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国际投资条约程序性条款之改造:通向新卡尔沃主义?
作者:陈虹睿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08-01
ISBN:9787519743970
定价:¥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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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国际投资条约(IIA)合法危机已经深刻改造了条约实体条款,相应的程序性条款改造正在进行。《国际投资条约程序性条款之改造:通向新卡尔沃主义?》选取了国际习惯法、东道国法律适用,东道国救济、投资者诉东道国仲裁(ISDS)、国家间仲裁等五个核心议题,通过大量条约文本、案例为国际投资纠纷“由谁依据什么来裁决”绘制了现实图景并给出应然建议。 “多元化”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根本性趋势,我国在制度建构、机制建设尚有诸多空白。IIA程序性改造已显示出明显的“卡尔沃主义”色彩,但这不是旧“卡尔沃”的继承,而是扬弃。该扬弃过程再次验证了国际投资制度领域矛盾正在从“南北矛盾”走向“公私矛盾”,然而必须警惕:受制于各国管制能力的不平衡的现实,“公私矛盾”极有可能演化为新一轮“南北矛盾”。
作者简介
陈虹睿,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治理学博士,公共管理学博士后,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访问学者,曾借调至商务部条法司工作(2013.3—2014.3)。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比较知识产权法。
目录
目录
第一章绪论
一、选题背景
二、选题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四、研究内容
五、研究方法
第二章卡尔沃主义新论
一、卡尔沃主义回归迹象和路径
二、古典卡尔沃主义本质
三、卡尔沃主义与卡尔沃条款:卡尔沃主义回归的路径选择
四、卡尔沃主义进化的动力
(一)国际投资条约体系内部变革要求
(二)投资条约体系外部环境变化要求
五、新卡尔沃主义的基本原则
(一)有底线的国民待遇
(二)卡尔沃主义不必然排斥国际司法
(三)卡尔沃主义不必然拒绝国际法适用
六、架构新卡尔沃主义
(一)基本目标
(二)对实体条款变革
(三)对程序条款变革
七、小结
第三章国际习惯法适用的困境
一、国际习惯法与卡尔沃主义
二、国际习惯法重要地位
(一)一般性适用的文本规定
(二)特别适用的文本规定
(三)国际投资仲裁庭实践:其他适用
三、难以确认的国际习惯法:基于理论分析
(一)两要素论的来源
(二)法律实践的判别
(三)法律确信的判别
四、难以确认的国际习惯法:基于案例比较
(一)Glaims Gold诉美国案
(二)RDC诉危地马拉案
(三)对比分析
五、习惯法适用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相似条约尚不足构成国际习惯法
(二)分散化的政治格局
六、中国相关条约实践和未来建议
七、小结
第四章东道国法律的不充分适用
一、投资条约文本分析:事前选择和仲裁庭自由裁量权的角逐
(一)“可能同意”
(二)法律规则
(三)争端一方缔约国的法律
二、案例分析:东道国法律与国际法结合适用
(一)结合适用的法理基础
(二)各司其职:东道国法有限的适用范围
(三)国际法的补充与校正功能
(四)东道国法律有限的否定功能:事实投资和法律投资
三、中国相关条约实践
(一)我国投资条约文本分析
(二)未来文本建议
四、小结
第五章推广东道国救济用尽
一、东道国救济用尽的本质和目的
二、缔约实践部分抛弃东道国救济用尽
(一)ICSID公约对东道国救济用尽规则产生的影响
(二)NAFTA与美国投资条约范本
(三)挪威和南部非洲联盟投资条约范本
三、仲裁实践有条件要求东道国救济用尽
(一)Lowen诉美国政府案
(二)乌克兰时代公司诉乌克兰政府案
(三)Helnan国际饭店诉埃及政府案
四、中国相关条约实践
(一)我国现有条约文本分析
(二)采用东道国救济用尽的优势
(三)未来文本建议
五、小结
第六章ISDS先决性抗辩制度:殊途同归?
