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中国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继承编
作者:杨立新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06-01
ISBN:9787521610925
定价:¥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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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 继承编》一书,通过条文释义和案例评注的方式,阐释民法典继承编各个条文的深刻含义,有助于读者理解民法典继承编的条文、掌握适用的要求。每一条的阐释分为两部分:一是条文解读,通过理论上的探讨,揭示条文的深刻内涵。二是案例评注,通过选取与特定条文直接相关的案例,解读该条文的精神。
作者简介
杨立新,男,1952年1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侵权法学会主席、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等20余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 1975年至1989年在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审判员、副庭长、副院长、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1990年至1992年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婚姻家庭合议庭负责人;1993年至1994年任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5年至2000年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2001年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现职。 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参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十余部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2015年以来,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了民法典总则和分则各编的起草工作。 研究领域为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著作有民法专著、民法教材、其他民法读物10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民法论文500篇。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继承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继承权的保护】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的开始时间】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的方式】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恢复】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及例外】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规则】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的处理方式】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继承和遗赠的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消极条件】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规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及效力冲突】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的情形】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的遗嘱】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的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遗产的保管】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的认定】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限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清偿税款债务的顺序和比例】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继承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继承权的保护】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的开始时间】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的方式】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恢复】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及例外】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规则】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的处理方式】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继承和遗赠的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消极条件】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规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及效力冲突】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的情形】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的遗嘱】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的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遗产的保管】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的认定】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限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清偿税款债务的顺序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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