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法院审理金融案件观点集成
作者:贾林青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09-01
ISBN:9787509387856
定价:¥88.00
购买这本书可以去
内容简介
典型案例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具有独特的价值。《法院审理房地产案件观点集成》通过整理全国各级法院的已生效裁判,总结、归纳出具体的裁判经验、思路和尺度,以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方法。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精神、审判业务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目前审判实务中的主流观点等对案例进行了透彻分析。阅读本书,使读者可以在快速了解房地产案件法律争议问题的前提下,迅速了解法院的司法观点和态度,以及裁判的思路和尺度。
作者简介
朱树英,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任上海市第十、十一届政协常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业务委员会主任,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常务理事兼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上海、北京、武汉、厦门、济南、台州、苏州、常州、渭南九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专业仲裁员。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副院长。被聘担任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重庆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交通大学、同济大学、东南大学法学客座教授。先后获上海市劳动模范、上海市首届“东方大律师”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秀建设者、全国优秀律师称号。 曹珊,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高级律师。同时拥有土建高级工程师、国家土建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项目分析师、IPMP国际工程高级(B)项目经理资格。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房委秘书长,住建部市场监管司法律顾问,上海市黄浦区政府法律顾问,郑州市财政局法律顾问,国家财政部PPP中心专家库法律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建设工程、城市基建、PPP),河北、河南、湖北、湖南、浙江、四川、黑龙江等多省PPP专家库专家,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中国建筑工程造价协会专家委员,江苏省、河南省建设厅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评标经济类资深专家评委,武汉仲裁委、济南仲裁委、珠海仲裁委仲裁员,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等职务。
目录
第一章储蓄存款纠纷
一、外资金融机构向小额储户收取账户管理费之合法性的认定
二、银行对于储户存款被盗的,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三、权利外观理论在审理储蓄存款类侵权案件中的运用
四、银行对储户存款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认定
五、银行在存单冒领案件中给付正当性的审查标准
六、金融服务合同的责任应当是针对违约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后果
七、银行委托关系中理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谨慎地维护客户的信用利益
第二章融资借款纠纷
一、银行怠于依授信协议约定订立贷款合同的,应对因此造成客户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二、商业银行收取贷款账户管理费依赖的“贷款本金”应指贷款本金总额
三、银行自行调整贷款合同之利率条款的效力认定和相关限制
四、银行因借款人逾期还款而行使借款合同解除权的条件认定
五、委托贷款法律关系应当依据三方借款合同来认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六、出借人以预期违约为由滥用诉权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七、受托银行在委托贷款中对委托人的法律责任分析
八、着力于弥补贷款合同约定漏洞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P2P网贷纠纷的司法处理
十、公证处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签发执行证书的,当事人不能就该公证书所载债权债务关系直接提起诉讼
十一、处理借款协议涉及的诉讼、公证及执行的三者关系时,以避免当事人行使诉权与申请强制执行之间法律适用冲突为要旨
第三章融资担保纠纷
一、 贷款银行不得对抵押预告登记行使优先受偿的抵押权
二、监护人将未成年人房产份额提供抵押的效力认定
三、动产浮动抵押的浮动动产在结晶为固定抵押前,抵押人所设定的其他担保物权的受偿顺位优先于该动产浮动抵押
四、以共有财产设立贷款抵押的生效条件,是经其他共有人同意,银行应予以严格审查
五、金钱以保证金形式特定化后设定担保的,依法构成质押担保
六、保证人的配偶明确表示愿意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债务的,应与保证人一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质权人对商铺优先续租权质押而要求优先受偿的,依法应予支持
八、抵押权人未告知其他担保人而放弃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应当在弃权者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第四章票据结算纠纷之一: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一、票据的无因性决定了持票人支付了票据对价而享有票据权利
二、合法行使的票据权利不受公权限制
三、从无票据处分权人手中无过失地受让票据而享有票据权利的认定
四、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五、除权判决的结论仅是程序上的推定,不具有实体上的既判力,汇票的合法权利人有权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撤销该判决
六、票据经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后,利害关系人仍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七、正当持票人利益在除权判决后的诉讼保障方式
八、撤销除权判决纠纷中不应仅凭票据上记载的被背书人应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九、支票收款人空白,持票人补记后,出票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十、有效票据的对价给付应如何认定
