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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能未遂的可罚性
作者:张志钢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9-03-01
ISBN:9787520323338
定价:¥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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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不能未遂的可罚性问题,是主、客观犯罪论交锋中讨论多、争议大的问题之一,在刑法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该问题被称作刑法的“不和谐之源”,也被比喻为刑法体系中的“石蕊试纸”。对该问题的处理会倒逼处理者作出刑法基本立场的表态,因而它也成为(未遂)不法论理想的检验平台。《论不能未遂的可罚性》基本肯定不能未遂的可罚性,并主张未遂犯中的危险属于计划的危险。未遂危险的判断应从指向法益侵害的行为人的想象或者计划中去寻找,而计划的危险作为主观未遂论立场出发的限制性解释理论,也是各种理论资源中契合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选择。
作者简介
张志钢,河南南阳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访问学者。曾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挂职)、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在《环球法律评论》《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有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与面上资助项目等课题,参与课题数项。博士学位论文《论不能未遂的可罚性》被评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杨春洗法学教育基金会刑法学科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目录
章 绪论
一 问题意识:不能未遂之体系意义
二 术语界定
三 论证路径
第二章 未遂犯属于主观不法类型:不法论的变动
一 真正的主客观说:主客观未遂论之争
二 未遂不法的特征与结构
三 两个广为流传的虚假禁忌之破除
第三章 主观未遂论的胜出:(德国)未遂处罚根据理论史
一 主客观未遂论的角逐:“粉碎性骨折史”
二 主客观混合未遂理论:印象理论
三 后印象理论时代的各种学说
四 本章小结:主观优位的主客观混合理论
第四章 客观未遂论批判(一):客观危险判断的真相
一 理论对立下未遂之危险判断:“危险释义学”
二 危险释义学的整理(一)
三 危险释义学的整理(二)
四 本章小结:毫无成效的危险释义——对立的立场与融合的理论
第五章 客观未遂论批判(二):未遂犯是计划犯而非危险犯
一 危险犯体系概说
二 未遂犯不是危险犯
三 未遂犯中的危险自成一类
四 本章小结:计划危险论的提出
第六章 计划危险论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应用
一 计划危险论
二 计划危险论与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相协调
三 计划危险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结论
德文中文姓名对照表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一 问题意识:不能未遂之体系意义
二 术语界定
三 论证路径
第二章 未遂犯属于主观不法类型:不法论的变动
一 真正的主客观说:主客观未遂论之争
二 未遂不法的特征与结构
三 两个广为流传的虚假禁忌之破除
第三章 主观未遂论的胜出:(德国)未遂处罚根据理论史
一 主客观未遂论的角逐:“粉碎性骨折史”
二 主客观混合未遂理论:印象理论
三 后印象理论时代的各种学说
四 本章小结:主观优位的主客观混合理论
第四章 客观未遂论批判(一):客观危险判断的真相
一 理论对立下未遂之危险判断:“危险释义学”
二 危险释义学的整理(一)
三 危险释义学的整理(二)
四 本章小结:毫无成效的危险释义——对立的立场与融合的理论
第五章 客观未遂论批判(二):未遂犯是计划犯而非危险犯
一 危险犯体系概说
二 未遂犯不是危险犯
三 未遂犯中的危险自成一类
四 本章小结:计划危险论的提出
第六章 计划危险论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应用
一 计划危险论
二 计划危险论与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相协调
三 计划危险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结论
德文中文姓名对照表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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