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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轮旅游法律要论

邮轮旅游法律要论

作者:孙思琪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11-01

ISBN:9787519728342

定价:¥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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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邮轮旅游法律要论》以邮轮旅游涉及的民事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研究内容涉及旅游法与海商法——特别是海上旅客运输法。全书以中国邮轮旅游市场特有的旅行社包船模式为基本背景,基于中国邮轮法律研究的现状梳理,详细阐述了邮轮旅游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问题,包括邮轮法律的特殊性、邮轮旅游的法律关系及其合同基础、邮轮船票制度、邮轮旅游航程变更、邮轮旅客人身损害、邮轮旅游经营者的责任限制、邮轮旅游的法律适用、邮轮旅游的纠纷管辖。同时,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修改与完善以及其中涉及的邮轮旅游立法工作,本书提出了邮轮旅游专门立法的完整建议条文,以及相应的说明、理由、参考立法例与案例模型。
作者简介
  孙思琪,1992年5月生于上海。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师从著*海商法学者胡正良教授。上海海事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学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海商法学,专攻海商法基础理论、海上运输法、邮轮旅游法,兼及中国海商法史;业余从事体育法学的研究,担任I.K.O. Matsushima国际空手道联盟极真会馆指导、国际公认黑带二段、国际裁判。 目前已在《民商法论丛》《国际法研究》《武大国际法评论》《中国海商法研究》《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天津体育学院学报》以及Australian and New Zealand Maritime Law Journal、The Asian Business Lawyer等国内外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其中《海商法基础理论的内涵、研究现状与研究意义》一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曾获国家旅游局2017年全国旅游优秀论文二等奖。
目录
目录
刘淄楠博士序
胡正良教授序
前言
缩略语
绪论
一、中国邮轮旅游法律研究的现状与误区
(一)中国邮轮旅游法律研究的现状
(二)中国邮轮旅游法律研究的误区
二、本书研究的基本立场与结构安排
(一)本书研究的基本立场
(二)本书研究的结构安排
第一章邮轮旅游法律的特殊性
一、邮轮旅游法律特性的成因
(一)旅游活动与海事活动的特殊性
(二)邮轮活动的特殊性
(三)中国邮轮市场的特殊性
二、邮轮旅游法律的具体特性
(一)法律部门的交叉性
(二)制度内容的本土性
(三)利益倾向的保护性
(四)法律规范的强制性
三、邮轮旅游法律特性的立法贯彻
(一)充分立足中国邮轮旅游产业的实际情况
(二)尽量平衡旅客与邮轮旅游经营者的利益保护
(三)妥善协调海商法与旅游法的立法衔接
本章小结
第二章邮轮旅游的法律关系及其合同基础
一、邮轮旅游私法规范的现状与趋势
(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私法调整
(二)旅游服务合同的私法调整
二、邮轮旅游三方法律关系的成因
(一)邮轮旅游的双重管理模式
(二)包船模式对于邮轮旅游法律关系的影响
三、邮轮旅游的基础合同
(一)邮轮旅游服务合同
(二)邮轮船票证明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三)邮轮船票销售合同
四、邮轮旅游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
(一)旅客
(二)邮轮公司
(三)旅行社
(四)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
五、《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立法模式的示范意义
本章小结
第三章邮轮船票制度
一、中国邮轮船票制度的缺失现状
(一)中国邮轮船票制度缺失的原因
(二)中国邮轮船票制度缺失的影响
二、中国邮轮船票制度的进展
(一)上海试点邮轮船票制度的主要变化
(二)上海试点邮轮船票制度的不足
三、中国邮轮船票制度的发展方向
(一)规范邮轮船票销售秩序
(二)完善凭票进港登船规则
(三)明确邮轮船票私法功能
本章小结
第四章邮轮旅游的航程变更
一、邮轮旅游航程变更的基本认识
(一)邮轮旅游航程变更的概念辨析
(二)邮轮旅游航程变更的原因认定
二、邮轮旅游航程变更的一般法规制
(一)邮轮旅游航程变更的旅游法律规制
(二)邮轮旅游航程变更的运输法律规制
三、邮轮旅游航程变更的专门立法进展
(一)《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
(二)《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5版)
四、邮轮旅游航程变更的司法实践
(一)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的认定
(二)邮轮旅游经营者的费用退还义务
五、邮轮旅游航程变更的保险条款
(一)保险标的
(二)保险期间
(三)保险责任
(四)除外责任
(五)保险金额
本章小结
第五章邮轮旅客的人身损害
一、案情概要与裁判要旨
(一)“海洋量子”号案
(二)“蓝宝石公主”号案
二、邮轮旅客人身损害涉及的法律关系
