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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犯罪侦查实务
作者:裴兆斌,姚瑶
出版社:东南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01-01
ISBN:9787564169398
定价:¥4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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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走向深蓝·海上执法系列:海上犯罪侦查实务》分为四个部分。第1部分海上犯罪案件的范围,其中包括:一、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四、侵犯财产案件;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六、危害国防利益案件。第二部分海上犯罪案件的个案认定。第三部分中国海警侦办刑事案件的程序。第四部分海上犯罪案件个案侦查。《走向深蓝·海上执法系列:海上犯罪侦查实务》全部内容结合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对相关法律的修改也在文中相应部分做了准确说明。
作者简介
裴兆斌,男,辽宁沈阳人,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硕士生和博士生导师,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海警学院院长,2009年获得辽宁省“首届杰出中青年法学专家”称号,2012年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曾荣立个人一等功一次、二等功二次、三等功五次。主要学术研究领域:行政法学、刑法学、国际刑法、海洋法、海洋行政法、海上安全与执法、海洋维权与综合执法、侦查学、治安学、司法鉴定制度等。主要著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执法规范指南》《海上治安执法实务若干问题研究》《网上办理治安案件实用指南》《案例导读:治安管理处罚法及配套规定适用与解析》《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侦查实务》《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追缴腐败犯罪所得国际司法协助研究》《中国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改革研究》等27部。曾在《行政法学研究》《东方法学》《法律适用》《公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辽宁大学学报》《Euro-Asian Legal Frontiers Review》《Shipping and Ocean Engineering》等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主持或参与国家、省部级等科研课题50余项,连续获得辽宁省第十二届、十三届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2012年、2014年),连续获得第6届、第7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征文三等奖(2011年、2012年)等奖项,多篇论文多次入选国际学术会议,多次参加国家和地方立法起草修订和疑难案件的论证工作。
目录
第一部分 海上犯罪案件的范围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
四、侵犯财产案件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
六、危害国防利益案件
第二部分 海上犯罪案件的个案认定
一、放火案件的认定
二、爆炸案件的认定
三、失火案件的认定
四、过失爆炸案件的认定
五、破坏交通工具案件的认定
六、破坏交通设施案件的认定
七、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件的认定
八、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件的认定
九、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件的认定
十、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件的认定
十一、劫持船只、汽车案件的认定
十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件的认定
十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件的认定
十四、交通肇事罪案件的认定
十五、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认定
十六、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的认定
十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的认定
十八、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的认定
十九、危险物品肇事案件的认定
二十、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的认定
二十一、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认定
二十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的认定
二十三、走私武器、弹药案件的认定
二十四、走私核材料案件的认定
二十五、走私假币案件的认定
二十六、走私文物案件的认定
二十七、走私贵重金属案件的认定
二十八、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件的认定
二十九、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件的认定
三十、走私淫秽物品案件的认定
三十一、走私废物案件的认定
三十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的认定
三十三、强迫交易案件的认定
三十四、故意杀人案件的认定
三十五、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认定
三十六、故意伤害案件的认定
三十七、抢劫案件的认定
三十八、盗窃案件的认定
三十九、聚众哄抢案件的认定
四十、故意毁坏财物案件的认定
四十一、破坏生产经营案件的认定
四十二、妨害公务案件的认定
四十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的认定
四十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的认定
四十五、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件的认定
四十六、聚众斗殴案件的认定
四十七、寻衅滋事案件的认定
四十八、赌博案件的认定
四十九、开设赌场案件的认定
五十、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的认定
五十一、偷越国(边)境案件的认定
五十二、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件的认定
五十三、污染环境案件的认定
五十四、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件的认定
五十五、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件的认定
五十六、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认定
五十七、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的认定
五十八、非法采矿案件的认定
五十九、破坏性采矿案件的认定
六十、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的认定
六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件的认定
六十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的认定
