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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涉林案件指南

查办涉林案件指南

作者:本书编委会 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9-05-01

ISBN:9787519732493

定价:¥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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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查办涉林案件指南》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便捷性。本书从纷繁复杂的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提炼出涉林条款,并根据查办每类涉林案件需要将相关的条、款、项、目分类汇集成册,虽不是鸿篇巨制,却将涉林执法基本依据囊括其中。二是实用性。本书以查办涉林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流程为基本内容,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准确引导办案方向,提供精准的法律查询服务,具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性。三是系统性。本书通过分门别类地收集、整理、汇集涉林法律、法规等条款,意在完整地展现每个涉林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并将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比较系统地反映出来。四是独*性。本书以涉林案件为核心,紧密结合每类涉林案件的性质和特点,有目的、有选择、有分类、有层次、有重点地提炼与特定案件类型相关的涉林法律、法规等条款,凡是与特定案件类型没有直接关联的法律、法规等条文及其内容一概舍弃,因此它与以往的涉林法律、法规汇编有本质区别。五是权*性。本书汇集的涉林法律、法规等条款皆为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林执法机关查办涉林案件不可或缺的法律依据。
作者简介
暂缺《查办涉林案件指南》作者简介
目录
目录
第一编刑事篇
第一章查办涉林刑事案件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
第一节盗伐林木罪
第二节滥伐林木罪
第三节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四节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第五节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第六节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七节放火罪
第八节失火罪
第九节聚众哄抢罪
第十节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十一节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第十二节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第十三节非法狩猎罪
第十四节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第十五节非法经营罪
第十六节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十七节盗窃罪
第十八节抢劫罪
第十九节抢夺罪
第二十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二十一节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二章查办刑事案件法律流程
第一节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管辖
第三节回避
第四节律师参与诉讼
第五节证据
第六节强制措施
第七节受、立、撤案
第八节侦查
第九节侦查终结
第十节特别程序
第十一节办案协作
第二编行政篇
第一章查办林业行政案件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
第一节盗伐林木案件
第二节滥伐林木案件
第三节毁坏森林、林木案件
第四节违法使用林地案件
第五节非法运输木材案件
第六节非法经营加工木材案件
第七节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案件
第八节违反防沙治沙法规案件
第九节违反森林防火法规案件
第十节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规案件
第十一节违反林木种苗及植物新品种管理法规案件
第十二节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案件
第十三节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法规案件
第十四节其他林业行政案件
第二章查办林业行政案件法律流程
第一节实施机关、案件管辖和适用原则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三编治安篇
第一章查办几种典型的涉林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案件
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案件
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案件
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案件
第二章查办治安案件法律流程
第一节管辖、受理和回避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三节决定
第四节执行
第五节案件终结
第六节法律救济
附录
一、关于盗伐、滥伐林木相关问题的规定
二、关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认定和管理的规定
三、关于林木计算、测算和幼树的规定
四、关于林木价值和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规定
五、关于走私珍稀植物资源、珍贵动物资源相关问题的规定
六、关于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及其计算的规定
七、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相关问题的规定
八、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涉林公文、证件定性问题及法条竞合处断原则的规定
九、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十、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和实施机关一览表
十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
十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十三、国务院关于同意将麝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批复
十四、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
十五、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附表:走私、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立案标准
十六、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十七、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
十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
十九、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二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二十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二十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二十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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