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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破产的法治内蕴
作者:陆晓燕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06-01
ISBN:9787519736286
定价:¥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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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关于“市场化破产”,本书从法理学的角度展开,提出“市场化破产”系与“政策性破产”相对而言的,将破产程序由权力运行系统转向权利保障结构,故以“权力控制—权利保障”运行机理为视角,投诸国家与社会及其相互关系的法治图景中施以研究。
作者简介
陆晓燕,法学博士,现任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法治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文伯书院导师,中国妇女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江苏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 在《法学家》《现代经济探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部分论文获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转载;参加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5次并获一等奖1次、二等奖4次,获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三十年司法理论研究突出贡献奖;参与全国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主笔江苏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并被评为优秀课题;主笔多份调研专报,获中共中央办公厅录用1份、国务院办公厅录用2份;主审江苏省第*例、第二例上市公司(中达股份、霞客环保)重整案等案件。 获评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全国模范法官、全国优秀法官、全国法院2016年十大亮点人物、江苏省第五届十大优秀青年法学家、全省审判业务专家、江苏青年五四奖章等称号,荣立一等功1次、二等功2次、三等功6次。
目录
目录
导言
一、本书的研究对象
(一)“市场化破产”的命题提出
(二)“市场化破产”的法治内蕴
二、本书的研究价值
(一)研究“市场化破产”——以法治内蕴为研究角度
(二)研究法治——以“市场化破产”为研究样本
三、本书的研究思路
(一)研究体系
(二)研究方法
第一篇“市场化破产”的现状考察
第一章我国破产制度的变迁与实践考察
一、我国破产制度的变迁
(一)制度概观
(二)特点分析
二、我国“市场化破产”的实践考察
(一)问题检视
(二)根源探寻
第二篇“市场化破产”的运行机理
第二章国家与社会共建共享下的包容法治
一、国家权力—个体权利
(一)“国家权力—个体权利”关系的理论考察
(二)“国家权力—个体权利”关系在“市场化破产”中的法治制衡
(三)国家建构下的法治失衡
二、国家权力—社会权力—个体权利
(一)“国家权力—社会权力—个体权利”结构的理论考察
(二)“国家权力—社会权力—个体权利”结构在“市场化破产”
中的法治制衡
(三)国家与社会共建共享下的包容法治
第三篇“市场化破产”的路径构建
第三章立法权力的社会互动
一、提升国家法律文本的社会回应性——对破产程序性制度的市场化拓展
(一)回应市场化困境——管理人制度的完善
(二)回应市场化需求——简易破产程序、预重整、出售式重整和重整式清算、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的创新
二、适当收缩国家法律文本的适用,为社会自治规则的调整预留空间
——对破产实施性机制的市场化补给
(一)无形规则的补给
(二)制定规则的补给
第四章司法权力的社会引导
一、对社会自治空间的司法保障
(一)对破产程序启动和转换之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自治的司法保障
(二)对破产体资源共益管理和自益分配之债权人自治的司法保障
二、对社会自治失效的司法救济
(一)对未能得到认可的自益主张,运用司法判断排除团体决议的干扰
(二)对未能多数一致的共益事项,将司法强裁的范围主要限定于必要的团体决策
(三)对业已形成但有瑕疵的共益决议,将司法矫正的方式由“撤销决议”扩展至“确认决议无效”或“确认决议不成立”
第五章行政权力的社会配套
一、“府院联动”的建构与边界
(一)“府院联动”的建构——政府参与的必要性
(二)“府院联动”的边界——政府参与的适度性
二、“府院联动”的机制与内容
(一)“府院联动”的机制——政府参与的法治化
(二)“府院联动”的内容——政府参与的职能化
第六章中介性社会权力的管理职能
一、社会中介机构承接破产管理职能的背景和机理
(一)社会中介机构承接破产管理职能的背景
(二)社会中介机构承接破产管理职能的机理
二、社会中介机构承接破产管理职能的问题和对策
(一)社会中介机构承接破产管理职能的问题
(二)社会中介机构承接破产管理职能的对策
第七章群体性社会权力的决策职能
一、群体性社会权力的构成
(一)构成要素:个体权利之法治意识
(二)构成载体:群体权力之交往载体
二、群体性社会权力的功能
(一)国家权力与个体权利之间的“缓冲器”
(二)软法的“孕育器”
结语
导言
一、本书的研究对象
(一)“市场化破产”的命题提出
(二)“市场化破产”的法治内蕴
二、本书的研究价值
(一)研究“市场化破产”——以法治内蕴为研究角度
(二)研究法治——以“市场化破产”为研究样本
三、本书的研究思路
(一)研究体系
(二)研究方法
第一篇“市场化破产”的现状考察
第一章我国破产制度的变迁与实践考察
一、我国破产制度的变迁
(一)制度概观
(二)特点分析
二、我国“市场化破产”的实践考察
(一)问题检视
(二)根源探寻
第二篇“市场化破产”的运行机理
第二章国家与社会共建共享下的包容法治
一、国家权力—个体权利
(一)“国家权力—个体权利”关系的理论考察
(二)“国家权力—个体权利”关系在“市场化破产”中的法治制衡
(三)国家建构下的法治失衡
二、国家权力—社会权力—个体权利
(一)“国家权力—社会权力—个体权利”结构的理论考察
(二)“国家权力—社会权力—个体权利”结构在“市场化破产”
中的法治制衡
(三)国家与社会共建共享下的包容法治
第三篇“市场化破产”的路径构建
第三章立法权力的社会互动
一、提升国家法律文本的社会回应性——对破产程序性制度的市场化拓展
(一)回应市场化困境——管理人制度的完善
(二)回应市场化需求——简易破产程序、预重整、出售式重整和重整式清算、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的创新
二、适当收缩国家法律文本的适用,为社会自治规则的调整预留空间
——对破产实施性机制的市场化补给
(一)无形规则的补给
(二)制定规则的补给
第四章司法权力的社会引导
一、对社会自治空间的司法保障
(一)对破产程序启动和转换之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自治的司法保障
(二)对破产体资源共益管理和自益分配之债权人自治的司法保障
二、对社会自治失效的司法救济
(一)对未能得到认可的自益主张,运用司法判断排除团体决议的干扰
(二)对未能多数一致的共益事项,将司法强裁的范围主要限定于必要的团体决策
(三)对业已形成但有瑕疵的共益决议,将司法矫正的方式由“撤销决议”扩展至“确认决议无效”或“确认决议不成立”
第五章行政权力的社会配套
一、“府院联动”的建构与边界
(一)“府院联动”的建构——政府参与的必要性
(二)“府院联动”的边界——政府参与的适度性
二、“府院联动”的机制与内容
(一)“府院联动”的机制——政府参与的法治化
(二)“府院联动”的内容——政府参与的职能化
第六章中介性社会权力的管理职能
一、社会中介机构承接破产管理职能的背景和机理
(一)社会中介机构承接破产管理职能的背景
(二)社会中介机构承接破产管理职能的机理
二、社会中介机构承接破产管理职能的问题和对策
(一)社会中介机构承接破产管理职能的问题
(二)社会中介机构承接破产管理职能的对策
第七章群体性社会权力的决策职能
一、群体性社会权力的构成
(一)构成要素:个体权利之法治意识
(二)构成载体:群体权力之交往载体
二、群体性社会权力的功能
(一)国家权力与个体权利之间的“缓冲器”
(二)软法的“孕育器”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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