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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版权法

加拿大版权法

作者:Canda 著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01-01

ISBN:9787513047500

定价:¥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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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加拿大版权法2016年修订*新中文译本,其中,包括了作品的版权和精神权利;表演者的表演、录音、通信信号的版权和表演者的表演的精神权利;对版权和精神权利的侵害及其例外;救济;行政管理;其他规定等,为我国著作权法学者提供参考。
作者简介
  易健雄,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早年曾在基层法院从事过五年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任教之初曾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挂职锻炼,从事过一年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后又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受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至加拿大渥太华大学访问学习一年。现为西南政法大学专职教师。
目录
目录
关于版权的法律简称
简称释义
定义
汇编作品
制作者的定义
发行的定义
远程通信
通过远程通信向公众传播
出租的构成要件
独占发行者
独占许可
第1章作品的版权和精神权利版权
作品版权得享版权的作品
享有版权的条件版权的期限
版权的期限
匿名作品和假名作品
匿名合作作品和假名合作作品
遗作的版权期限
合作作品情形
电影作品
版权属于女王陛下的情形版权的归属
版权的归属
版权首先属于作者时的期限精神权利
精神权利
期限
第2章表演者的表演、录音、通信信号的版权和表演者的表演的精神权利表演者的权利版权
表演者的表演的版权
合同安排
电影作品精神权利
精神权利
适用和期限录音制作者的权利
录音的版权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共同适用的条款
获得报酬权——加拿大
视为发行——加拿大
视为发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成员国
20条件——加拿大
广播组织的权利
通信信号的版权互惠
互惠版权的期限
版权的期限——表演者的表演版权的归属
版权的归属
权利的转让表演者的权利——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表演者的表演
第3章对版权和精神权利的侵害及其例外对版权的侵害一般规定
一般侵权图书的平行进口
图书的进口对精神权利的侵害
一般侵权
完整权的性质例外合理使用研究、个人学习等
批评或者评论
新闻报道非商业性用户生成内容
非商业性用户生成内容私人复制
私人复制为错时收听或者收看而固定信号、录制节目
为错时收听或者收看而复制备份复制品
备份复制品不得出于营利动机而实施的行为
营利动机教育机构
为教育而复制
表演
新闻和评论
广播的复制
非法接收
记录和标记
文学集合作品
“课程”的意义
例外——作品的数字复制品
版权许可费——数字复制协议
通过互联网获得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
收藏作品或者其他客体的管理或者保存
研究或者个人学习
复制存放于档案馆的作品安装于教育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的机器
教育机构等未侵权教育机构的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
适用于教育机构的图书馆等加拿大国家图书馆和档案馆
被许可的行为计算机程序
被许可的行为
计算机程序的互操作性加密研究
加密研究安全
安全偶尔包含
偶尔使用技术过程中的临时复制品
临时复制品暂时录制
暂时录制
暂时录制——广播事业转播
释义网络服务
网络服务知觉障碍者
替代形式的复制
印刷品阅读障碍——加拿大境外
非营利性组织的定义法定义务
不构成侵权其他规定
被许可的行为释义
无权获得合理报酬确认表演者和广播组织的版权前所实施行为的补偿
某些受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某些受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某些受保护的权利和利益确认版权或者精神权利前所实施行为的补偿
某些受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某些受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某些受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
....
....
第9章一般规定
除制定法规定外,不存在版权等
解释
遵守《伯尔公约》和《罗马公约》
本法的评审
附表Ⅰ
附表Ⅱ
附表Ⅲ相关条款尚未生效的修正案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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