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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埋藏物发现制度研究
作者:赖虹宇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9-12-01
ISBN:9787519742799
定价:¥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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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埋藏物制度是民法所有权取得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均有所规定。针对埋藏物制度规则本身、国家所有权边界、社会财富法律分配公平化等问题都进行了充分的理论交锋,对埋藏物制度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修正,使其更加符合新时代的民事立法思想,更加符合民法典时代的法律体系化要求,本书立足体系研究与比较研究的基本方法,对埋藏物制度的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剖析,旨在实现埋藏物制度、民法所有权取得制度、民事法律制度整体在规则与价值两个层面的体系化与科学化。
作者简介
赖虹宇,男,1989年生,四川简阳人。法学博士,现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师资博士后,台湾地区中正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在《中国法学(英文版)》《中国行政管理》等CSS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主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中国法学会年度课题等省部级课题多项,并参与主研多项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曾荣获“蔡定剑宪法学基金会2016年优秀论文”二等奖;“第十一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奖”优秀奖等多项学术奖励。
目录
目录
绪论
一、研究论题
二、研究综述
三、全书结构
第一章埋藏物的界定与广义埋藏物
第一节埋藏物界定的比较分析
一、各国及地区立法中埋藏物的界定
二、埋藏物之学理上定义检视
第二节与无主物间的关系模式
一、域外立法的体系考察
二、区分适用模式
三、特殊转换模式
四、先占涵盖埋藏物发现模式
第三节广义埋藏物的理论证成
一、现有关系模式的缺陷及原因
二、埋藏性对埋藏物概念的补足
第二章埋藏物的发现及发现行为的性质
第一节埋藏物发现的内涵与外延
一、埋藏物发现的界定
二、埋藏物发现关系模型
三、埋藏物发现的原因与理由
第二节部门法上的埋藏物发现行为
一、发现限定:行政法上的埋藏物发现
二、发现禁止:刑事法上的埋藏物发现
三、发现约束:民事法上的埋藏物发现
第三节埋藏物发现行为的复合性
一、事实行为层面的埋藏物发现
二、法律行为层面的埋藏物发现
三、埋藏物发现行为的复合性质探寻
第三章埋藏物发现行为的关系结构
第一节埋藏物发现的主体
一、埋藏物的个体发现与指示发现
二、埋藏物的单位发现与职务发现
三、埋藏物的联合发现
第二节埋藏物发现的客体
一、民事埋藏物
二、发现特殊利益型埋藏物
三、发现致害/违禁型埋藏物
第三节埋藏物发现的价值意义
一、埋藏物的价值及其确定
二、埋藏物的价值复归与发现人利益保障
三、埋藏物的积极利益价值与消极利益价值
四、埋藏物的社会管理价值或管理人的价值
第四章埋藏物发现的限制与禁止
第一节埋藏物发现的限制
一、对一般埋藏物发现的限制
二、对特殊埋藏物发现的限制
第二节埋藏物发现的禁止
一、埋藏物发现的首要禁止:不得私自探寻及挖掘
二、禁止探寻和挖掘特殊价值的埋藏物
三、禁止发现和挖掘致害/违禁型埋藏物
第五章埋藏物发现后的归属判断原则
第一节民法上埋藏物发现后归属的理论学说
一、古代立法中的归属学说
二、发现人取得所有权主义
三、发现人请求报酬主义
四、国家所有权/先占权主义
第二节埋藏物环境因素对埋藏物归属认定的意义
一、埋藏物环境及其规范意义
二、在自己的物(土地)中发现埋藏物的归属
三、在他人的物(土地)中发现埋藏物的归属
四、在具有其他法律关系的物中发现埋藏物的归属
第三节先行为对发现埋藏物的影响
一、先行为与空间权利人
二、经空间权利人同意的先行为
三、未经空间权利人同意的先行为
四、出于预定计划进行的埋藏物发现
第四节埋藏物发现后须首先判断有主与否
一、埋藏物与无主物新模式
二、有主埋藏物的归属判断
三、无主埋藏物的归属依据
第六章利益型埋藏物发现后的归属与处理规则设计
第一节利益的区分界定及其差异化处理
第二节发现民事埋藏物的归属规则
