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裁判思路与疑难案例
作者:黄海涛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08-01
ISBN:9787509395684
定价:¥80.00
第一章 婚姻中的协议
实务难题1 夫妻间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 / 003
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赔偿性协议应为有效,一方有不忠行为而违反协议的,应当承担协议中约定的赔偿责任。这一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与数额,应当遵守比例原则,根据过错行为类型、过错程度、双方收入水平、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综合确定。
实务难题2 夫妻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认定 / 018
在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婚姻法》《物权法》《合同法》三者应当一体适用,不分先后。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而作出的,以改变特定不动产的物权归属为目的与内容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故应当根据《物权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中的登记生效主义确定具体物权归属与转移时点,该约定本身不具有直接变动相应物权的法律效力。
实务难题3 夫妻离婚协议中概括性约定的处理 / 035
签订离婚协议或进行离婚诉讼调解时,财产分割协议应当明确列举财产的具体类型、数额,明确约定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与范围,协商过程应当保留原始证据。事实不明时,应当以通常的文字解释方法来对待离婚财产协议,并充分运用社会经验与常识,适当分配举证责任,妥善分层确定证明标准。
实务难题4 夫妻双方先后签订多份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 / 042
夫妻双方签订多份离婚协议书的,一般应当以签订时间的先后为准来确定效力。夫妻双方在进行离婚登记时共同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应当具有优先力。双方登记离婚之后,又签订了新的离婚协议书,并有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的,该协议对双方亦具有约束力,但在法律性质上已经不属于离婚协议书。
实务难题5 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条款可否撤销 / 047
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给子女的约定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赠与合同。赠与人依据合同法享有撤销权,可对抗子女的合同履行请求权,但需注意的是:协议为夫妻二人合意行为的,一方不得单独反悔;财产权利已经转移的,赠与不得撤销;将房产归子女为具有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不得撤销。
第二章 婚姻中的房屋
实务难题1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的合同效力认定 / 059
《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关于“物债两分”的规定应当适用于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中,故仅无权处分不能构成合同无效事由,物权纠纷与合同效力纠纷应分别解决。权利受到侵害的配偶可考虑选择以下路径,保护其合法权益:以其他法定理由诉合同无效;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转移物及物权的义务;对已经交付的房屋提起返还原物之诉;向出卖房屋的配偶主张损害赔偿或财产分割。
实务难题2 夫妻一方卖房时配偶应否配合履行 / 066
合同具有相对性,夫妻一方卖房时,配偶一般不承担配合履行的义务,但也有两种例外:一是卖房人构成表见代理;二是配偶有默示同意等意思表示。对于前者,依据表见证明的规定,应当由买房人在诉讼中证明其为善意相对人,卖房人有表见代理的外观;对于后者,卖房人之配偶默示同意买卖的,应当配合履行合同义务。对于此两种例外情况,买房人均需承担举证责任。
实务难题3 夫妻购买但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如何处理 / 077
夫妻出资购买房屋时,以子女名义购买并登记为子女产权的房屋,在离婚时不宜简单地认定为已归属子女所有,也不应在未保障子女诉权的情况下,断然认定子女仅为代持房屋而予以分割。此类房屋应当在父母子女之间先行确权,之后才能处理分割问题。
实务难题4 非婚同居期间共有房产的认定问题 / 083
共有可以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夫妻间可以形成共同共有,而同居关系非家庭关系,故应为按份共有。产生这种共有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共同购买,但对共同购买的认定不受以哪一方名义购买、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的影响。
实务难题5 夫妻名下的房产可能涉及他人权益时如何处理 / 097
因借名购房等原因,夫妻名下房产可能涉及他人权利的,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处理,而应当要求夫妻双方与利害关系人另行解决。在房屋经法院判定确属原夫妻二人的情况下,原夫妻双方可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解决分割问题。
第三章 婚姻中的债务
实务难题1 形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要件 / 105
我国婚姻法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而产生,是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基础。当前,这一事实的具体证明与认定,包括用于共同生活、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三种情形。
实务难题2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过程中的举证规则 / 114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将夫妻关系的存续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这一规定属于证据法上的推定规则,不具有确定实体标准的意义。但这一规则的强势推定效力,迫使举债人之配偶承担了过重的反证责任,亦不合理。故新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这一事项的举证规则,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相应债务具有构成共同债务的法定事由,然后再由举债人之配偶提供反证,最终根据证据情况分配败诉后果。