(一)旅行社转包船票情形下邮轮公司的法律地位
(二)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诉讼的被告认定
三、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
(一)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
(二)违约责任的法律适用
四、邮轮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邮轮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
五、邮轮旅游经营者的赔偿责任限制
(一)非航行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能否主张责任限制
(二)旅行社能否援引邮轮公司的责任限制权利
六、“蓝宝石公主”号案适用英国法律可能产生的裁判结果
本章小结
第六章邮轮旅游经营者的责任限制
一、旅行社责任限制条款效力的法律漏洞及其填补
(一)旅行社责任限制条款的效力考察
(二)旅行社责任限制条款效力的法律漏洞填补
二、旅行社责任限制权利法定化的法理基础
(一)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限制的制度考量
(二)旅行社承担邮轮公司责任的法理依据
三、旅行社责任限制权利法定化的规范技术
(一)旅行社责任限制权利法定化的规范路径
(二)旅行社责任限制的限额完善
本章小结
第七章邮轮旅游的法律适用
一、邮轮旅游基础合同法律适用现状
(一)邮轮旅游服务合同
(二)邮轮船票证明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三)邮轮船票销售合同
二、邮轮旅游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邮轮旅游服务合同的消费者合同属性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的不适应性
三、邮轮船票证明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适用域外法律的弊端
(二)邮轮船票法律适用条款的效力
(三)海上旅客运输法律的强制适用范围
四、邮轮旅游涉及的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
(一)邮轮旅游中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的不适应性
五、可供邮轮旅客选择适用的系属
(一)船旗国法
(二)邮轮公司主营业地法
(三)停靠港所在地法
本章小结
第八章邮轮旅游的纠纷管辖
一、邮轮旅游纠纷管辖的司法实践
(一)旅客人身损害纠纷的管辖实践
(二)航程变更纠纷的管辖实践
二、邮轮旅游纠纷管辖的应有划分
(一)海事纠纷与一般民事纠纷的划分标准
(二)邮轮旅游纠纷管辖的划分标准
(三)邮轮旅游纠纷管辖错位的负面影响
三、邮轮旅游纠纷管辖的复归路径
(一)航程变更纠纷管辖的复归路径
(二)旅客人身损害纠纷管辖的复归路径
本章小结
第九章邮轮旅游的立法建议
一、邮轮旅游专门立法的路径选择
(一)邮轮旅游法律制度应当通过《海商法》修改创设
(二)邮轮旅游专门立法应以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制度为基础
二、《海商法》修改的必要性
(一)《海商法》不符合施行以来航运实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
(二)《海商法》不适应该法制定所遵循的具体原则的内容变化
(三)《海商法》与一般民事法律存在不协调
(四)《海商法》自身部分内容存在不足与缺陷
三、《海商法》(征求意见稿)第六章第三节逐条评论
(一)第168条
(二)第169条
(三)第170条
(四)第171条
(五)第172条
(六)第173条
(七)第174条
(八)第175条
四、《海商法》修改增加规定邮轮旅游立法建议条文
(一)《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现有规定的修改建议
(二)《海商法》“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章增加第二节“邮轮旅游”的立法建议
(三)《海商法》其他章节增加邮轮旅游相关规定的立法建议
五、《海商法》修改增加规定邮轮旅游立法建议的说明、理由、立法例与案例模型
(一)第1条【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定义】
(二)第2条【客票的功能】
(三)第3条【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四)第4条【邮轮旅游的定义】
(五)第5条【邮轮旅游服务合同的订立和主要内容】
(六)第6条【邮轮船票的出具和主要内容】
(七)第7条【邮轮公司、旅行社的告知义务】
(八)第8条【航程变更及其处置】
(九)第9条【旅客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十)第10条【邮轮休闲娱乐服务】
(十一)第11条【旅行社援引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十二)第12条【贵重物品免责的排除适用】
(十三)第13条【航行事故与非航行事故分离原则】
(十四)第14条【船长的独立决定权】(第三章“船员”第二节“船长”)
(十五)第15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第十三章“时效”)
(十六)第16条【邮轮旅游的法律适用】(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六、其他事项说明
(一)立法建议与《雅典公约》的协调
(二)邮轮船票的销售模式
(三)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担保制度
(四)旅客的定义
本章小结
结语
附录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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