一、狭义埋藏物的价值区分规则
二、狭义埋藏物发现人所有权取得
三、价值极高自然物的报酬请求权
四、狭义埋藏物发现的归属程序
第三节发现特殊价值埋藏物后发现人报酬请求权规则
一、文物
二、矿产资源
三、古生物化石
第四节自然资源和自然孳息
一、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二、自然孳息的所有与限制
第七章致害/违禁型埋藏物发现后的归属与处理规则设计
第一节致害/违禁型埋藏物的归属判断
第二节致害型埋藏物的发现与限制
一、致害型埋藏物发现的禁止
二、发现致害型埋藏物后的义务
三、发现致害型埋藏物后受损的处理
第三节违禁型埋藏物的发现与处理
一、违禁型埋藏物发现及其归属
二、上缴义务与报告义务
三、发现违禁型埋藏物后不当利用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埋藏物发现后致损致害的债法规制
一、致害/违禁型埋藏物发现后致害的必然性
二、埋藏物致害的侵权责任问题
三、埋藏物发现损害的费用请求权
结语
一、建立科学的埋藏物利益关系处理规则
二、对国家先占权与个体先占理论的纠偏
三、埋藏物制度体系化与民法典编纂
参考文献
后记
绪论
一、研究论题
二、研究综述
三、全书结构
第一章埋藏物的界定与广义埋藏物
第一节埋藏物界定的比较分析
一、各国及地区立法中埋藏物的界定
二、埋藏物之学理上定义检视
第二节与无主物间的关系模式
一、域外立法的体系考察
二、区分适用模式
三、特殊转换模式
四、先占涵盖埋藏物发现模式
第三节广义埋藏物的理论证成
一、现有关系模式的缺陷及原因
二、埋藏性对埋藏物概念的补足
第二章埋藏物的发现及发现行为的性质
第一节埋藏物发现的内涵与外延
一、埋藏物发现的界定
二、埋藏物发现关系模型
三、埋藏物发现的原因与理由
第二节部门法上的埋藏物发现行为
一、发现限定:行政法上的埋藏物发现
二、发现禁止:刑事法上的埋藏物发现
三、发现约束:民事法上的埋藏物发现
第三节埋藏物发现行为的复合性
一、事实行为层面的埋藏物发现
二、法律行为层面的埋藏物发现
三、埋藏物发现行为的复合性质探寻
第三章埋藏物发现行为的关系结构
第一节埋藏物发现的主体
一、埋藏物的个体发现与指示发现
二、埋藏物的单位发现与职务发现
三、埋藏物的联合发现
第二节埋藏物发现的客体
一、民事埋藏物
二、发现特殊利益型埋藏物
三、发现致害/违禁型埋藏物
第三节埋藏物发现的价值意义
一、埋藏物的价值及其确定
二、埋藏物的价值复归与发现人利益保障
三、埋藏物的积极利益价值与消极利益价值
四、埋藏物的社会管理价值或管理人的价值
第四章埋藏物发现的限制与禁止
第一节埋藏物发现的限制
一、对一般埋藏物发现的限制
二、对特殊埋藏物发现的限制
第二节埋藏物发现的禁止
一、埋藏物发现的首要禁止:不得私自探寻及挖掘
二、禁止探寻和挖掘特殊价值的埋藏物
三、禁止发现和挖掘致害/违禁型埋藏物
第五章埋藏物发现后的归属判断原则
第一节民法上埋藏物发现后归属的理论学说
一、古代立法中的归属学说
二、发现人取得所有权主义
三、发现人请求报酬主义
四、国家所有权/先占权主义
第二节埋藏物环境因素对埋藏物归属认定的意义
一、埋藏物环境及其规范意义
二、在自己的物(土地)中发现埋藏物的归属
三、在他人的物(土地)中发现埋藏物的归属
四、在具有其他法律关系的物中发现埋藏物的归属
第三节先行为对发现埋藏物的影响
一、先行为与空间权利人
二、经空间权利人同意的先行为
三、未经空间权利人同意的先行为
四、出于预定计划进行的埋藏物发现
第四节埋藏物发现后须首先判断有主与否
一、埋藏物与无主物新模式
二、有主埋藏物的归属判断
三、无主埋藏物的归属依据
第六章利益型埋藏物发现后的归属与处理规则设计
第一节利益的区分界定及其差异化处理
第二节发现民事埋藏物的归属规则
一、狭义埋藏物的价值区分规则
二、狭义埋藏物发现人所有权取得
三、价值极高自然物的报酬请求权
四、狭义埋藏物发现的归属程序
第三节发现特殊价值埋藏物后发现人报酬请求权规则
一、文物
二、矿产资源
三、古生物化石
第四节自然资源和自然孳息
一、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二、自然孳息的所有与限制
第七章致害/违禁型埋藏物发现后的归属与处理规则设计
第一节致害/违禁型埋藏物的归属判断
第二节致害型埋藏物的发现与限制
一、致害型埋藏物发现的禁止
二、发现致害型埋藏物后的义务
三、发现致害型埋藏物后受损的处理
第三节违禁型埋藏物的发现与处理
一、违禁型埋藏物发现及其归属
二、上缴义务与报告义务
三、发现违禁型埋藏物后不当利用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埋藏物发现后致损致害的债法规制
一、致害/违禁型埋藏物发现后致害的必然性
二、埋藏物致害的侵权责任问题
三、埋藏物发现损害的费用请求权
结语
一、建立科学的埋藏物利益关系处理规则
二、对国家先占权与个体先占理论的纠偏
三、埋藏物制度体系化与民法典编纂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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