六十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制毒物品案件的认定
六十四、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件的认定
六十五、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件的认定
第三部分 中国海警侦办刑事案件的程序
一、管辖与移送
二、受案与初查
三、立案和侦查计划的制订与实施
四、回避
五、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律师介入
六、办案协作
七、讯问犯罪嫌疑人
八、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九、勘验、检查
十、案情分析
十一、确定重点犯罪嫌疑人和摸底排队
十二、搜查
十三、扣押、查封
十四、查询、冻结
十五、鉴定
十六、辨认
十七、技术侦查
十八、通缉
十九、拘传
二十、取保候审
二十一、监视居住
二十二、拘留
二十三、逮捕
二十四、撤案
二十五、并案侦查
二十六、侦查终结
二十七、补充侦查
二十八、侦查羁押期限
第四部分 海上犯罪案件个案侦查
一、放火案件的侦查
二、爆炸案件的侦查
三、失火案件的侦查
四、过失爆炸案件的侦查
五、破坏交通工具案件的侦查
六、损坏交通设施案件的侦查
七、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件的侦查
八、过失破坏交通工具案件的侦查
九、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件的侦查
十、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件的侦查
十一、劫持船只、汽车案件的侦查
十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件的侦查
十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件的侦查
十四、交通肇事案件的侦查
十五、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侦查
十六、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的侦查
十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的侦查
十八、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的侦查
十九、危险物品肇事案件的侦查
二十、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的侦查
二十一、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侦查
二十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的侦查
二十三、走私武器、弹药案件的侦查
二十四、走私核材料案件的侦查
二十五、走私假币案件的侦查
二十六、走私文物案件的侦查
二十七、走私贵重金属案件的侦查
二十八、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件的侦查
二十九、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件的侦查
三十、走私淫秽物品案件的侦查
三十一、走私废物犯罪案件的侦查
三十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的侦查
三十三、强迫交易案件的侦查
三十四、故意杀人案件的侦查
三十五、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侦查
三十六、故意伤害案件的侦查
三十七、抢劫案件的侦查
三十八、盗窃案件的侦查
三十九、聚众哄抢案件的侦查
四十、故意毁坏财物案件的侦查
四十一、破坏生产经营案件的侦查
四十二、妨害公务案件的侦查
四十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的侦查
四十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的侦查
四十五、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件的侦查
四十六、聚众斗殴案件的侦查
四十七、寻衅滋事案件的侦查
四十八、赌博案件的侦查
四十九、开设赌场案件的侦查
五十、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的侦查
五十一、偷越国(边)境案件的侦查
五十二、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件的侦查
五十三、污染环境案件的侦查
五十四、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件的侦查
五十五、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件的侦查
五十六、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侦查
五十七、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的侦查
五十八、非法采矿案件的侦查
五十九、破坏性采矿案件的侦查
六十、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的侦查
六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件的侦查
六十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的侦查
六十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制毒物品案件的侦查
六十四、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件的侦查
六十五、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件的侦查
参考文献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
四、侵犯财产案件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
六、危害国防利益案件
第二部分 海上犯罪案件的个案认定
一、放火案件的认定
二、爆炸案件的认定
三、失火案件的认定
四、过失爆炸案件的认定
五、破坏交通工具案件的认定
六、破坏交通设施案件的认定
七、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件的认定
八、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件的认定
九、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件的认定
十、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件的认定
十一、劫持船只、汽车案件的认定
十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件的认定
十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件的认定
十四、交通肇事罪案件的认定
十五、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认定
十六、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的认定
十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的认定
十八、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的认定
十九、危险物品肇事案件的认定
二十、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的认定
二十一、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认定
二十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的认定
二十三、走私武器、弹药案件的认定
二十四、走私核材料案件的认定
二十五、走私假币案件的认定
二十六、走私文物案件的认定
二十七、走私贵重金属案件的认定
二十八、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件的认定
二十九、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件的认定
