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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论稿饶鑫贤著;段秋关主编《中国法律史论稿》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本学科建设的一些基本问题包括指导思想、研究对象、涉及范围、体系建构、发展阶段、批判继承、研究方法以及历史发展大要等等问题的论述。第二部分是关于各家各派思想对本学科发展之影响的探讨,其中除选录有关儒学和黄老之学的简要论述以外,另有关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以及唐初期和明代法律思想的几篇文稿。唐、明两稿中,前者仍主要在于论说儒学和黄老,后者则涉及宋明理学在法律方面的影响。第三部分是关于封建各朝代,主要是唐、宋、明、清几代若干重点人物之法律思想的评介,所占篇幅较大,涉及面也较广;其所以作此抉择,拟于下文申述。第四部分属于杂著一类,大都是序言或书评;所述一般无关宏旨,只是表达我对于当前的法律史研究及其发展感到的欣慰和对一些同学者们的景仰。第五部分仅收文稿一篇,是关于我对本世纪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研究的大体观感和对今后走向的蠡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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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规划刘宏宇,刘倩编著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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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法律评论中山大学法律学系,岭南法律文化论坛主办回想本系50年来的曲折发展进程,是和我国法学的兴衰同命共呼吸的。1953年院系调整,我系停办,同仁或调往武汉大学和新办的中南政法学院,或调至校内其他单位工作。此后长达26年期间,广东省,以致华南地区,完全没有了法学高等教育。到十年浩劫过后,复办法律学系时,首先是重建师资队伍不易,其次是图书资料缺乏,尤其是中断了30年的国外杂志和新书。在举国上下欢庆建国50周年大庆的日子时,适逢中山大学法律学系复办20周年的庆典时刻,《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的出版式令我倍感兴奋。这是法律学系同仁为繁荣我国法学,促进学术研究的一项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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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律评论《北大法律评论》编委会编《北大法律评论》(以下简称《评论》)是由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学生独立组织和编辑的法学辑刊。《评论》坚持学术自律、自主和自尊之方针。《评论》实行双向匿名审稿制度。初审通过的论文由编辑部隐去作者的姓名和工作单位、交由审稿人评审并提出书面的评审意见。审稿意见包括是否可以采纳和如何进行修改,并阐述相关之理由。对于审稿人提出不予采纳或应予以修改的论文,编辑部隐去书面的不同意见,由编辑委员会复审。除了编辑委员会专门聘请的专家外,凡在《评论》上发表文章的作者即可成为《语汇论》的审稿人。《评论》采用国际学术刊物通行的注释体例。具体参见《评论》中所刊论文的注释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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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形象二全宣森主编本书介绍广大读者更好地继承和吸取国内外优秀动画造型提供不同风格、不同样式的借鉴与参考,《动画形象二全》也着重介绍了各类动画图书中的新形象,为此我们不但翻阅了欧美、日本、俄罗斯等各国近年来出版的数千册优秀儿童读物图册和杂志,还从近年来数次国际图书博览会、德国法兰克福书展等大量资料中精选出数以万计的行动的充满奇思妙想的动画形象。在保持资料丰富这一特点的前提下,拓宽思路,博采众长,在注意各种绘画技法的展现同时,注意形象与环境共同组合产生的情节,使本书环但具有宝贵的参考价值,也具备吸引读者的观赏价值。本书之后还会有“三全、四全”……我们希望通过大家持续不断的努力,荟萃精华,包罗万象,聚沙成塔,耕耘数年后使它成为一棵根深叶茂的大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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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美)史蒂文·J.伯顿著;张志铭,解兴权译人们都说,一个初学法律的学生的首要目的,就是学习如何“像一个律师那样去思考”。然而,法律教师大抵都未明确而系统地论述法律推理问题。美国法学院一年级的课程,主要是由那些以选定的基本法律领域为内容的科目所组成,如合同法、侵权法、财产法、刑法和民事程序法等。学生阅读所学科目范围内的法律推理案例(大多表述在判决书中),法律教师则向学生提问,要他们解说和评论这些案例,以揭示法律,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要由学生自己想办法从案件和讨论中抽出有价值的关于法律推理的内容。《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试图帮助学生,让他们学习美国社会中惯常使用的法律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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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高薪有约(美)李·E.米勒(Lee E.Miller)著;张茂芸,林健译作为一个现代企业人,无论是出于自愿或是迫于无奈,终究将面对转换工作环境的挑战。如果不能确实掌握全局,便不免萌生些许彷徨疑惧之情,甚或影响求职时的表现。但是想要拥有自信,在求职过程中为自己争取最佳福利,可不是无师自通或翻翻坊间几本书看看,便能克竟全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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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律发达史何勤华主编四、州的法律和法规在德国,州宪法和州法律也是其重要的法律渊源。根据《波恩基本法》的规定,州一级最重要的立法机构是州议会,它由国民选出的议员组成。除了萨尔州、北莱茵一威斯特法伦州、莱茵兰一法尔茨州的州议会的任期为五年之外,其他十三个州的议会的任期都是四年。各州议会的内部组织与联邦议院相仿,也有议长、议会主席团、议会委员会和议会党团等。在巴伐利亚,除了州议会以外,还有州参议院,代表州内社会、经济、文化和其他团体。参议院也有权参与州的立法。由于《波恩基本法》规定的联邦的立法权十分广泛,所以各州可以自行立法的领域并不多,主要为:各州的组织机构、地方权利、警察法、教育事业、救援事业、抗灾、广播和新闻事业、建筑法规、文物保护。由于州议会的立法任务不多,故其主要的职能是监督行政机关的活动。除了州宪法和法律之外,由州的行政机关颁布的法令等,也是德国的法律渊源。由于所有的联邦法律和州的法律,都要由州政府来贯彻执行,因此,州政府的使命主要是贯彻法律,并在贯彻法律的过程中制定各种政策和行政规定,如教育、文物保护、城市治理、环境保护、社会救济等诸多工作的落实,都是通过州政府建立机构、颁布法规来进行的。五、习惯法习惯法,是德国法律明文承认的法律渊源。“在德国,形式上只承认两种法律渊源,即成文法律(Gesetz)和习惯法(Gewohnheitsrcht)。”在德国,习惯法包括所有有规则的、普遍的公众的惯例,这些惯例并得到了国家的认可,具有约束力。在德国,习惯法至现代仍保留着法律渊源的地位,是受了德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如前所述,在日耳曼人的早期生活中,适用的就是部族习惯。蛮族国家建立以后,虽然制定了一些成文法典,但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据着统治地位。“德意志帝国时期,地方习惯法仍然是不成文的,但其保留了一个相当于甚至超越成文法的重要地位,即使是帝国法令,其地位也不如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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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朽的声音王菁,杨博编译无疑,这是一部完美的,经典的演讲教材,它包括了历史上最具影响力与精湛技巧的代表作品,但决不仅仅是一篇篇完美的感人肺腑的演讲稿的集合,它是一段历史、一个过程,贯穿其中的是对人性与尊严的渴望。无论东方的还是西方的,都是人性的与尊严的。这些人类历史上精神旗帜曾经无数次地使彷徨中的人类悬崖勒马,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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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狼共舞不受伤郭薇薇著本书对经济、人际和两性关系诸方面的人和事作了分析,给出了一种心理测验方法,可确定被测者的社会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