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物权常见法律问题及纠纷解决法条速查与文书范本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04-01
ISBN:9787519720421
定价:¥65.00
购买这本书可以去
内容简介
为方便读者充分了解现行法律法规及文书范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物权常见法律问题及纠纷解决法条速查与文书范本》根据物权常见法律问题,收录现行有效的关联法规和常用文书范本,并予以精要解读,以便广大读者充分利用法律文书实现自身合法权益。 ①法条速查选取法律法规的标准文本,根据常见法律问题标明条文主旨,并配以关联法规,收录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等,方便读者快速检索相关条文。 ②条文注解根据常见法律问题编写条文注解,介绍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背景、实务要点,帮助读者理解和应用相关法条。 ③文书范本根据法律法规条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编辑整理法律文书示范文本或参考样本,使重点法条与文书范本关联配套。 ④应用指引从法律实务的实际需要出发,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释明文书范本的基本格式、应用要点及其他注意事项,以便读者操作使用。
作者简介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机构。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机关单位、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适用提要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第四条平等保护原则
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
第八条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其例外
[文书范本0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第十条登记机构和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文书范本02]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登记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
[文书范本0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第十九条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文书范本04]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第二十条预告登记
第二十一条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登记收费问题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
第二十四条船舶等物权登记
[文书范本05]机动车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占有改定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等导致的物权变动
[文书范本06]物权消灭法律文书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
[文书范本07]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十条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消灭物权
第三十一条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物权争议解决途径
[文书范本08]民事起诉状
[文书范本09]民事答辩状
[文书范本10]民事反诉状
[文书范本11]民事上诉状
[文书范本12]先予执行申请书
[文书范本13]财产保全申请书
[文书范本14]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担保书
第三十三条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三十五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三十六条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与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
第三十八条物权保护方式的适用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的基本内容
第四十条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
第四十一条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征收
第四十三条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地
第四十四条征用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国有财产的范围、性质及其行使
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
第四十七条国有土地的范围
第四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第四十九条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五十一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第五十二条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和基础设施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的物权
第五十四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第五十五条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
第五十六条国有财产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国有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集体财产的范围
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以及重大事项决定程序
第六十条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第六十一条城镇集体财产权利
第六十二条集体财产状况的公布
第六十三条集体财产权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私有财产范围
第六十五条保护私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私有财产权保护
第六十七条企业出资人权利
第六十八条法人财产权
第六十九条社团财产的保护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共有的范围
第七十四条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
第七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第七十六条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
第七十七条住宅变经营性用房的限制与条件
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文书范本15]管理规约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第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关系
[文书范本16]物业服务责任书
第八十三条业主义务与权益维护
[文书范本17]城市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第八十五条相邻关系的处理依据
第八十六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第八十七条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
第八十八条相邻土地、建筑物的利用
第八十九条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禁止弃置固体废物、排放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第九十二条损害的避免与赔偿
第八章共有
第九十三条共有的概念和形式
[文书范本18]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
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
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
第九十六条共有物的管理
第九十七条共有物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
第九十八条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第九十九条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第一百条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第一百零一条共有份额的转让与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
第一百零三条共有关系性质不明的推定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的份额确定规则
第一百零五条他物权的准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的概念及其要件
第一百零七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取得的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的返还与送交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收到遗失物的通知及公告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遗失物保管义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保管费用和报酬请求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第一百一十五条从物随主物转让
第一百一十六条孳息的归属
第三编用 益 物 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集体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一百二十条用益物权人的权利行使
第一百二十一条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
第一百二十二条海域使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渔业养殖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双层经营体制
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土地承包期
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
[文书范本19]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文书范本2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第一百二十九条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
第一百三十条承包地调整
第一百三十一条承包地收回
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及其流转
第一百三十四条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与限制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文书范本2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一百三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一百四十条土地用途
第一百四十一条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支付
第一百四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属
第一百四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第一百四十四条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形式和期限
第一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
第一百四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与地上物归属
第一百五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一百五十一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规定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灭失后的重新分配
第一百五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的概念
第一百五十七条地役权的设立与地役权合同
[文书范本22]地役权合同
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效力与登记
第一百五十九条供役地权利人的允许与不作为义务
第一百六十条地役权人权利义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的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享有或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上设立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
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第一百六十六条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第一百六十七条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第一百六十八条地役权的消灭
第一百六十九条地役权变动后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四编担 保 物 权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的含义
第一百七十一条担保物权适用范围与反担保
第一百七十二条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
