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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辩护逻辑

金融犯罪辩护逻辑

作者:钱列阳,谢杰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08-01

ISBN:9787519746971

定价:¥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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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为资深刑辩律师钱列阳与金融监管专家谢杰教授合著的法律实务作品,精选了近年来两人承办的重大、疑难、复杂、新型金融犯罪案件,以辩护律师*为重要的书面工作——辩护词为核心,紧紧围绕作为刑事辩护核心问题的证据与法律,从事实逻辑与法律逻辑出发,尝试还原*为真实的金融犯罪辩护实务,同时提炼刑事程序法律与实体刑法规则的理论要义。本书中的相关案件覆盖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合同诈骗、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等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的金融犯罪行为类型。相关辩护意见充分运用证据规则认定事实,深入阐释金融刑法原理提出辩护意见,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本书作者期待能够为读者们提供一种关于金融辩护逻辑的实践经验分享与刑事法律理论探索。
作者简介
  钱列阳,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会长。曾承办:“中国私募第*人”徐某操纵证券市场案;e租宝张某集资诈骗案;原铁道部部长刘某受贿、滥用职权案;刘某涉税案;厦门远华公司走私案等多起在国内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2003年度被誉为中国律师界十大新闻人物;2005年被评为“中国律师·风云榜”十大风云律师奖;2006年、2007年被评为*佳专业委员会主任;2008年被评为“中国力量·第七届中国时代”十大卓越人物;2011年荣获“第四届刑辩论坛暨2011刑事辩护高峰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5年被誉为 ALB 2015年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谢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客座研究员、富布莱特学者;兼任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期货交易所监察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等;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监管与金融犯罪、法律经济学、经济刑法等。
目录
目录
第一章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的逻辑结构
一、金融犯罪辩护逻辑的基础构造
二、金融犯罪的跨学科、跨专业辩护逻辑
三、强化金融犯罪辩护逻辑的纵深性与实效性
第二章 公司非法集资犯罪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边界
——陈晨集资诈骗案辩护意见
辩护逻辑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区别是被告人对诈骗目的的主观明知性。在公司的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中,法定代表人往往具有明确的诈骗故意,但中下层执行人员对此是具有诈骗犯罪故意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需要辩护律师仔细研究、区分。这就是此类案件辩护的切入点。
第三章 金融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与骗取资金行为的认定
——李玉梅集资诈骗案辩护意见
辩护逻辑 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确实存在暴利行业,在利息合理甚至是高利息的情况下,实际上也能够支撑高利行业中的业务开展、还本付息以及自身的盈利,不宜直接将基于高额利息的借款行为界定为集资诈骗行为。金融犯罪辩护有必要在金融逻辑中发现法律逻辑,打破传统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固化思维。
第四章 非法集资的共犯结构
——刘贝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意见
辩护逻辑 私募基金中的不合规集资行为是当前非法集资案件的“重灾区”。私募基金中介也存在较大刑事法律风险。辩护实践中需要强调,私募基金销售中的中介行为是嫁接、撮合投资者与基金公司完成交易的双边沟通、服务,从而达到投资者完成产品购买、基金公司完成产品销售、中介人获取佣金的结果,而非单边的从基金公司的角度单纯地销售产品行为。私募基金销售中介活动中即使有相当不合规之处,比如没有提示投资风险,变相告知投资者保本付息,但这是中介行为过程中的非法因素,不能据此认为相关行为完全基于基金公司利益在单边从事销售行为,更不能基于非法承诺保本付息就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第五章 操纵类金融工具行为的司法认定
——邮票交易平台诈骗案辩护意见
辩护逻辑 此案充分凸显出金融违规与犯罪的界限、金融共犯等重大争议问题。作为辩护律师,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无罪辩护,是对司法正义底线的坚守。
第六章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行为模式
——李想操纵证券市场案辩护意见
辩护逻辑 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应当作行政处罚还是刑法追究,首先的区别点当然是数额、时间等明确的要素,但在操纵人行为的方法上也要有证据标准的掌握。控制型交易中对“高送转”利好信息发布的“节奏”掌握中,刑事证据如何精确运用,辩护律师如何区分信息发布方式属于自然的正常经济行为,还是人为操纵市场的“控制”行为,是需要深入研究的辩护实务问题。
第七章 信息操纵的证明标准与刑法解释
——涂英寻操纵证券市场案辩护意见
辩护逻辑 在操纵证券市场案件的辩护实务中,需要关注股价波动的不同原因。股价上涨幅度超过大盘或者板块平均涨幅,可能是由诸多市场因素共同造成的,尤其是小盘股,很容易受到市场游资炒作的影响。因此,在其他重要市场因素介入的情况下,股票价格出现波动实属正常,这种股价波动也不能归责于涉案交易者,从而不应当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犯罪。
第八章 虚假申报操纵的定罪量刑标准
——田园奇等操纵证券市场案辩护意见
辩护逻辑 虚假申报操纵案件中情节是否严重、是否特别严重的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辩护实务中有必要充分分析其核心要素,即撤单规模、延续次数、涉及股票数量、跨越时间、撤单比例等与短期交易紧密关联的因素。
第九章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犯罪的司法认定
——星云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辩护意见
辩护逻辑 传统刑法理论应当有机地应用于金融犯罪辩护实践。对于资本市场中的虚假陈述犯罪而言,以连续财务造假并虚假披露的手段实现并维系股票欺诈发行上市,前后行为之间系连续整体,且作为手段共同服务于股票欺诈发行上市这一目的,前后彼此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按照牵连犯认定各被告的犯罪行为。
第十章 单位票据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
——中国M银行SY分行票据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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