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英国自然保育法
作者:[英] 罗杰斯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06-01
ISBN:9787511896964
定价:¥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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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环境保护与财产权有着怎样的关系? 本书采用跨学科和关联性的方法,同时运用财产权理论对英国与自然栖息地保护和物种保护的自然保育法关键性主题作了深入的思考,通过考察法律和经济手段在促进自然保育(包括海洋环境)方面的效果,以及反映财产权利的环境监管和资源分配之间的关系,特别强调了经济和法律政策工具的整合应该是栖息地和物种保护法律有效施行的关键,为我国的环境和生态保护区建设提供有益借鉴和参照。
作者简介
克里斯托弗??罗杰斯 ( Christopher P.Rudgers),多年来担任纽卡斯尔大学法学院院长,兼任欧洲非政府组织理事会理事,英国农业法协会理事等,是《环境法评论》主编,《环境与乡村法》总编。他是一位具有国际学术影响力的专家,曾多年担任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国际专家评审员,欧洲科学基金会成本研究计划英国指定的代表。出版著作多部,集中于财产法、农业法(已三版)和住宅法领域,主要研究重点在于自然保育法和财产权理论。 姜双林,浙江江山人,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环境法省级重点学科团队负责人,美国乔治城大学访问学者,浙江省“钱江人才计划”C类项目入选者。兼任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环境法学院委员会委员、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委员、浙江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等职。
目录
第一章法律语境中的自然保育
第一节绪论
第二节物种保护和栖息地保护——双管齐下的方法
第三节自然保育立法:源起、范围和政策
一、法定干预的源起
二、物种和栖息地的立法
第四节现代“保育”法的适用范围
一、生物多样性保育
二、界定受保护的“自然”环境
三、法律和经济手段
第五节法律在自然保育中的作用——关键性的主题
一、解决自然保育中的冲突利益
二、资源分配
三、财产权利的作用
第六节财产权的范式和《自然保育法》
第七节结论——界定“保育”法
第二章自然保育的治理
第一节引言——治理与伙伴关系原则
第二节法定保育机构
第三节联合自然保育委员会
第四节政府机构
一、中央政府
二、地方政府
三、国家公园机构
四、保育监事会
五、其他公共机构
第五节非政府保育机构
一、国家信托基金
二、野生动物信托基金
第六节公共机构的一般职责
一、促进生物多样性
二、一般保育职责
三、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第七节一种新方法——本地的伙伴关系?
第三章自然栖息地:确定与保护
第一节保护区政策
第二节具有特殊科学价值的场所
一、通知SSSI
二、可能损害保育利益的业务
三、公共机构与法定承担者的责任
四、1981年《野生动植物和乡村法》案项下的潜在责任
五、实现积极管理的权力
六、保育机构的支付
七、进入的权力
八、强制购买
第三节自然储备区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当地自然储备区
第四节石灰石路面令
第五节国家公园
第六节著名自然风景区
第四章自然栖息地:管理
第一节介绍
第二节管理协议
一、具有特殊科学价值的场所
二、建设补助金的拒绝
三、欧洲场所
四、自然储备区
五、一般权力——自然英格兰
六、一般权力——地方当局
第三节管理协议项下的支付
一、“净利润损失”——1983年指南
二、2001年财务指引的改革
第四节保育管理的经济手段
一、共同农业政策
二、交叉遵守和环境管理
三、交叉遵守、财产权利及“污染者付费”原则
第五节农业环境计划
一、环境敏感地区
二、乡村管护
三、环境管护计划
四、威尔士和苏格兰的AES
五、合同模式——影响与成效
第六节开发控制
一、开发规划
二、SSSIs中的开发控制
第七节环境责任
一、严格责任
二、生物多样性损害的过错赔偿责任
三、“环境的”损害
四、行政责任模式
五、结论
第五章保护野生动物、野鸟和植物
第一节保护动物、野鸟和植物的立法
第二节英格兰和威尔士物种保护法的结构
第三节野生鸟类的保护
一、受保护的野鸟
二、猎鸟和害鸟
三、免责条款
四、以非法手段杀害野鸟
五、禁止野鸟或蛋的销售
六、饲养野鸟
第四节野生动物保护
一、1981年《野生动植物和乡村法》第1部分
二、具体物种的保护性立法
第五节野生植物保护
一、普通法律
二、1981年野生动植物与乡村法的保护
三、树木保护令
四、树篱的法律保护
第六章欧洲环境法的影响
第一节野生鸟类指令
一、栖息地保护
二、物种保护
第二节栖息地指令
一、栖息地保护
二、物种保护
第三节栖息地的保护——实施欧洲标准
一、关于潜在的损害性经营的限制
二、经营性建议的“适当”评价
三、特别自然保育令
四、关于农业资本赠款的限制
五、权力制定细则
六、强制购买权
第四节栖息地保护与开发的控制
一、环境评价
二、环境评价标准
三、补偿措施
四、经许可的开发权
第五节物种保护——实施欧洲标准
一、受保护的动物
二、受保护的植物
三、监督与监测
四、保育机构的许可功能
第六节协调式的保育管理
第七章海洋资源保育
第一节引言
第二节海洋区域——法律分类
第三节海洋战略框架指令
第四节英国海洋保护区政策
第五节保护区——扩展到海洋场所
一、具有特殊科学价值的场所
二、国家自然保留区
三、欧洲海洋场所
第六节海洋自然保留区
第七节海洋保育区
一、划定海洋保育区
二、网络方法与重点
三、识别候选的MCZs ——磋商程序
四、生态网络导则
第八节海洋保育区:管理和保护
一、海洋规划和许可
二、给公共机构施加的职责
三、决策方面的职责
四、违反职责
五、保护MCZs的细则和命令
六、损害MCZ容貌的刑事法律责任
七、监测
第九节自然保育海洋保护区(苏格兰)
第八章财产、环境与法律的局限
第一节财产权利与自然保育
第二节保护区政策——影响和成效
第三节保育法律与政策的新导向?