三十、走私淫秽物品案件的认定
三十一、走私废物案件的认定
三十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的认定
三十三、强迫交易案件的认定
三十四、故意杀人案件的认定
三十五、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认定
三十六、故意伤害案件的认定
三十七、抢劫案件的认定
三十八、盗窃案件的认定
三十九、聚众哄抢案件的认定
四十、故意毁坏财物案件的认定
四十一、破坏生产经营案件的认定
四十二、妨害公务案件的认定
四十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的认定
四十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的认定
四十五、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件的认定
四十六、聚众斗殴案件的认定
四十七、寻衅滋事案件的认定
四十八、赌博案件的认定
四十九、开设赌场案件的认定
五十、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的认定
五十一、偷越国(边)境案件的认定
五十二、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件的认定
五十三、污染环境案件的认定
五十四、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件的认定
五十五、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件的认定
五十六、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认定
五十七、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的认定
五十八、非法采矿案件的认定
五十九、破坏性采矿案件的认定
六十、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的认定
六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件的认定
六十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的认定
六十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制毒物品案件的认定
六十四、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件的认定
六十五、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件的认定
第三部分 中国海警侦办刑事案件的程序
一、管辖与移送
二、受案与初查
三、立案和侦查计划的制订与实施
四、回避
五、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律师介入
六、办案协作
七、讯问犯罪嫌疑人
八、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九、勘验、检查
十、案情分析
十一、确定重点犯罪嫌疑人和摸底排队
十二、搜查
十三、扣押、查封
十四、查询、冻结
十五、鉴定
十六、辨认
十七、技术侦查
十八、通缉
十九、拘传
二十、取保候审
二十一、监视居住
二十二、拘留
二十三、逮捕
二十四、撤案
二十五、并案侦查
二十六、侦查终结
二十七、补充侦查
二十八、侦查羁押期限
第四部分 海上犯罪案件个案侦查
一、放火案件的侦查
二、爆炸案件的侦查
三、失火案件的侦查
四、过失爆炸案件的侦查
五、破坏交通工具案件的侦查
六、损坏交通设施案件的侦查
七、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件的侦查
八、过失破坏交通工具案件的侦查
九、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件的侦查
十、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件的侦查
十一、劫持船只、汽车案件的侦查
十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件的侦查
十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件的侦查
十四、交通肇事案件的侦查
十五、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侦查
十六、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的侦查
十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的侦查
十八、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的侦查
十九、危险物品肇事案件的侦查
二十、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的侦查
二十一、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侦查
二十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的侦查
二十三、走私武器、弹药案件的侦查
二十四、走私核材料案件的侦查
二十五、走私假币案件的侦查
二十六、走私文物案件的侦查
二十七、走私贵重金属案件的侦查
二十八、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件的侦查
二十九、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件的侦查
三十、走私淫秽物品案件的侦查
三十一、走私废物犯罪案件的侦查
三十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的侦查
三十三、强迫交易案件的侦查
三十四、故意杀人案件的侦查
三十五、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侦查
三十六、故意伤害案件的侦查
三十七、抢劫案件的侦查
三十八、盗窃案件的侦查
三十九、聚众哄抢案件的侦查
四十、故意毁坏财物案件的侦查
四十一、破坏生产经营案件的侦查
四十二、妨害公务案件的侦查
四十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的侦查
四十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的侦查
四十五、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件的侦查
四十六、聚众斗殴案件的侦查
四十七、寻衅滋事案件的侦查
四十八、赌博案件的侦查
四十九、开设赌场案件的侦查
五十、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的侦查
五十一、偷越国(边)境案件的侦查
五十二、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件的侦查
五十三、污染环境案件的侦查
五十四、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件的侦查
五十五、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件的侦查
五十六、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侦查
五十七、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的侦查
五十八、非法采矿案件的侦查
五十九、破坏性采矿案件的侦查
六十、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的侦查
六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件的侦查
六十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的侦查
六十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制毒物品案件的侦查
六十四、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件的侦查
六十五、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件的侦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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