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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解读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08-01
ISBN:9787509377352
定价:¥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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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此次修改的重点在:引导和激励科研机构积极转化科技成果。完善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完善科研评价体系。修改、完善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制度,为加大奖励力度留下空间。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作者简介
暂缺《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解读》作者简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科技成果及其转化的概念】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原则】
第四条 【资金投入】
第五条 【政策支持】
第六条 【境外转让或者许可使用】
第七条 【国家实施】
第八条 【职责分工】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政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财政资金科技项目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政府支持重点领域项目】
第十三条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标准化】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
第十六条 【转化方式】
第十七条 【技术转移】
第十八条 【研究开发机构等自主转化】
第十九条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业获得科技成果】
第二十三条 【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发挥企业在财政资助科技项目中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产学研合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产学研合作长效机制】
第二十七条 【促进科技人员流动】
第二十八条 【产学研联合培养人才】
第二十九条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公共研究开发服务】
第三十二条 【支持孵化机构发展】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财政经费使用】
第三十四条 【税收优惠】
第三十五条 【金融支持】
第三十六条 【保险服务】
第三十七条 【直接融资】
第三十八条 【创业投资】
第三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四十条 【合作转化的权益归属】
第四十一条 【合作转化中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单位技术秘密保护】
第四十三条 【转化收入分配机制】
第四十四条 【给予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
第四十五条 【奖励和报酬的标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提交科技报告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施行日期】
后记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科技成果及其转化的概念】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原则】
第四条 【资金投入】
第五条 【政策支持】
第六条 【境外转让或者许可使用】
第七条 【国家实施】
第八条 【职责分工】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政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财政资金科技项目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政府支持重点领域项目】
第十三条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标准化】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
第十六条 【转化方式】
第十七条 【技术转移】
第十八条 【研究开发机构等自主转化】
第十九条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业获得科技成果】
第二十三条 【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发挥企业在财政资助科技项目中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产学研合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产学研合作长效机制】
第二十七条 【促进科技人员流动】
第二十八条 【产学研联合培养人才】
第二十九条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一条 【公共研究开发服务】
第三十二条 【支持孵化机构发展】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财政经费使用】
第三十四条 【税收优惠】
第三十五条 【金融支持】
第三十六条 【保险服务】
第三十七条 【直接融资】
第三十八条 【创业投资】
第三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四十条 【合作转化的权益归属】
第四十一条 【合作转化中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单位技术秘密保护】
第四十三条 【转化收入分配机制】
第四十四条 【给予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
第四十五条 【奖励和报酬的标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提交科技报告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施行日期】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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