第一百七十五条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转移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百七十六条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
第一百七十七条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
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的效力衔接
第十六章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一般抵押权的概念
第一百八十条抵押财产的范围
[文书范本23]房屋借款抵押合同
[文书范本24]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
[文书范本25]车辆抵押合同
[文书范本26]车辆抵押反担保合同
第一百八十一条浮动抵押
第一百八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关系
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禁止抵押的财产
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与抵押合同
[文书范本27]财产抵押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禁止流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不动产抵押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动产抵押效力与登记对抗效力
第一百八十九条动产浮动抵押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
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的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担保
第一百九十三条抵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减少时的处理
第一百九十四条抵押权及其顺位的放弃与抵押权变更
第一百九十五条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第一百九十六条抵押财产的确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抵押财产的孳息
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变价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的处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上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
第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存续期间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第二百零三条最高额抵押的概念
第二百零四条最高额抵押转让的限制
第二百零五条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七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二百零八条动产质权基本权利
第二百零九条禁止出质的动产
第二百一十条质权合同
[文书范本28]动产质押合同
[文书范本29]反担保质押承诺函
第二百一十一条禁止流质
第二百一十二条动产质权的设立
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权人孳息收取权
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及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妥善保管义务
第二百一十六条质物保全
第二百一十七条转质权
第二百一十八条质权放弃及其他担保人责任承担原则
第二百一十九条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
第二百二十条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及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质物变价款的归属
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额质权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二百二十三条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
[文书范本30]权利质押合同
[文书范本31]借款质押合同
[文书范本32]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文书范本33]大额存单质押贷款合同
[文书范本34]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合同
[文书范本35]仓单质押合同
[文书范本36]股权质押合同
[文书范本37]专利权质押合同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等出质的权利质权的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质权人行使权利的特别规定
第二百二十六条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的设定及质权限定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及限制
第二百二十八条应收账款质权的设定与限制
第二百二十九条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八章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条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文书范本38]留置担保合同
第二百三十一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第二百三十二条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
第二百三十三条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特殊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留置权人的妥善保管义务
第二百三十五条留置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留置权实现的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债务人可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八条留置财产变价后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九条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关系
第二百四十条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第五编占有
第十九章占有
第二百四十一条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
第二百四十二条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无权占有人的原物及其孳息的返还义务及善意占有人的有关费用求偿权
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人对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保护请求权与除斥期间
附则
第二百四十六条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与过渡衔接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施行日期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2.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7.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适用提要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第四条平等保护原则
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
第八条物权法与其他法律关系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其例外
[文书范本0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第十条登记机构和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文书范本02]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登记效力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
[文书范本0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第十九条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文书范本04]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第二十条预告登记
第二十一条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登记收费问题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
第二十四条船舶等物权登记
[文书范本05]机动车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占有改定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等导致的物权变动
[文书范本06]物权消灭法律文书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
[文书范本07]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十条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消灭物权
第三十一条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物权争议解决途径
[文书范本08]民事起诉状
[文书范本09]民事答辩状
[文书范本10]民事反诉状
[文书范本11]民事上诉状
[文书范本12]先予执行申请书
[文书范本13]财产保全申请书
[文书范本14]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担保书
第三十三条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三十五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三十六条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与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
第三十八条物权保护方式的适用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的基本内容
第四十条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
第四十一条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征收
第四十三条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地
第四十四条征用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国有财产的范围、性质及其行使
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
第四十七条国有土地的范围
第四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第四十九条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第五十一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第五十二条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和基础设施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的物权
第五十四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第五十五条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
第五十六条国有财产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国有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集体财产的范围
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以及重大事项决定程序
第六十条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第六十一条城镇集体财产权利
第六十二条集体财产状况的公布
第六十三条集体财产权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私有财产范围
第六十五条保护私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私有财产权保护
第六十七条企业出资人权利
第六十八条法人财产权
第六十九条社团财产的保护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共有的范围
第七十四条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
第七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第七十六条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
第七十七条住宅变经营性用房的限制与条件
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文书范本15]管理规约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第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关系
[文书范本16]物业服务责任书
第八十三条业主义务与权益维护
[文书范本17]城市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第八十五条相邻关系的处理依据
第八十六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第八十七条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
第八十八条相邻土地、建筑物的利用
第八十九条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禁止弃置固体废物、排放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第九十二条损害的避免与赔偿