实务难题3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有无内外之分 / 124
在离婚案件的夫妻间债务承担与民间借贷案件举债人及其配偶对债权人偿债责任问题上,不应按照“内外有别”的思路,对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事项,在两个案件之间作出不同的认定,否则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明标准、既判力等问题上均有不合法之处。两类诉讼应当立场一致,结论统一。
实务难题4 分手费欠条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后果 / 134
产生分手费欠条以及与其类似的青春损失费欠条的社会生活场景类似。对此类欠条,不应局限于表面意思按照借贷关系处理,而应当重点审查双方之前有无真实的款项往来。无真实借贷关系的,一般应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但该赠与不应通过法院诉讼强制实现。
实务难题5 婚姻中配偶之间的借款如何处理 / 143
《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明确规定共同财产可以出借给夫妻一方并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同理,夫妻之间以个人财产出借的,应当按照借款关系处理,由此产生的利息亦应当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
实务难题6 借款行为人之配偶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方式 / 148
夫妻之一方为借款行为人时,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还款的规定可以超越借款合同表面的相对性,债权人可以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直接起诉夫妻二人,也可以在民间借贷纠纷结案后,另行起诉要求配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以解决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问题。该后诉不属于重复起诉。
实务难题7 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 / 156
夫妻之一方为被执行人时,其配偶未经实体审判,不能追究共同偿债责任,但法院可以对夫妻共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将其中一半份额用于偿债。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不等于因此将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
第四章 婚姻中的股权
实务难题1 夫妻共有股权的性质分析 / 169
通说认为,股权的性质应为社员权,而非所有权、债权。由此,股权具有极强的独立性、人身性,并与出资的所有权相分离。因此,即使以夫妻共有财产出资,所获得的股权也属于股东名册所登记的股东个人。基于公司的人合性以及公司法的外观主义,登记股东的配偶不能基于共同出资而当然地共有股权本身,而只能享有其中的财产权益,即投资收益权。
实务难题2 股东之配偶对公司有无请求权 / 175
股权的本质为社员权,其权能中的共益权应由登记股东个人享有,股东的配偶与公司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即使是投资收益权,股东的配偶亦应当向登记股东提出分割公司已经分配的收益的请求,而不能直接向公司提出收益分配请求,更无提出知情权等之可能。
实务难题3 登记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如何 / 182
未经配偶同意,登记股东直接转让名下股权的,该转让合同应当为有效合同,该股东对股权具有完全的处分权,配偶仅有间接的财产收益权,无权否定股权的转让行为。即使该股东为无权处分,依据《买卖合同解释》之规定,合同亦为有效,受让人也可以参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股权。
实务难题4 登记股东恶意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效力 / 192
无权处分虽然不是登记股东转让股权的无效事由,但股东的转让行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以违反《合同法》第52条的方式转让股权的,转让合同无效。如果登记股东与他人串通,恶意低价转让股权,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第五章 婚姻中的生育与抚养
实务难题1 生育权的主体与夫妻权利的平衡 / 205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女性有生育权,男性也有生育权,但二者并非对方权利的相对义务人。生育选择上的矛盾本身不是离婚事由,但由此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
实务难题2 第三人侵害夫妻生育权时的赔偿责任 / 211
生育权不同于身体权、健康权,为独立的法律权利。故因人身侵权、医疗事故等原因,导致一方身体上无法生育的,该权利的损害赔偿不应混淆于身体权、健康权的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单独就此求偿。受害人之配偶也可以主张赔偿。
实务难题3 供精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认定与抚养 / 215
非采用丈夫的精子而生育的孩子为供精人工授精子女,此类子女也属于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人工授精子女。此类人工授精过程虽然有违相关行政管理要求,但并不能否定由此产生的子女的民事地位。法院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处理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则,处理抚养与探望问题。
实务难题4 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抚养纠纷中的权利与义务 / 225
抚养与探望本身为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但根据我国国情与传统,法律规范中也认可与保护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相应权利,但应具有一定的顺位与条件要求。在这一问题上,父母应当具有优先性,在父母一方死亡或无行为能力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进行补充性抚养或探望。
