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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诉讼裁判规则集成:保险诉讼经典案例判词逻辑分类汇编(全2册)

中国保险诉讼裁判规则集成:保险诉讼经典案例判词逻辑分类汇编(全2册)

作者:詹昊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9-04-01

ISBN:9787519729011

定价:¥2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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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国保险诉讼裁判规则集成:保险诉讼经典案例判词逻辑分类汇编(全2册)》并非是一本简单的保险案例汇编,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严格按照保险法的一般体系:即按照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总则、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分则、再保险合同、共同保险合同、保险中介机构的逻辑顺序对案例进行汇编;第二,针对保险法中的焦点问题对选入的裁判文书内容进行删节,只保留与焦点问题有关的说理部分以及与说理相关的简单事实;第三,在具体问题项下,有意选择观点截然对立的裁判文书于以集中展现,让读者更加深刻理解当前的保险纠纷司法审判趋势与现状;第四,绝大多数案例为2015年度至2018年度的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与*高院裁判文书,体现案例的时效性;第五,作者只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简单说明,对同类案例进行小结,希望读者能够通过自己的阅读来体会保险争议的审判现状;第六,每个章节的内容包括相关法规摘要、法规简要说明、案例分类汇编、对部分案例的解读、针对审判现状的小结。 《中国保险诉讼裁判规则集成:保险诉讼经典案例判词逻辑分类汇编(全2册)》面向的读者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承保、核保、理赔、代位追偿部门,保险机构(直接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的法律与合规岗位,保险专业律师,保险案件审判人员,有意研究与学习保险法的学者、学生。
作者简介
  詹昊,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经济学博士后(应用经济学)、法学博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马来西亚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等十余家仲裁机构仲裁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律师团成员、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法律专家库入库专家、中国保险学会法律专委会委员。 詹昊律师二十余年专注于保险法领域,精通保险与再保险、保险资金运用、保险机构合规管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等业务,服务近百家中外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办理大量疑难复杂、国内外有影响力的保险纠纷案件。詹昊律师出版的保险法著作包括:《保险新型疑难判例解析》《新保险法实务热点详释与案例精解》《中国律师办案全程实录——保险诉讼》《保险市场规制的经济法分析》《保险法原理精解与典型案例评析》。 此外,詹昊律师还在国际律师协会(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发表英文文章,介绍中国保险法律实务和理论研究成果。
目录
上册目录
前言
1.保险法基本原则
1.1 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1.1.1 保险人怠于履行理赔义务,违反最大诚信原则
1.1.2 保险人承保时放弃权利的,理赔时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违反最大诚信原则
1.1.3 保险人未尽提示与说明义务的,违反最大诚信原则
1.1.4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最大诚信原则
1.1.5 其他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情形
1.2 保险合同的近因原则
1.2.1 事故的近因必须是承保风险,保险人方才承担保险责任
1.2.2 近因的判断标准应结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内容进行分析
1.2.3 存在免责情形,但该免责情形不属于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保险人也不能免责
1.2.4 多种原因力出现时,按照原因力的大小、与保险事故发生的关系确定保险责任
1.3 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原则
1.3.1 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问题
1.3.2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及保险利益的时点问题
1.3.3 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间节点与确定依据
1.3.4 财产保险中,同一保险标的物可以具有多个保险利益
1.4 保险合同的损失补偿原则
1.4.1 损失补偿原则的一般理解
1.4.2 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适用
1.4.3 实践中影响损失补偿原则认定的其他因素
2.保险合同的主体
2.1 投保人
2.1.1 以保险费给付主体认定投保人
2.1.2 认定投保人的其他判断标准
2.1.3 保险公司为其员工投保
2.2 被保险人
2.2.1 财产保险合同中以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为被保险人的判断标准
2.2.2 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的确定时点,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为准
2.2.3 被保险人身份判断的特殊类型
2.3 保险人
2.3.1 保险金请求权人根据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记载向保险人主张权利
2.3.2 保险人的分支机构承担责任以及行使权利的身份分析
2.3.3 对于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保险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3.4 对保险人的认定
2.4 受益人
2.4.1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2.4.2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3.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1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3.1.1 保险合同的成立
3.1.2 缴纳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的生效
3.1.3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间、保险期间与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联系与区别
3.2 保险合同的承保、核保及其法律意义
3.2.1 保险人同意承保则保险合同成立
3.2.2 保险人同意承保前成立保险合同的特殊情形
3.2.3 保险人同意承保且收取保险费后,不得再授引拒保事由主张拒赔
3.2.4 团体保险的承保与保险责任的承担
3.3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保险合同
3.3.1 保险合同所附条件或期限与保险责任期间的联系和区别
3.3.2 卡式保险产品的生效时点
3.4 暂保单、暂保承诺的效力
3.4.1 签署暂保单可以导致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
3.4.2 保险人出具临时保险单的法律效果
3.5 保险险种、保险条款未备案、未审批与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
3.5.1 保险条款是否备案或审批不影响保险合同的生效
3.5.2 保险业务员销售虚假保险单,保险人应承担过错责任
3.6 保险合同的续保
