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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民法规制

网络交易民法规制

作者:杨立新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01-01

ISBN:9787519717667

定价:¥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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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网络交易民法规制》一书,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基础,全面研究“互联网+”交易领域的民法适用问题。全书分为三编:**编网络交易民事法律关系,研究了网络交易的基础法律关系的基本构造,网络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销售者和服务者以及消费者的民法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特别研究了网络交易规则的基础性法律问题。第二编重点研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网络交易中的民事责任问题,既指出现行法律规定的基本规则及适用,也指出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第三编主要研究销售者、服务者在网络交易中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如7天无理由退货的反悔权、质量违约的解除权,以及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特别是研究了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最后还专门研究了网络店铺销售者、服务者的信用欺诈和消费者的消费欺诈及其责任。
作者简介
  杨立新,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龙图法律研究院名誉院长、首席研究员、北京中教慧通教育科技研究院院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共政策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央“五·五”普法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中国大百科全书》(第3版)法学卷民法学分卷主编、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名誉会长、世界侵权法学会主席、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审判组长、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荣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北京市师德标兵、吉林省劳动模范、吉林省振兴中华一等功荣立者。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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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网络交易民法规制的总纲 1
一、网络交易的经营者适用经营者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定 2
 (一)经营者民事责任的请求权主体 2
 (二)经营者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 4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民事责任的其他规定 6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违约责任 7
 (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解除合同责任 7
 (二)经营者提供格式条款的效力 8
 (三)增加规定远程销售商品的消费者反悔权 9
 (四)继续坚持展销会、租赁柜台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11
 (五)增加网络交易平台的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11
 (六)继续坚持预付款责任 13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侵权责任 14
 (一)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 14
 (二)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召回和警示说明义务 15
 (三)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 16
 (四)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虚假广告责任 17
 (五)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18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 19
 (一)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19
 (二)关于侵害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或者个人信息的责任 20
 (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22
 (四)关于财产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 22
 (五)加重惩罚性赔偿责任 23
 (六)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权保障 27
**编 网络交易民事法律关系
**章 网络交易民事法律关系之构造 31
一、网络交易法律关系之宏观构造:“三(五)三”的基本结构 32
 (一)网络交易法律关系的概念界定和基本特征 32
 (二)网络交易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 35
 (三)网络交易法律关系的“三(五)三”宏观结构 38
二、网络交易法律关系之微观构造Ⅰ:三种基本法律关系的结构 40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销售者、服务者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 40
 (二)消费者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 45
 (三)销售者、服务者与消费者的网络买卖合同与网络服务合同 46
(四)网络交易三种基本法律关系的构造 54
三、网络交易法律关系之微观构造Ⅱ:五种基本权利义务内容 54
 (一)提供网络交易场所 54
 (二)发布网络交易信息 57
 (三)交易价金托管支付 61
 (四)网络买卖商品配送 63
 (五)网络交易信用评价 63
四、网络交易法律关系之微观构造Ⅲ:三种辅助性法律关系的结构 67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托管支付服务合同 68
 (二)销售者与物流企业之间商品交付的快递服务合同 71
 (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第三方征信机构的信用评价服务合同 74
五、结论 75
第二章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网络交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77
一、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法地位的一般界定 77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概念界定 77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一般民法地位 80
 (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法人人格权的权利人 82
二、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所有权人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83
 (一)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属性 84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所享有的所有权及属性 87
 (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网络交易平台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及保护 88
三、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当事人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91
 (一)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关系中地位的误判 92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主体一方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关系 93
 (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94
四、作为与第三方平台服务合同当事人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97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第三方服务合同的性质与当事人地位 97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第三方机构委托合同中的地位 98
 (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99
第三章 销售者、服务者在网络交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102
一、网络交易的销售者、服务者的一般民事地位 102
 (一)网络交易的销售者、服务者的界定 102
 (二)网络交易的销售者、服务者的民事主体地位 104
二、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当事人的销售者、服务者 106
 (一)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当事人地位的取得 106
 (二)网络交易的销售者、服务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07
三、作为网络店铺权利人的销售者、服务者 109
 (一)网络店铺的法律属性 109
 (二)网络店铺的法律属性及销售者、服务者的权利性质 111
 (三)销售者、服务者是网络店铺的名称权人 114
 (四)销售者、服务者享有的网络店铺权属的转让 116
四、作为网络交易合同主体的销售者、服务者 117
 (一)销售者、服务者作为网络买卖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的主体 117
 (二)销售者、服务者履行网络买卖合同、网络服务合同中的责任 118
 (三)如何确定网络交易合同的履行顺序 120
第四章 消费者在网络交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123
一、消费者在网络交易法律关系中的一般民事地位 123
 (一)对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123
 (二)消费者的一般民法地位 125
 (三)关于消费者身份的几个具体问题 126
二、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中的地位及权利义务 129
 (一)消费者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 129
 (二)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130
 (三)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中的责任 131
三、消费者在网络买卖合同或网络服务合同中的地位及权利义务 132
 (一)消费者在网络买卖合同中的地位及权利义务 132
 (二)消费者在网络服务合同中的地位及权利义务 137
第五章 网络交易规则的习惯法属性及效力 141
一、我国网络交易规则的产生、发展及现状 141
 (一)我国网络交易规则的产生与发展 141
 (二)网络交易规则建设的现状 143
二、对网络交易规则制定权的争议及确定 145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有权制定网络交易规则 145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制定网络交易规则的法理依据 149
 (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制定网络交易规则的职责范围 152
三、网络交易规则的概念界定及其基本属性定性 154
 (一)网络交易规则的概念界定 154
 (二)网络交易规则的法律属性定性 155
四、网络交易规则的法律效力 159
 (一)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区分 159
 (二)作为行为规范的网络交易规则的效力 161
 (三)作为裁判规范的网络交易规则的效力 163
五、结论 167
第二编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法规制
第六章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 171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消费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关系背景 171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的正当性基础问题 171