实务难题5 欺诈性抚养中的抚养费返还与赔偿 / 231
妻子有不忠行为导致生育子女并非丈夫亲生子女,丈夫因认识错误而予以抚养的,有权主张返还抚养费。丈夫提出该项主张的请求权基础,侵权损害赔偿应当是最为适当的选择,侵害的权利客体包括亲权,也包括名誉权,赔偿范围应当包括错误支出的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丈夫主张的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实际花销情况、当地生活水平、双方收入情况等综合确定。
实务难题6 父母双方就抚养费数额达成的协议的灵活性 / 242
抚养费的法定内容较为死板,父母双方就此达成离婚协议或者调解的话,内容可以更为灵活,可以在支付抚养费的年龄上限、支付抚养费的数额上限、支付方式、抚养费涵盖事项范围等方面,突破法律的规定。
实务难题7 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数额的适当性 / 248
抚养以最有利于被扶养人为原则,但在抚养费数额问题上,也需要考虑父母的收入水平、家庭经济状况、负担能力等综合确定,并应充分考虑支出事项的必要性。对辅导班等高额支出,应当考虑既往教育状况、子女有无客观的特殊需求、父母双方有无达成过共同合意、社会通常标准等因素,综合判断应否支持。
第六章 婚姻中的彩礼
实务难题1 彩礼的认定标准 / 255
彩礼的认定,应当考量其是否具有明显订婚目的、是否依据本地风俗给付、数额是否巨大、是否在订婚前后给付等因素综合判断。彩礼区别于日常赠与、买卖婚姻等其他类似情形的关键是本地结婚的风俗。
实务难题2 彩礼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与具体事由 / 261
彩礼是一种赠与,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因此,彩礼返还的请求权基础即条件的成就,一般理解“未结婚”。《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对彩礼返还的法定事由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掌握此类问题的解决,需考虑社会风俗与一般观念,对于双方长期同居、一方有过错等情形,也应加以考虑。
实务难题3 确定彩礼返还比例的考量因素 / 272
彩礼返还应考虑返还数额与具体案情的匹配度,具体的比例与数额应当考虑双方同居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实际归属与花销情况、未能成婚的具体原因、过错情况等综合判定。
实务难题4 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 / 277
彩礼在古代属于“父母之命”的表现形式,给付与收取都是结婚双方的父母之间的行为。但在当代婚姻法强调婚姻自主性的大背景下,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也应当有所改变,以订婚的男女双方为当然的主体。但为了返还便利,女方家长也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实务难题5 生活困难而返还彩礼之规定的适用 / 283
我国《合同法》规定,因赠与合同而导致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对彩礼返还也有类似规定,对于“生活困难”,我们应当严格掌握,应当以低于正常生活水平的绝对困顿为标准,男方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章 婚姻中的其他财产问题 / 291
实务难题1 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纠纷的审理规则 / 293
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分割属于例外情况。在《物权法》作出了概括性规定之后,《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更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需明确的是,该类案件只能在夫妻间进行,不能由债权人提出请求。对相关事由的审查应当以夫妻一方的切身利益与迫切需要为基础,且该诉讼的提出与分割判决不应视为双方自此改采分别财产制。
实务难题2 限购地区小汽车牌照如何处理 / 300
颁发牌照是汽车上路行使的行政许可行为,故牌照本身不是财产。但从实际考虑,牌照本身是有使用价值的,且司法拍卖与双方竞价时都会考虑此因素,因此在夫妻财产分割时,也应当适当考虑牌照的经济价值。
实务难题3 正常取现与转移财产的界定 / 305
离婚案件中处理的应为双方在离婚当时所具有的共同财产,故在此之前一方有无转移财产行为是离婚案件中的常见争点。对此问题,应当根据一方有无转移隐匿财产的恶意、转移财产之客观行为、私自使用或占有之后果三方面的情况予以判断,不具有以上要素的,应属于正常花销。
实务难题4 军人所享有的住房补贴的归属 / 312
军人住房补贴属于根据国家和军队政策发放的款项,基本计算方法为按年限、政策补贴面积等折算,其性质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非军人的一方配偶可以要求分割这一款项,分割范围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应得或已经取得的补贴。
实务难题5 女方陪嫁之嫁妆的归属 / 319
众所周知,嫁妆是女方家长在女儿出嫁时给予的财产,但这一古老风俗在遭遇现代法律规范时产生了一定的争议。法律中规定,赠与财产的归属取决于赠与时间、赠与时的意思表示,而嫁妆应当根据风俗习惯及家长意愿,以认定为女方个人所有为宜。
实务难题6 不忠行为与财产分割比例的关系 / 324
《婚姻法》规定了忠实义务,但不忠行为的直接后果仅规定在离婚事由与离婚损害赔偿中,并未体现在财产分割的具体条文之中。忠实义务既然是法定义务,违法者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此既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与社会公序良俗之要求。
实务难题7 婚前承包土地,婚后被征收而取得的补偿款的归属 / 332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该权利的获得与保护应遵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取得承包经营权的,该权利归属于其个人。即使该土地在婚后被征收,相应的补偿款也应依照“婚前个人财产的婚后转化形态仍为个人所有”的规则,归属于该个人所有,而非夫妻共有。
实务难题8 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有财产的效力如何 / 339
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该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因为该行为本身为无偿行为,故其效力判断规则不应套用《买卖合同解释》或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规定,而应判定为无效行为。赠与人之配偶请求受赠人返还财产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