典》物权编对照表
附录二相关法规(通过正文二维码获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适用提要
第二编物权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
第二百零六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二百零七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的职责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第二百一十八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
第二百一十九条保护权利人个人信息
第二百二十条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的费用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
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
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
第二百二十七条指示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占有改定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
第二百三十二条处分非因民事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七条物权复原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八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九条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与并用
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基本内容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
第二百四十二条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
第二百四十四条耕地保护
第二百四十五条征用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第二百四十七条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八条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条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一条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三条文物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四条国防资产和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五条国家机关的物权
第二百五十六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第二百五十七条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
第二百五十八条国有财产的保护
第二百五十九条国有财产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集体财产的范围
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第二百六十二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行使
第二百六十三条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利行使
第二百六十四条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知情权
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所有财产保护
第二百六十六条私有财产的范围
第二百六十七条私有财产的保护
第二百六十八条企业出资人权利
第二百六十九条法人财产权
第二百七十条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合法财产的保护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
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
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
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限制条件
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
第二百八十二条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
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
第二百八十四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
第二百八十五条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
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
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第二百九十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一条通行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二条相邻土地的利用
第二百九十三条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
第二百九十五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
第八章共有
第二百九十七条共有及其形式
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
第三百条对共有物的管理
第三百零一条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
第三百零二条共有物管理费用分担
第三百零三条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第三百零四条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三百零六条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式
第三百零七条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对内效力
第三百零八条按份共有的推定
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份额的确定
第三百一十条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准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
第三百一十二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取得的动产上原有权利的消灭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的返还
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六条遗失物保管
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尽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属
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第三百二十条从物随主物转让
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
第三百二十二条添附
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国有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
第三百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使用制度
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人权利的行使
第三百二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
第三百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的法律保护
第三百二十九条合法探矿权等权利的法律保护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条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第三百三十二条土地承包期限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
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登记
第三百三十六条承包地的调整
第三百三十七条承包地的收回
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的征收补偿
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第三百四十一条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
第三百四十二条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第三百四十三条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
第三百四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
第三百四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
第三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百四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
第三百五十条土地用途
第三百五十一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义务
第三百五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等设施的权属
第三百五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第三百五十四条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形式和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变更登记
第三百五十六条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
第三百五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
第三百六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三百六十一条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
第三百六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概念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限制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
第十五章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概念
第三百七十三条地役权合同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
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
第三百七十八条地役权的承继
第三百七十九条在先用益物权对地役权的限制
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的转让
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的抵押
第三百八十二条地役权对需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
第三百八十三条地役权对供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
第三百八十四条地役权消灭
第三百八十五条地役权变动后登记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概念
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第三百九十一条未经担保人同意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
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原因
第十七章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概念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
第三百九十六条浮动抵押
第三百九十七条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
第三百九十八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限制
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第四百条抵押合同
第四百零一条流押
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
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
第四百零四条动产抵押权对抗效力的限制
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转让
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
第四百零八条抵押权的保护
第四百零九条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
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
第四百一十一条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
第四百一十二条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效力
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
第四百一十四条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五条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
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
第四百一十七条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
第四百一十八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行效果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存续期间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条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
第四百二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
第四百二十二条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变更
第四百二十三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第四百二十四条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八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基本权利
第四百二十六条禁止质押的动产范围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
第四百二十八条流质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设立
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孳息收取权及孳息首要清偿用途
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三条质权的保护
第四百三十四条责任转质
第四百三十五条质权的放弃
第四百三十六条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
第四百三十七条质权的及时行使
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
第四百三十九条最高额质权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
第四百四十一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
第四百四十二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特别实现方式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
第四百四十四条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
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
第四百四十六条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九章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第四百四十八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第四百四十九条留置权适用范围限制
第四百五十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特殊规定
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
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实现的一般规定
第四百五十四条留置权债务人的请求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留置权的实现
第四百五十六条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
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第五分编占有
第二十章占有
第四百五十八条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五十九条无权占有造成占有物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四百六十条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
第四百六十一条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灭失时占有人的责任
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保护请求权
附录一条文对照
《物权法》相关条款与《民法典》物权编对照表
附录二相关法规(通过正文二维码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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