3.6.1 保险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提示续保义务,否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保险合同无约定的,保险人无提示续保义务
3.6.2 续保的保险费缴纳问题
3.6.3 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保
3.6.4 可转为“保证续保”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及时提示投保人申请“保证续保”,保险人对“保证续保”申请有审核权利
4.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质押
4.1 保险合同的变更
4.1.1 保险合同变更的形式
4.1.2 保险合同变更的法律要件
4.1.3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保险人提示和说明义务之间的关系
4.1.4 保险合同变更与不利解释原则
4.2 保险合同的转让
4.2.1 保险合同的转让对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影响
4.2.2 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
4.2.3 保险合同转让时仲裁协议对受让人的效力
4.3 保险合同的质押
4.3.1 质押合同的成立生效与质权的设立
4.3.2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单出质的问题
4.3.3 保单质押合同效力的判断
5.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5.1 投保人退保问题
5.1.1 退保的主体资格
5.1.2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后,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的退还
5.1.3 投保人主张保险代理人存在欺诈行为
5.2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与限制
5.2.1 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三十日除斥期间
5.2.2 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两年不可抗辩期间
5.2.3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与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之间的关系
5.2.4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项与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5.3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与限制
5.3.1 合同约定对投保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2 投保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
5.3.3 退保犹豫期
6.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义务
6.1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6.1.1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
6.1.2 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与保险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6.1.3 体检不免除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6.1.4 保险人以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拒赔需以解除保险合同为前提
6.1.5 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6.1.6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6.1.7 因保险人的原因导致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6.1.8 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6.1.9 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与合同撤销权的适用
6.2 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6.2.1 扣缴保险费未成功的责任承担
6.2.2 在保险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缴纳保险费并非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
6.2.3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险费对保险责任的影响
6.2.4 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与保险人的理赔义务的先后顺序
6.2.5 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不免除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6.2.6 投保人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且保险人接受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
6.3 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
6.3.1 投保人、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判断标准
6.3.2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履行对保险责任承担的影响
6.3.3 保险人可主张被保险人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而解除保险合同
6.4 保险事故发生的及时通知义务
6.4.1 “及时通知”的认定
6.4.2 被保险人单方委托评估机构鉴定导致损失难以核定
6.4.3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擅自离开现场导致损失难以核定
6.4.4 被保险人死亡后火化尸体导致死因无法查清
6.5 承保危险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
6.5.1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举证责任
6.5.2 改变保险车辆用途导致的危险程度增加
6.5.3 运输特殊货物导致的危险程度增加
6.5.4 改装保险车辆导致的危险程度增加
6.6 减损、防损义务
6.6.1 未采取必要措施是否可以构成保险人免赔的事由
6.6.2 防损、减损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的范围
6.6.3 采取必要防损、减损措施的认定
6.7 协助追偿义务
6.7.1 被保险人负有协助追偿义务的前提
6.7.2 被保险人履行协助追偿义务的时间点
6.7.3 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履行协助追偿义务主张拒赔难获支持
6.8 损失证明义务
6.8.1 如何认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尽到了损失证明义务
6.8.2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无法提供确定损失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有重大瑕疵,保险人有权拒赔
7.保险人的义务
7.1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7.1.1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
7.1.2 免责条款的认定
7.1.3 保险人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属于先合同义务,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履行
7.1.4 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主要是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和涉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条款
7.1.5 保险人仅仅通过使用特殊字体、字号、加黑等文字表现形式不能认定其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还需结合其他能够证明投保人知晓理解合同内容的方法加以说明