十一、支票账户撤销不能免除出票人的票据责任
十二、商业汇票前手之间的基础合同纠纷不得对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十三、法院的除权判决对于票据请求权的影响
第五章票据结算纠纷之二:背书连续性与票据担保
一、对票据背书是否连续的司法认定应坚持实质审查原则
二、支票背书连续性审查标准的认定
三、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票据,持票人在该票据上记载自己名称的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瑕疵票据背书连续性的审查与认定
五、票据质权的设立条件,应同时具备合意和交付两个要件
六、清偿票据贴现担保之债务无法取得票据追索权
七、空白支票质押中质权人应承担合理行使质押权的义务
八、保证金质押担保的成立需满足保证金被债权人实际控制及保证金账户特定化的要求
九、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审查义务及其担保权利的实现
第六章银行卡业务纠纷
一、合同约定是银行能够扣除逾期手续费的依据
二、伪卡盗刷案件中当事人损失承担的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三、因对信用卡交易存有重大争议而暂不还款的,不构成失信行为
四、银行向其客户发送商业性信息之行为,一般不构成侵权
五、银行信用卡中心系统迟延结算不能成为阻却侵权成立的抗辩
六、持卡人预留他人手机号并泄露交易密码,银行方对卡内资金被转走的无需担责
七、银行未能证明向申领人送达信用卡的,信用卡所产生的欠费不应由申领人偿付
八、银联POS机刷卡退款交易中,收单银行是商家向消费者履行货款返还义务的辅助人
九、特约商户未进行结算操作的,须自行承担外币卡请款不能的风险
十、特约商户应对外卡转接行负交易真实性的举证责任
十一、发卡银行未尽谨慎审查义务而错划持卡人账户款项,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第七章融资租赁纠纷
一、回购型融资租赁纠纷中回购责任的认定
二、出租人在融资回租中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租赁物的司法认定
三、融资租赁案件所涉三种保证金的性质甄别及回购价格确认
四、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租赁物的处理、赔偿范围的确定
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不得否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六、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保留所有权的,针对承租人违约而主张优先受偿,应予支持
第八章委托理财纠纷
一、银行代客境外理财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
二、银行向客户推介不适宜的理财产品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三、证券从业人员从事的委托理财行为应认定无效
四、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五、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约定保底条款之效力的认定
六、对于个人与违规作市商签订的脱离正规市场监管的委托理财协议的合同效力应认定为无效
第九章期货交易纠纷
一、期货交易中透支交易及穿仓损失责任的认定
二、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案件中全权委托的认定及交易手续费的调整
三、期货公司有权在行情剧烈波动导致风险率超标的情况下盘中强行平仓
四、期货交易代理“飞单”行为民事责任的认定
五、未经批准设立黄金交易平台进行黄金期货交易的行为无效
六、期货公司应就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而向客户资金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第十章保理业务纠纷
一、保理法律关系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
二、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否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且保理商不能证明债务人欠款的,债务人不应向保理商承担付款义务
三、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不真实的责任认定
四、保理债权转让中转让通知的效力及形式审视
五、名为保理实为借款合同纠纷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章其他金融业务纠纷
一、银行保兑仓业务主体法律责任的司法认定
二、汇率掉期交易中违约责任损失的计算方式
三、信托型资产证券化案件中受托人得以自己名义主张委托人的贷款债权及抵押权
四、证券信用交易中融资杠杆被失约扩大,相应损失各自承担
五、拍卖公司未如实披露拍品瑕疵时,应对拍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六、出售房屋而保留回赎权利之融资方式的认定
七、外国移民政策变化是否为移民服务中介公司的免责事由
八、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
九、证券公司违反缔约前告知义务,应对客户由此产生的投资损失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附录: 相关法律文件汇总
一、外资金融机构向小额储户收取账户管理费之合法性的认定
二、银行对于储户存款被盗的,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三、权利外观理论在审理储蓄存款类侵权案件中的运用
四、银行对储户存款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认定
五、银行在存单冒领案件中给付正当性的审查标准
六、金融服务合同的责任应当是针对违约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后果
七、银行委托关系中理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谨慎地维护客户的信用利益
第二章融资借款纠纷
一、银行怠于依授信协议约定订立贷款合同的,应对因此造成客户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二、商业银行收取贷款账户管理费依赖的“贷款本金”应指贷款本金总额
三、银行自行调整贷款合同之利率条款的效力认定和相关限制
四、银行因借款人逾期还款而行使借款合同解除权的条件认定
五、委托贷款法律关系应当依据三方借款合同来认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六、出借人以预期违约为由滥用诉权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七、受托银行在委托贷款中对委托人的法律责任分析
八、着力于弥补贷款合同约定漏洞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P2P网贷纠纷的司法处理
十、公证处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签发执行证书的,当事人不能就该公证书所载债权债务关系直接提起诉讼
十一、处理借款协议涉及的诉讼、公证及执行的三者关系时,以避免当事人行使诉权与申请强制执行之间法律适用冲突为要旨
第三章融资担保纠纷
一、 贷款银行不得对抵押预告登记行使优先受偿的抵押权
二、监护人将未成年人房产份额提供抵押的效力认定
三、动产浮动抵押的浮动动产在结晶为固定抵押前,抵押人所设定的其他担保物权的受偿顺位优先于该动产浮动抵押