一、国际司法制度中先决性抗辩的概述
(一)先决性抗辩的概念
(二)先决性抗辩的分类
(三)先决性抗辩处理模式
二、ICSID中先决性抗辩问题的司法实践
(一)Methanex公司诉美国案
(二)Sanlini诉约旦政府案
(三)案件对比分析
三、早期驳回制度规则
四、小结
第七章重建国家间仲裁:投资条约的春天
一、对当代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模式的检讨
(一)当代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模式的形成历史
(二)对当代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模式的改革路径
二、国家间仲裁的优势
三、我国相关实践
四、国家间投资争端案件
(一)联合解释的困境
(二)SSDS与ISDS之间的优先性
(三)基于外交保护SSDS案件的管辖权
(四)有关市场开放义务的违反
五、设立国家间仲裁的专属管辖
(一)现有管辖范围
(二)设立专属管辖的必要性:案例分析
(三)未来专属管辖案件的受案范围
六、对国家间仲裁机制的配套改革
(一)专属管辖配套措施:向行政仲裁院过渡
(二)东道国救济用尽
(三)有效的诉前协商机制
(四)提高透明度
七、小结
第八章国际投资争端机制的多元化改革及推广——以“一带一路”倡议为契机
一、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改革
(一)投资协定的多元价值决定争端模式的多样性
(二)丝路争端改革不能抛弃ISDS
(三)丝路争端机制改革不能停留在提升ADR模式
(四)跨国公共问题上引入专家调查程序
(五)投资自由化问题有赖于国家间仲裁模式解决
二、多元化改革试水:丝路协调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一)跨境投资是丝绸之路建设中日益重要的事项
(二)全球治理法治化的要求,降低丝路建设风险
(三)共同推动争端机制改革符合“共同排斥”理论
(四)丝路试水争端机制改革会推动中国在全球投资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五)丝路试水争端机制改革有助于构建民心相通
(六)投资争端机制改革是区域经贸建设的重要制度举措
三、丝路协调解决争端中心建设依托及具体措施
(一)建立司法援助中心,提高丝路国家应诉ISDS能力
(二)推动东道国救济原则的适当回归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诉前磋商效果
(四)建立专家调查机制评估投资相关的公共问题等
(五)制定仲裁规则,推动国家间仲裁(G2G)向行政仲裁庭改革
四、小结
第九章从“公私矛盾”到“南北矛盾”?——基于“国家能力”的理论担忧
一、国际投资争端的多元化改革:一种新卡尔沃主义
二、展望:“公私矛盾”导致新“南北矛盾”?
参考文献
附录:建议文本
后记
第一章绪论
一、选题背景
二、选题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四、研究内容
五、研究方法
第二章卡尔沃主义新论
一、卡尔沃主义回归迹象和路径
二、古典卡尔沃主义本质
三、卡尔沃主义与卡尔沃条款:卡尔沃主义回归的路径选择
四、卡尔沃主义进化的动力
(一)国际投资条约体系内部变革要求
(二)投资条约体系外部环境变化要求
五、新卡尔沃主义的基本原则
(一)有底线的国民待遇
(二)卡尔沃主义不必然排斥国际司法
(三)卡尔沃主义不必然拒绝国际法适用
六、架构新卡尔沃主义
(一)基本目标
(二)对实体条款变革
(三)对程序条款变革
七、小结
第三章国际习惯法适用的困境
一、国际习惯法与卡尔沃主义
二、国际习惯法重要地位
(一)一般性适用的文本规定
(二)特别适用的文本规定
(三)国际投资仲裁庭实践:其他适用
三、难以确认的国际习惯法:基于理论分析
(一)两要素论的来源
(二)法律实践的判别
(三)法律确信的判别
四、难以确认的国际习惯法:基于案例比较
(一)Glaims Gold诉美国案
(二)RDC诉危地马拉案
(三)对比分析
五、习惯法适用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相似条约尚不足构成国际习惯法
(二)分散化的政治格局
