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全厚细
作者:冯江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06-01
ISBN:9787509393826
定价:¥158.00
第一编总则
\n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n第一条【立法目的】
\n第二条【刑法任务】
\n第三条【罪刑法定】
\n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n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n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n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n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n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n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处理】
\n第十一条【刑事管辖豁免】
\n第十二条【溯及力】
\n第二章犯罪
\n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n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n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n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n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n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n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n第 十 八 条【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的犯罪】
\n第 十 九 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n第 二 十 条【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无限防卫】
\n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避险过当】
\n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n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n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n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n第三节共同犯罪
\n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
\n第二十六条【主犯】
\n第二十七条【从犯】
\n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n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n第四节单位犯罪
\n第 三 十 条【单位刑事责任】
\n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处罚】
\n第三章刑罚
\n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n第三十二条【刑罚类别】
\n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n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n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n第三十六条【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n第三十七条【非刑事处罚】
\n第三十七条之一【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禁业限制】
\n第二节管制
\n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
\n第三十九条【管制守则】
\n第 四 十 条【管制期满解除】
\n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折算】
\n第三节拘役
\n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n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n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折算】
\n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n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n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n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折算】
\n第五节死刑
\n第四十八条【死刑的判决与核准】
\n第四十九条【死刑限制】
\n第 五 十 条【死缓变更与减刑限制】
\n第五十一条【死缓及变更后的刑期计算】
\n第六节罚金
\n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n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n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n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
\n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n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n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n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n第八节没收财产
\n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n第 六 十 条【债务偿还】
\n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n第一节量刑
\n第六十一条【量刑依据】
\n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n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n第六十四条【犯罪财物的处理】
\n第二节累犯
\n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n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n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n第六十七条【自首】
\n第六十八条【立功】
\n第四节数罪并罚
\n第六十九条【判前数罪并罚】
\n第 七 十 条【判后漏罪并罚】
\n第七十一条【判后新罪并罚】
\n第五节缓刑
\n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n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n第七十四条【不适用缓刑】
\n第七十五条【缓刑守则】
\n第七十六条【缓刑考验】
\n第七十七条【缓刑撤销】
\n第六节减刑
\n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n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n第 八 十 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n第七节假释
\n第八十一条【假释适用条件】
\n第八十二条【假释程序】
\n第八十三条【假释考验期限】
\n第八十四条【假释守则】
\n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
\n第八十六条【假释撤销】
\n第八节时效
\n第八十七条【追诉期限】
\n第八十八条【无限追诉期限】
\n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
\n第五章其他规定
\n第 九 十 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
\n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
\n第九十二条【私有财产】
\n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n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n第九十五条【重伤】
\n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
\n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
\n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
\n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n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n第一百零一条【总则适用范围】
\n第二编分则
\n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n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n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n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n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n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n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n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n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
\n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
\n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n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n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n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n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n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n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n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n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n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
\n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n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n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n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n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n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n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n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n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n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n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n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n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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