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诉讼类型化与诉的利益:行政裁判文书自选集
作者:李广宇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07-01
ISBN:9787519724221
定价:¥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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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裁判文书是司法活动的终*体现,积极探索对话式裁判文书,不仅能够集中展现审判成果,也会发挥审判的辐射作用。裁判文书首先要跟当事人对话。在一审阶段,要逐项回应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二审阶段,要逐项回应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在审判监督程序,要逐项回应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只有有的放矢、充分说理,才能有效提升司法裁判的接受度。裁判文书还要跟行政机关对话,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指引;要跟下级法院对话,通过裁判文书指出下级法院审理思路上存在的问题,就是在发挥对下指导功能,并能统一法律适用的尺度和标准要跟社会公众对话。谁执法,谁普法,裁判文书就是人民法院普法的平台。要通过裁判文书的辨法析理,引导公众理性行使诉权,培养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作者简介
李广宇,*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第*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先后就读于河北大学、北京大学、哥伦比亚大学、香港城市大学。获文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 历任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兼赔偿办主任。长期担任*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全程参与行政诉讼法修改,主持起草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裁判文书样式等重要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主持发布*高人民法院系列十大行政案例。 出版《新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 《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读本》 《如何裁判行政案件》等法学专著多部。倡导并实践“对话式”裁判文书,结集出版《理性诉权观与实质法治主义》《诉讼类型化与诉的利益》等行政裁判文书自选集两部,受到理论和实务界广泛关注。
目录
目录
行政行为与行政首次判断权
柳峰花炮公司诉安庆市政府、枞阳县政府案
行政指导及其可诉性
张月仙诉太原市政府案
行政程序的重开及其条件限制
王建设诉兰考县政府案
地方政府的组织实施行为是否可诉?
王小五诉郑州市金水区政府案
程序行为不能单独诉请撤销
陈银花诉黄冈市政府案
行政机关的协助执行行为
三宝公司诉明光市政府案
I
层级监督的可诉性
佘成诉湖北省政府案
多阶段行为与追加第三人
张玉新诉太和县政府案
规划和规划行为是否可诉
艾年俊诉黄石市政府案
具体处理行为的识别标准
黄绍花诉辉县市政府案
当事人能力及其审查
淮阳县第二化肥厂诉淮阳县政府案
代表人、代理人为诉讼行为
萧县赵庄合作商店诉萧县政府案
个人主张公众的权利
赵幸峰诉河南省政府案
II
行政委托与协议无效
范凯诉太和县政府、城关镇政府案
明显缺乏权利保护需要
尚淑琴诉郑州市金水区政府案
原始文书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
李儒堂等诉驻马店市政府案
“案卷”以外的证据
曹保英诉长治市政府案
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举证责任
王玉春诉郑州市中原区政府案
提交必要的起诉材料
李清林诉安阳市政府案
起诉条件具有多样性
李小征诉河南省政府案
III
共同诉讼与单一之诉
张琪麟诉武陟县政府、三阳乡政府案
驳回复议申请的性质
王林生诉周口市政府案
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要义
李清林诉安阳市政府案
裁判时机成熟
晏春林诉安阳市文峰区政府案
继续确认之诉须有确认利益
李汴菊诉开封市鼓楼区政府案
确认违法也要具备确认的利益
乔超超诉太和县政府案
一般给付之诉与给付请求权
杜三友等申请再审案
IV
行政协议的认定标准与第三人效力
明灯食品厂诉大冶市政府、金山店镇政府案
行政优益权在行政协议中的运用
草本工房诉荆州市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案
行政协议之诉的起诉期限
田先啟诉武汉市江夏区政府案
权利行使也应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
储可付等诉阜阳市政府案
合理把握内容描述的限度
胡明方诉郑州市二七区政府案
向相关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金英诉武汉市政府、武昌区政府案
咨询,还是貌似咨询?
闫水旺诉河南省政府、郑州市政府案
V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
陈银花诉黄冈市政府案
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
李清林诉安阳市政府案
“三安全一稳定”的适用范围
熊宗强诉宜昌市政府、伍家岗区政府案
国家赔偿的种类
张玲诉三门峡市政府案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卢先锋诉庐江县政府案
调解以及调解的保密和公开
杨子哲诉山西省人社厅案
致谢
行政行为与行政首次判断权
柳峰花炮公司诉安庆市政府、枞阳县政府案
行政指导及其可诉性
张月仙诉太原市政府案
行政程序的重开及其条件限制
王建设诉兰考县政府案
地方政府的组织实施行为是否可诉?
王小五诉郑州市金水区政府案
程序行为不能单独诉请撤销
陈银花诉黄冈市政府案
行政机关的协助执行行为
三宝公司诉明光市政府案
I
层级监督的可诉性
佘成诉湖北省政府案
多阶段行为与追加第三人
张玉新诉太和县政府案
规划和规划行为是否可诉
艾年俊诉黄石市政府案
具体处理行为的识别标准
黄绍花诉辉县市政府案
当事人能力及其审查
淮阳县第二化肥厂诉淮阳县政府案
代表人、代理人为诉讼行为
萧县赵庄合作商店诉萧县政府案
个人主张公众的权利
赵幸峰诉河南省政府案
II
行政委托与协议无效
范凯诉太和县政府、城关镇政府案
明显缺乏权利保护需要
尚淑琴诉郑州市金水区政府案
原始文书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
李儒堂等诉驻马店市政府案
“案卷”以外的证据
曹保英诉长治市政府案
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举证责任
王玉春诉郑州市中原区政府案
提交必要的起诉材料
李清林诉安阳市政府案
起诉条件具有多样性
李小征诉河南省政府案
III
共同诉讼与单一之诉
张琪麟诉武陟县政府、三阳乡政府案
驳回复议申请的性质
王林生诉周口市政府案
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要义
李清林诉安阳市政府案
裁判时机成熟
晏春林诉安阳市文峰区政府案
继续确认之诉须有确认利益
李汴菊诉开封市鼓楼区政府案
确认违法也要具备确认的利益
乔超超诉太和县政府案
一般给付之诉与给付请求权
杜三友等申请再审案
IV
行政协议的认定标准与第三人效力
明灯食品厂诉大冶市政府、金山店镇政府案
行政优益权在行政协议中的运用
草本工房诉荆州市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案
行政协议之诉的起诉期限
田先啟诉武汉市江夏区政府案
权利行使也应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
储可付等诉阜阳市政府案
合理把握内容描述的限度
胡明方诉郑州市二七区政府案
向相关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金英诉武汉市政府、武昌区政府案
咨询,还是貌似咨询?
闫水旺诉河南省政府、郑州市政府案
V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
陈银花诉黄冈市政府案
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
李清林诉安阳市政府案
“三安全一稳定”的适用范围
熊宗强诉宜昌市政府、伍家岗区政府案
国家赔偿的种类
张玲诉三门峡市政府案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卢先锋诉庐江县政府案
调解以及调解的保密和公开
杨子哲诉山西省人社厅案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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