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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一本通(第六版)

刑法一本通(第六版)

作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03-01

ISBN:9787509378144

定价:¥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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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2007年、2009年、2011年、2014年,2016年我们对其进行了五次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再次博得了广大读者的赞誉。我们秉承“以法释法”的宗旨,在保持原有的体例之上,再次对“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进行改版,以达到“应办案所需,适学习所用”的目标。新版丛书具有以下特点:1.丛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尤其是请示答复,因其往往是针对个案而抽象出来的一般性规则,实践中具有操作指导意义。2.丛书紧扣实践和学习两个主题,在目录上标注了重点法条,并在某些重点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前,对收录的相关文件进行分类,再按分类归纳核心要点,以便读者便捷地查找使用。3.丛书紧扣法律条文,在主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后附上案例指引,收录*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以及*人民法院相关机构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并对案例指引制作索引目录,方便读者查找。4.丛书以脚注的形式,对各类法律文件之间或者同一法律文件不同条文之间的适用关系、重点法条疑难之处进行说明,以便读者系统地理解我国现行各个法律部门的规则体系,从而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司法实践服务。5.丛书结合二维码技术的应用为广大读者提供增值服务,扫描封底二维码,即可免费部分使用中国法制出版社新推出的
作者简介
暂缺《刑法一本通(第六版)》作者简介
目录

  *编 总则

  *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

  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 同 犯 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 位 犯 罪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 刑罚

  *节刑罚的种类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

  第二节管制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拘役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罚金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没 收 财 产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节量刑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

  第六十七条【自首】

  ★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 罪 并 罚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缓刑

  ★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六节减刑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的程序】

  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八节时效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分则

  *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百零三条*款【分裂国家罪】

  *百零三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百零五条*款【颠覆国家政权罪】

  *百零五条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百零九条【叛逃罪】

  ★*百一十条【间谍罪】

  ★*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五条*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一十九条*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

  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四【利用*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主义服饰、标志罪】

  *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主义物品罪】

  *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百二十四条*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罪】

  *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百二十五条*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百二十七条*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八条*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百二十八条第二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百二十八条第三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百三十四条*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

  *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

  第二节走私罪

  *百五十一条*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

  罪】

  *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二条*款【走私淫秽物品罪】

  *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走私废物罪】

  *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百五十四条【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

  *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

  *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

  *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规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百六十四条*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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