第八章共有
第九十三条共有的概念和形式
[文书范本18]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
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
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
第九十六条共有物的管理
第九十七条共有物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
第九十八条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
第九十九条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第一百条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第一百零一条共有份额的转让与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
第一百零三条共有关系性质不明的推定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的份额确定规则
第一百零五条他物权的准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的概念及其要件
第一百零七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取得的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的返还与送交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收到遗失物的通知及公告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遗失物保管义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保管费用和报酬请求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第一百一十五条从物随主物转让
第一百一十六条孳息的归属
第三编用 益 物 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集体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一百二十条用益物权人的权利行使
第一百二十一条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
第一百二十二条海域使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渔业养殖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双层经营体制
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土地承包期
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
[文书范本19]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文书范本2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第一百二十九条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
第一百三十条承包地调整
第一百三十一条承包地收回
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及其流转
第一百三十四条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与限制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文书范本2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一百三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一百四十条土地用途
第一百四十一条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支付
第一百四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属
第一百四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第一百四十四条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形式和期限
第一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
第一百四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与地上物归属
第一百五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一百五十一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规定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灭失后的重新分配
第一百五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的概念
第一百五十七条地役权的设立与地役权合同
[文书范本22]地役权合同
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效力与登记
第一百五十九条供役地权利人的允许与不作为义务
第一百六十条地役权人权利义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的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享有或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上设立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
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第一百六十六条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第一百六十七条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第一百六十八条地役权的消灭
第一百六十九条地役权变动后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四编担 保 物 权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的含义
第一百七十一条担保物权适用范围与反担保
第一百七十二条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
第一百七十五条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债务转移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百七十六条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
第一百七十七条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
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的效力衔接
第十六章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一般抵押权的概念
第一百八十条抵押财产的范围
[文书范本23]房屋借款抵押合同
[文书范本24]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
[文书范本25]车辆抵押合同
[文书范本26]车辆抵押反担保合同
第一百八十一条浮动抵押
第一百八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关系
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禁止抵押的财产
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与抵押合同
[文书范本27]财产抵押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禁止流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不动产抵押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动产抵押效力与登记对抗效力
第一百八十九条动产浮动抵押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
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的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担保
第一百九十三条抵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减少时的处理
第一百九十四条抵押权及其顺位的放弃与抵押权变更
第一百九十五条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第一百九十六条抵押财产的确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抵押财产的孳息
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变价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的处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上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
第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存续期间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第二百零三条最高额抵押的概念
第二百零四条最高额抵押转让的限制
第二百零五条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七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二百零八条动产质权基本权利
第二百零九条禁止出质的动产
第二百一十条质权合同
[文书范本28]动产质押合同
[文书范本29]反担保质押承诺函
第二百一十一条禁止流质
第二百一十二条动产质权的设立
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权人孳息收取权
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权人对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及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妥善保管义务
第二百一十六条质物保全
第二百一十七条转质权
第二百一十八条质权放弃及其他担保人责任承担原则
第二百一十九条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
第二百二十条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及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质物变价款的归属
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额质权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二百二十三条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
[文书范本30]权利质押合同
[文书范本31]借款质押合同
[文书范本32]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文书范本33]大额存单质押贷款合同
[文书范本34]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合同
[文书范本35]仓单质押合同
[文书范本36]股权质押合同
[文书范本37]专利权质押合同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等出质的权利质权的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质权人行使权利的特别规定
第二百二十六条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的设定及质权限定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及限制
第二百二十八条应收账款质权的设定与限制
第二百二十九条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八章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条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文书范本38]留置担保合同
第二百三十一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第二百三十二条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
第二百三十三条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特殊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留置权人的妥善保管义务
第二百三十五条留置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留置权实现的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债务人可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八条留置财产变价后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九条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关系
第二百四十条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第五编占有
第十九章占有
第二百四十一条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
第二百四十二条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无权占有人的原物及其孳息的返还义务及善意占有人的有关费用求偿权
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人对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保护请求权与除斥期间
附则
第二百四十六条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与过渡衔接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施行日期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2.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7.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8)
猜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