四、以共有财产设立贷款抵押的生效条件,是经其他共有人同意,银行应予以严格审查
五、金钱以保证金形式特定化后设定担保的,依法构成质押担保
六、保证人的配偶明确表示愿意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债务的,应与保证人一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质权人对商铺优先续租权质押而要求优先受偿的,依法应予支持
八、抵押权人未告知其他担保人而放弃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应当在弃权者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第四章票据结算纠纷之一: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一、票据的无因性决定了持票人支付了票据对价而享有票据权利
二、合法行使的票据权利不受公权限制
三、从无票据处分权人手中无过失地受让票据而享有票据权利的认定
四、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五、除权判决的结论仅是程序上的推定,不具有实体上的既判力,汇票的合法权利人有权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撤销该判决
六、票据经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后,利害关系人仍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七、正当持票人利益在除权判决后的诉讼保障方式
八、撤销除权判决纠纷中不应仅凭票据上记载的被背书人应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九、支票收款人空白,持票人补记后,出票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十、有效票据的对价给付应如何认定
十一、支票账户撤销不能免除出票人的票据责任
十二、商业汇票前手之间的基础合同纠纷不得对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十三、法院的除权判决对于票据请求权的影响
第五章票据结算纠纷之二:背书连续性与票据担保
一、对票据背书是否连续的司法认定应坚持实质审查原则
二、支票背书连续性审查标准的认定
三、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票据,持票人在该票据上记载自己名称的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瑕疵票据背书连续性的审查与认定
五、票据质权的设立条件,应同时具备合意和交付两个要件
六、清偿票据贴现担保之债务无法取得票据追索权
七、空白支票质押中质权人应承担合理行使质押权的义务
八、保证金质押担保的成立需满足保证金被债权人实际控制及保证金账户特定化的要求
九、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审查义务及其担保权利的实现
第六章银行卡业务纠纷
一、合同约定是银行能够扣除逾期手续费的依据
二、伪卡盗刷案件中当事人损失承担的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三、因对信用卡交易存有重大争议而暂不还款的,不构成失信行为
四、银行向其客户发送商业性信息之行为,一般不构成侵权
五、银行信用卡中心系统迟延结算不能成为阻却侵权成立的抗辩
六、持卡人预留他人手机号并泄露交易密码,银行方对卡内资金被转走的无需担责
七、银行未能证明向申领人送达信用卡的,信用卡所产生的欠费不应由申领人偿付
八、银联POS机刷卡退款交易中,收单银行是商家向消费者履行货款返还义务的辅助人
九、特约商户未进行结算操作的,须自行承担外币卡请款不能的风险
十、特约商户应对外卡转接行负交易真实性的举证责任
十一、发卡银行未尽谨慎审查义务而错划持卡人账户款项,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第七章融资租赁纠纷
一、回购型融资租赁纠纷中回购责任的认定
二、出租人在融资回租中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租赁物的司法认定
三、融资租赁案件所涉三种保证金的性质甄别及回购价格确认
四、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租赁物的处理、赔偿范围的确定
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不得否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六、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保留所有权的,针对承租人违约而主张优先受偿,应予支持
第八章委托理财纠纷
一、银行代客境外理财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
二、银行向客户推介不适宜的理财产品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三、证券从业人员从事的委托理财行为应认定无效
四、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五、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约定保底条款之效力的认定
六、对于个人与违规作市商签订的脱离正规市场监管的委托理财协议的合同效力应认定为无效
第九章期货交易纠纷
一、期货交易中透支交易及穿仓损失责任的认定
二、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案件中全权委托的认定及交易手续费的调整
三、期货公司有权在行情剧烈波动导致风险率超标的情况下盘中强行平仓
四、期货交易代理“飞单”行为民事责任的认定
五、未经批准设立黄金交易平台进行黄金期货交易的行为无效
六、期货公司应就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而向客户资金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第十章保理业务纠纷
一、保理法律关系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
二、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否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且保理商不能证明债务人欠款的,债务人不应向保理商承担付款义务
三、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不真实的责任认定
四、保理债权转让中转让通知的效力及形式审视
五、名为保理实为借款合同纠纷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章其他金融业务纠纷
一、银行保兑仓业务主体法律责任的司法认定
二、汇率掉期交易中违约责任损失的计算方式
三、信托型资产证券化案件中受托人得以自己名义主张委托人的贷款债权及抵押权
四、证券信用交易中融资杠杆被失约扩大,相应损失各自承担
五、拍卖公司未如实披露拍品瑕疵时,应对拍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六、出售房屋而保留回赎权利之融资方式的认定
七、外国移民政策变化是否为移民服务中介公司的免责事由
八、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
九、证券公司违反缔约前告知义务,应对客户由此产生的投资损失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附录: 相关法律文件汇总
猜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