7.1.6 应根据合同条款的性质判断投保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7.1.7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未履行提示、说明或明确说明义务的,该合同条款或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生效,保险公司不能免除保险赔偿责任
7.1.8 说明义务与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7.1.9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7.2 保险人的及时赔付义务
7.2.1 保险人履行赔付义务应当及时、积极
7.2.2 保险人的赔付义务的履行顺序
7.2.3 保险人理赔范围
7.2.4 保险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的违约责任
7.3 保险人的风险提示义务
8.保险合同的解释与漏洞补充
8.1 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
8.1.1 不利解释原则以及其他合同解释方法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适用
8.1.2 不利解释原则下对《保险法》第30条与《合同法》第41条的适用
8.1.3 不利解释原则与文义解释的关系:文义解释方法能够得出明确意思,没有适用不利解释原则的余地
8.1.4 适用不利解释原则的情形
8.1.5 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对象
8.1.6 不利解释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的结合适用
8.1.7 不利解释原则与合理期待原则的结合适用
8.2 保险合同冲突的处理
8.2.1 保险合同冲突处理的一般规则
8.2.2 保险合同冲突的特别规则适用
8.3 保险术语的解释
8.3.1 结合保险合同中的定义条款对保险术语进行解释
8.3.2 适用文义解释方法对保险术语进行解释
8.3.3 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对保险术语进行解释
8.3.4 适用目的解释方法进行解释
8.3.5 根据或参照行政机关的公文书证、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监管文件进行解释
8.3.6 其他综合解释方法
8.4 非保险专业术语的解释
9.诉讼时效
9.1 保险理赔的诉讼时效
9.1.1 财产保险理赔诉讼时效的起算
9.1.2 责任保险理赔诉讼时效的起算
9.1.3 人身保险理赔诉讼时效的计算
9.2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
10.保险人代位追偿权
10.1 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对象
10.1.1 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范围
10.1.2 保险代位求偿中家庭成员或其组成成员的范围
10.2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人与求偿权行使
10.2.1 保险人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条件
10.2.2 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权利范围
10.2.3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的追偿
10.2.4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11.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
11.1 投保人的保险欺诈行为与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或撤销权
11.2 保险公司保险欺诈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原则
11.3 保险诈骗犯罪行为的认定
12.保险理赔的举证证明责任
12.1 保险人的举证证明责任
12.1.1 保险人对实际损失及施救费持有异议的举证证明责任
12.1.2 保险人对事故发生原因的举证责任
12.1.3 保险人对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范围的证明责任
12.1.4 保险人就已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及明确说明的举证责任
12.1.5 保险人的其他举证责任
12.2 被保险人的举证证明责任
12.2.1 被保险人的初步举证证明责任
12.2.2 被保险人对其他保险理赔事项的证明责任
13.人身保险合同总论
13.1 死亡条款
13.1.1 被保险人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同意的判断
13.1.2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3.1.3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的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13.1.4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转让
13.2 犯罪条款
13.2.1 犯罪条款中对于“故意犯罪”的认定标准
13.2.2 故意犯罪与违法行为免责事由的区分
13.3 自杀条款
13.3.1 被保险人“自杀”的认定标准
13.3.2 被保险人自杀的举证责任承担
13.3.3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两年后自杀是否属于保险人的责任免除范围
13.4 人身保险合同的宽限期、效力中止
13.4.1 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免责
13.4.2 投保人欠交保费的,保险人是否应该履行提醒、催告、通知等义务
13.4.3 保险合同效力不中止而继续有效的情形
13.5 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
13.5.1 保险合同的复效条件和相应的责任承担
13.5.2 保险合同的复效与保险人拒绝复效权利的限制
13.5.3 保险合同复效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13.5.4 保险合同复效免责期或观察期条款的效力
13.6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3.6.1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确定
13.6.2 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与《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的竞合
13.6.3 保险单现金价值条款的性质
13.6.4 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可以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7 投保人申报年龄不真实的处理
13.7.1 投保人年龄误报与保险费的补缴或退还
13.7.2 投保人年龄误报与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13.8 人身保险中保险费的交纳
13.8.1 按时交纳保费是投保人的合同义务
13.8.2 保险人催告投保人交纳保费义务的认定
13.8.3 投保人在保险人指定银行账户单方存入保费的行为是否产生履行保费交纳义务的效果
13.8.4 保险人主动扣划保费而不成功的,投保人履行交费义务的认定
下册目录
14.人寿保险合同
14.1 人寿保险的保险保障功能与投资功能
14.2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14.3 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14.4 人寿保险的保险费能否通过诉讼方式支付
14.5 人寿保险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15.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5.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损失填补原则
15.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举证责任的承担
15.3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伤害”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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