 (二)网络交易法律关系的多重性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关系 172
 (三)竞合侵权行为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客观基础 174
 (四)小结 176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忽视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的差别而使规则不周延 177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确定的规则适用于网络销售商品致害的正确性 177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的规则适用于通过网络提供服务致害的不正当性 177
 (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致害消费者承担责任的不同基础 179
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消费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般性规则 183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83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85
 (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类型 187
 (四)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189
四、网络交易致害消费者责任的法律适用 189
 (一)准确理解和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的责任规则 189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发现的问题 190
 (三)确定稳妥的网络交易损害赔偿责任规则保护好消费者权益 191
第七章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消费者致害承担的责任 194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 194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 196
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来源 199
四、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及具体规则 202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形式 202
 (二)法定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 205
 (三)约定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 207
 (四)消费者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的选择权 207
 (五)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 208
 (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承担责任时销售者或服务者的自己责任 208
 (七)这种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209
五、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侵权连带责任及具体规则 209
 (一)责任的性质 210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侵权连带责任的主观要件 210
 (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侵权连带责任的客观要件 211
 (四)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侵权的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的责任形式 212
第八章 网购食品平台责任对网络交易平台责任一般规则的补充 214
一、网购食品平台责任规则与网络交易平台责任一般规则的异同 214
 (一)《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交易平台责任规则的不同规定 214
 (二)《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责任规则的具体比较 216
 (三)网购食品平台责任的具体规则 219
二、网络购物平台责任规则补充网络交易平台责任一般规则的理论依据 221
 (一)补充网络交易平台责任一般规则的责任主体缺位 221
 (二)增加网购食品致害的客观连带责任规则 224
 (三)在产品责任中增加“首负责任制” 226
三、网购食品平台责任规则对补充网络交易平台责任一般规则漏洞的价值 227
 (一)网络交易平台责任一般规则应当采纳网购食品平台责任规则的进步作为补充 227
 (二)网购食品责任规则应当借鉴主观连带责任规则 229
四、结论 230
第九章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服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231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1款不能涵盖对提供服务造成损害的救济 231
二、影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服务损害赔偿责任及规则的主要因素 235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服务致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性质 235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于提供服务造成损害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 237
 (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推荐服务是否有偿 238
三、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服务致害消费者的责任应为单向连带责任 239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服务者承担单向连带责任的理由 239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单向连带责任可否参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241
 (三)单向连带责任的基本规则 243
四、两个应当进行深入讨论的问题 247
 (一)是否仍有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1款规则的情形 247
 (二)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 248
第十章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 250
一、确定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裁侵权行为的原则 251
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权利基础 255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属于财产权利 257
 (二)消费者个人信息概括在隐私权之中 258
 (三)隐私权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权利基础 260
三、消费者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具体方法 263
 (一)人格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 263
 (二)侵权责任请求权的保护方法 265
 (三)用侵权责任请求权的方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实用性 265
四、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268
 (一)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68
 (二)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一般要件 269
 (三)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特别要件 271
 (四)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 272
五、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 273
 (一)非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 273
 (二)非法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 274
 (三)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 274
 (四)非法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274
 (五)非法篡改消费者个人信息 275
 (六)非法毁损消费者个人信息 275
 (七)丢失消费者个人信息 275
 (八)违法发送电子信息侵扰生活安宁 275
 (九)对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或侵扰他人信息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276
 (十)其他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 276
六、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承担 276
第十一章  网络媒介平台的性质转变及提供者的责任承担 279
一、网络媒介平台与网络交易平台的本质区别 279
 (一)网络媒介平台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280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销售者、服务者及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282
 (三)两种网络平台服务合同的区别 284
二、网络媒介平台转化为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具备的要素 286
 (一)网络媒介平台转化为网络交易平台须具备的要素 286
 (二)网络媒介平台转化为网络交易平台的理论分析 292
三、网络媒介平台转化为网络交易平台后的提供者责任承担 295
 (一)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责任的主体身份要求 295
 (二)网络媒介平台提供者承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的性质及规则 296
 (三)网络媒介平台提供者在其性质转化后承担的不同责任 297
 (四)特例: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接口的网络媒介平台责任 298
第十二章  利用网络非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的损害赔偿责任 300
一、利用网络非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的表现及网络平台的区别 300
 (一)利用网络非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的表现形式 300
 (二)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非交易平台的主要区别 302
 (三)可以得出来的结论 305
二、利用网络非交易平台进行商业交易活动的法律关系 305
 (一)网络平台与网络用户及销售者、服务者的法律关系性质 305
 (二)利用网络非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行为的法律关系性质 307
 (三)确认利用网络非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的法律关系性质的意义 309
三、利用网络非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致害消费者的责任种类及具体规则 310
 (一)网络非交易平台提供者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未提供具体支持的损害赔偿责任 310
 (二)网络非交易平台提供者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提供具体支持的损害赔偿责任 313
 (三)利用网络非交易平台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损害赔偿责任 315
 (四)明知或者应知利用网络非交易平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造成损害的责任 318
第十三章  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 319
第十四章 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反悔权及适用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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