六、中国相关条约实践和未来建议
七、小结
第四章东道国法律的不充分适用
一、投资条约文本分析:事前选择和仲裁庭自由裁量权的角逐
(一)“可能同意”
(二)法律规则
(三)争端一方缔约国的法律
二、案例分析:东道国法律与国际法结合适用
(一)结合适用的法理基础
(二)各司其职:东道国法有限的适用范围
(三)国际法的补充与校正功能
(四)东道国法律有限的否定功能:事实投资和法律投资
三、中国相关条约实践
(一)我国投资条约文本分析
(二)未来文本建议
四、小结
第五章推广东道国救济用尽
一、东道国救济用尽的本质和目的
二、缔约实践部分抛弃东道国救济用尽
(一)ICSID公约对东道国救济用尽规则产生的影响
(二)NAFTA与美国投资条约范本
(三)挪威和南部非洲联盟投资条约范本
三、仲裁实践有条件要求东道国救济用尽
(一)Lowen诉美国政府案
(二)乌克兰时代公司诉乌克兰政府案
(三)Helnan国际饭店诉埃及政府案
四、中国相关条约实践
(一)我国现有条约文本分析
(二)采用东道国救济用尽的优势
(三)未来文本建议
五、小结
第六章ISDS先决性抗辩制度:殊途同归?
一、国际司法制度中先决性抗辩的概述
(一)先决性抗辩的概念
(二)先决性抗辩的分类
(三)先决性抗辩处理模式
二、ICSID中先决性抗辩问题的司法实践
(一)Methanex公司诉美国案
(二)Sanlini诉约旦政府案
(三)案件对比分析
三、早期驳回制度规则
四、小结
第七章重建国家间仲裁:投资条约的春天
一、对当代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模式的检讨
(一)当代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模式的形成历史
(二)对当代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模式的改革路径
二、国家间仲裁的优势
三、我国相关实践
四、国家间投资争端案件
(一)联合解释的困境
(二)SSDS与ISDS之间的优先性
(三)基于外交保护SSDS案件的管辖权
(四)有关市场开放义务的违反
五、设立国家间仲裁的专属管辖
(一)现有管辖范围
(二)设立专属管辖的必要性:案例分析
(三)未来专属管辖案件的受案范围
六、对国家间仲裁机制的配套改革
(一)专属管辖配套措施:向行政仲裁院过渡
(二)东道国救济用尽
(三)有效的诉前协商机制
(四)提高透明度
七、小结
第八章国际投资争端机制的多元化改革及推广——以“一带一路”倡议为契机
一、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改革
(一)投资协定的多元价值决定争端模式的多样性
(二)丝路争端改革不能抛弃ISDS
(三)丝路争端机制改革不能停留在提升ADR模式
(四)跨国公共问题上引入专家调查程序
(五)投资自由化问题有赖于国家间仲裁模式解决
二、多元化改革试水:丝路协调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一)跨境投资是丝绸之路建设中日益重要的事项
(二)全球治理法治化的要求,降低丝路建设风险
(三)共同推动争端机制改革符合“共同排斥”理论
(四)丝路试水争端机制改革会推动中国在全球投资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五)丝路试水争端机制改革有助于构建民心相通
(六)投资争端机制改革是区域经贸建设的重要制度举措
三、丝路协调解决争端中心建设依托及具体措施
(一)建立司法援助中心,提高丝路国家应诉ISDS能力
(二)推动东道国救济原则的适当回归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诉前磋商效果
(四)建立专家调查机制评估投资相关的公共问题等
(五)制定仲裁规则,推动国家间仲裁(G2G)向行政仲裁庭改革
四、小结
第九章从“公私矛盾”到“南北矛盾”?——基于“国家能力”的理论担忧
一、国际投资争端的多元化改革:一种新卡尔沃主义
二、展望:“公私矛盾”导致新“南北矛盾”?
参考文献
附录:建议文本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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