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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中的版权侵权责任比较研究

网络传播中的版权侵权责任比较研究

作者:龙井瑢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12-01

ISBN:9787010200705

定价:¥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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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网络传播引发大量版权侵权,如何划分相关行为人的版权责任?间接版权侵权责任作为一种责任形式又如何在新技术时代发挥作用?《网络传播中的版权侵权责任比较研究》通过详细分析美国、英国和中国版权法与侵权法在上述问题中的适用,揭示三个国家在司法实务中的趋同与分歧。例如,司法判定主要集中于对主观意图、引诱行为以及帮助行为等要素的认定成为共同趋势,但在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划分路径上差异明显。《网络传播中的版权侵权责任比较研究》对此的分析从两种不同的网络接入平台技术展开:搜索引擎和P2P文件共享网络。作为互联网世界“善意技术”和“无良技术”的代表,两种技术在不同国家面临着不同命运,折射出在考虑社会福利以及与之相连的各方所承担的损失风险的情况下,法律对版权人、技术提供者和公众利益进行平衡的不同考量。在侵权法中寻找间接版权责任的侵权法理依据,作者认为,在版权权利不断扩张的趋势下,必须以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为核心,在现代过失侵权责任体系中寻找构建间接版权责任的理论框架。
作者简介
  龙井瑢,法学博士(Aberystwyth University),西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方向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版权法、网络法。近年来,主持省部级研究课题“网络传输中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利益平衡机制研究”、“陕西省文化符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调查”。出版学术著作《新媒体时代的版权与技术》(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2016年),译著Introduction to Chinese History and Culture(《中国文化导论》(张岂之),德国Springer出版社,2016年);独立翻译完成“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和选官制度”一章,该译著获得西安市2016年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在英文学术期刊IIC(Review ofl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ompetitionLaw)发表论文DifFerent Solutions for Similar Questions:Hyperlinks and 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Public in China and the EU(2018)。在国内学术期刊《法学杂志》、《河北法学》等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向公众提供行为与直接侵权
一、问题产生的背景
(一)数字传播技术和向公众提供行为
(二)新传播技术彻底改变了文化消费的语境
二、直接侵犯独占权
(一)复制权与向公众提供行为
(二)发行权与向公众提供行为
(三)国际条约中的向公众提供权
三、“向公众提供行为”在美国版权法上的定性
(一)美国版权法上的复制权、公开表演权以及展览权
(二)美国版权法上的发行权
四、英国版权法上的向公众传播权
(一)欧盟向公众传播权中“公众”的含义
(二)“新公众”标准的确立
(三)2003年前英国版权法对传输行为规制
(四)2003年《版权与相关权条例》中的电子传输权
五、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中国版权法上的表演权、广播权与网络传输行为
(二)中国版权法中的复制权与网络传输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向公众提供权)
六、小结
第二章 间接版权责任在美国和英国的扩张
一、P2P文件共享网络、搜索引擎与“向公众提供行为
(一)P2P文件共享网络与”向公众提供行为
(二)搜索引擎和链接
二、美国的司法路径
(一)P2P文件共享网络上传行为人直接侵犯发行权
(二)P2P文件共享网络服务商的间接版权责任
(三)搜索引擎的间接版权责任
三、英国的司法路径
(一)第一代P2P文件共享网络中的直接侵权与授权责任:
Newzbin案与Newzbin2案
(二)第三代P2P文件共享网络的直接侵权责任和授权责任:
The Pirate Bay案
(三)搜索引擎直接侵犯版权
四、小结
第三章 “向公众提供行为”与中国的共同侵权责任
一、非法网络传输——中国版权保护的新战场
二、中国侵权法中的共同责任
(一)中国侵权法和版权法中的共同责任
(二)共同侵权人的过错
三、P2P文件共享服务提供商:直接侵权人还是共同侵权人?
四、搜索引擎:直接侵权者还是共同侵权人?
(一)不构成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百度案”及其他
(二)搜索引擎的共同责任:雅虎中国案和泛亚案
五、比较
(一)“新公众标准”与“实质呈现标准
……
第四章 直接和间接侵犯向公众提供权的抗辩
第五章 英国的禁止令救济规则
第六章 版权间接侵权责任功能的侵权法分析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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