第四节新工具——保育协议和地役权
第五节财产权利与法律的局限?
第六节产权、环境与监管的局限
第一节绪论
第二节物种保护和栖息地保护——双管齐下的方法
第三节自然保育立法:源起、范围和政策
一、法定干预的源起
二、物种和栖息地的立法
第四节现代“保育”法的适用范围
一、生物多样性保育
二、界定受保护的“自然”环境
三、法律和经济手段
第五节法律在自然保育中的作用——关键性的主题
一、解决自然保育中的冲突利益
二、资源分配
三、财产权利的作用
第六节财产权的范式和《自然保育法》
第七节结论——界定“保育”法
第二章自然保育的治理
第一节引言——治理与伙伴关系原则
第二节法定保育机构
第三节联合自然保育委员会
第四节政府机构
一、中央政府
二、地方政府
三、国家公园机构
四、保育监事会
五、其他公共机构
第五节非政府保育机构
一、国家信托基金
二、野生动物信托基金
第六节公共机构的一般职责
一、促进生物多样性
二、一般保育职责
三、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第七节一种新方法——本地的伙伴关系?
第三章自然栖息地:确定与保护
第一节保护区政策
第二节具有特殊科学价值的场所
一、通知SSSI
二、可能损害保育利益的业务
三、公共机构与法定承担者的责任
四、1981年《野生动植物和乡村法》案项下的潜在责任
五、实现积极管理的权力
六、保育机构的支付
七、进入的权力
八、强制购买
第三节自然储备区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当地自然储备区
第四节石灰石路面令
第五节国家公园
第六节著名自然风景区
第四章自然栖息地:管理
第一节介绍
第二节管理协议
一、具有特殊科学价值的场所
二、建设补助金的拒绝
三、欧洲场所
四、自然储备区
五、一般权力——自然英格兰
六、一般权力——地方当局
第三节管理协议项下的支付
一、“净利润损失”——1983年指南
二、2001年财务指引的改革
第四节保育管理的经济手段
一、共同农业政策
二、交叉遵守和环境管理
三、交叉遵守、财产权利及“污染者付费”原则
第五节农业环境计划
一、环境敏感地区
二、乡村管护
三、环境管护计划
四、威尔士和苏格兰的AES
五、合同模式——影响与成效
第六节开发控制
一、开发规划
二、SSSIs中的开发控制
第七节环境责任
一、严格责任
二、生物多样性损害的过错赔偿责任
三、“环境的”损害
四、行政责任模式
五、结论
第五章保护野生动物、野鸟和植物
第一节保护动物、野鸟和植物的立法
第二节英格兰和威尔士物种保护法的结构
第三节野生鸟类的保护
一、受保护的野鸟
二、猎鸟和害鸟
三、免责条款
四、以非法手段杀害野鸟
五、禁止野鸟或蛋的销售
六、饲养野鸟
第四节野生动物保护
一、1981年《野生动植物和乡村法》第1部分
二、具体物种的保护性立法
第五节野生植物保护
一、普通法律
二、1981年野生动植物与乡村法的保护
三、树木保护令
四、树篱的法律保护
第六章欧洲环境法的影响
第一节野生鸟类指令
一、栖息地保护
二、物种保护
第二节栖息地指令
一、栖息地保护
二、物种保护
第三节栖息地的保护——实施欧洲标准
一、关于潜在的损害性经营的限制
二、经营性建议的“适当”评价
三、特别自然保育令
四、关于农业资本赠款的限制
五、权力制定细则
六、强制购买权
第四节栖息地保护与开发的控制
一、环境评价
二、环境评价标准
三、补偿措施
四、经许可的开发权
第五节物种保护——实施欧洲标准
一、受保护的动物
二、受保护的植物
三、监督与监测
四、保育机构的许可功能
第六节协调式的保育管理
第七章海洋资源保育
第一节引言
第二节海洋区域——法律分类
第三节海洋战略框架指令
第四节英国海洋保护区政策
第五节保护区——扩展到海洋场所
一、具有特殊科学价值的场所
二、国家自然保留区
三、欧洲海洋场所
第六节海洋自然保留区
第七节海洋保育区
一、划定海洋保育区
二、网络方法与重点
三、识别候选的MCZs ——磋商程序
四、生态网络导则
第八节海洋保育区:管理和保护
一、海洋规划和许可
二、给公共机构施加的职责
三、决策方面的职责
四、违反职责
五、保护MCZs的细则和命令
六、损害MCZ容貌的刑事法律责任
七、监测
第九节自然保育海洋保护区(苏格兰)
第八章财产、环境与法律的局限
第一节财产权利与自然保育
第二节保护区政策——影响和成效
第三节保育法律与政策的新导向?
第四节新工具——保育协议和地役权
第五节财产权利与法律的局限?
第六节产权、环境与监管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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