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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配套解读与实例
作者:李遐桢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9-11-01
ISBN:9787519737887
定价:¥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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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次修订,重点吸纳全新的配套规定,精选近五年来*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及典型案例,旨在提高案例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增强案例的针对性。本书编写以实用、易用为原则,汇编体例如下: 1.法律适用提要。本书由安全生产法领域法律专家撰写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每一个立法背景、主要内容、注意事项有更全面深入的理解。 2.重点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解读,且每个条文都提炼条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 3.配套法规解读。对与主体法重点条文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政策进行解读,使观点更为鲜明、准确,语言更为通俗、精练,更便于读者理解和适用。 4.关联法规索引。详细列出与主体法条文相关联的法规的名目,方便读者查询使用。 5.典型案例精选。选取贴近日常生活的典型纠纷,以案说法、以案析法。 6.附录相关法规。书末收录一些与安全生产法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增强了法律法规的相关性和实效性。
作者简介
李遐桢,1976年,山东日照人,法学博士、博士后,华北科技学院副教授,从事民商法教学与研究,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主编、副主编教材多部。
目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理念、方针和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
第五条主要责任人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七条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条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和执行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协会组织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服务中介机构
第十四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
第十六条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条安全投入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二条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
第二十四条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技术更新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第二十九条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三十一条安全设施施工与验收
第三十二条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管理
第三十四条特殊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工艺、设备淘汰制度
第三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事故隐患治理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要求
第四十条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
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安全检查和报告
第四十四条经费保障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六条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七条主要负责人组织事故抢救责任
第四十八条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劳动合同中的安全条款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第五十一条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
第五十二条紧急撤离权
第五十三条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五十四条服从安全管理义务
第五十五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义务
第五十六条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第五十七条工会的监督职责
第五十八条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政府职责
第六十条审批或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审查、验收的履职要求
第六十二条监督检查职权
第六十二条监督检查职权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配合义务
第六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监督检查的记录
第六十六条监督检查的配合
第六十七条强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行政监察
第六十九条中介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第七十条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第七十一条举报权
第七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七十三条举报奖励
第七十四条舆论监督
第七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应急能力建设
第七十七条地方政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体系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第七十九条高危行业应急救援要求
第八十条事故单位报告和抢救义务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的事故报告
第八十二条事故抢救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
第八十四条责任追究
第八十五条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
第八十六条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监管部门违法责任
第八十九条中介机构违法责任
第九十条资金投入违法责任
第九十一条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责任
第九十二条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行为责任(一)
第九十五条建设项目违法责任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行为责任(二)
第九十七条违法经营危险物品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行为责任(三)
第九十九条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违法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同一作业区域安全管理违法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违法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免责协议违法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从业人员违章操作
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不服从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政府部门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
第一百零八条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用语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事故分类标准和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生效时间
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997.3.14修订2017.11.4修正)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7.29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4.9)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12.28)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5.29修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4.2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1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节录)(2016.1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理念、方针和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
第五条主要责任人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七条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条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和执行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协会组织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服务中介机构
第十四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
第十六条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条安全投入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二条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
第二十四条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技术更新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第二十九条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三十一条安全设施施工与验收
第三十二条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管理
第三十四条特殊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工艺、设备淘汰制度
第三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事故隐患治理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要求
第四十条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
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安全检查和报告
第四十四条经费保障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六条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七条主要负责人组织事故抢救责任
第四十八条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劳动合同中的安全条款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的知情权
第五十一条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
第五十二条紧急撤离权
第五十三条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五十四条服从安全管理义务
第五十五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义务
第五十六条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第五十七条工会的监督职责
第五十八条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政府职责
第六十条审批或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审查、验收的履职要求
第六十二条监督检查职权
第六十二条监督检查职权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配合义务
第六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监督检查的记录
第六十六条监督检查的配合
第六十七条强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行政监察
第六十九条中介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第七十条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第七十一条举报权
第七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七十三条举报奖励
第七十四条舆论监督
第七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应急能力建设
第七十七条地方政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体系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第七十九条高危行业应急救援要求
第八十条事故单位报告和抢救义务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的事故报告
第八十二条事故抢救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
第八十四条责任追究
第八十五条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
第八十六条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监管部门违法责任
第八十九条中介机构违法责任
第九十条资金投入违法责任
第九十一条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责任
第九十二条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职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行为责任(一)
第九十五条建设项目违法责任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行为责任(二)
第九十七条违法经营危险物品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行为责任(三)
第九十九条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违法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同一作业区域安全管理违法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违法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免责协议违法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从业人员违章操作
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不服从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政府部门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
第一百零八条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用语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事故分类标准和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生效时间
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997.3.14修订2017.11.4修正)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7.29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4.9)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12.28)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5.29修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4.2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1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节录)(2016.1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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