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义
作者:黄薇 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07-01
ISBN:9787519745523
定价:¥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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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为了配合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帮助读者及时准确理解民法典的内容,全国人*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参与立法工作的同志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系列图书。本套书分为7册,包括总则编释义、物权编释义、合同编释义、人格权编释义、婚姻家庭编释义、继承编释义、侵权责任编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义》按照释义编写体例,采用逐条解读的方式,通过提炼条文主旨、梳理立法意见、介绍立法经验、例举示范案例等形式,深刻阐释民法典全部内容,力求全面、准确反映立法原意。
作者简介
黄薇,曾任全国人*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现任全国人*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曾参与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等多部重要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目录
目录
第七编侵 权 责 任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仅供参考。下同。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侵权、帮助侵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共同危险行为】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与有过错】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受害人故意】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过错】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自力救济】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章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后请求权主体的确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公平责任原则】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赔偿费用支付方式】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委托监护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丧失意识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通知与取下”制度】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反通知”制度】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
第四章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有过错第三人的追偿权】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补救措施和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
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挂靠机动车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拼装车或报废车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窃、抢劫或抢夺机动车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肇事后逃逸责任及受害人救济】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紧急情况下实施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过错诊疗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免责情形】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禁止违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的责任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或者核材料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附则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法律术语含义】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施行日期及旧法废止】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节录)
第七编侵 权 责 任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仅供参考。下同。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侵权、帮助侵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共同危险行为】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与有过错】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受害人故意】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过错】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自力救济】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章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后请求权主体的确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公平责任原则】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赔偿费用支付方式】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委托监护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丧失意识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通知与取下”制度】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反通知”制度】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
第四章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有过错第三人的追偿权】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补救措施和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
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挂靠机动车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拼装车或报废车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窃、抢劫或抢夺机动车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肇事后逃逸责任及受害人救济】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紧急情况下实施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过错诊疗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免责情形】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禁止违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的责任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或者核材料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附则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法律术语含义】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施行日期及旧法废止】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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