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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解读
作者:许安标 著;全国人大法工委 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08-01
ISBN:9787509376508
定价:¥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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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016年7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资产评估法立足于规范评估行为,明确了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放开了评估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将评估机构的设立审批改为事后备案;为保护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对法定评估作出了严格要求;贯彻政社分开要求,明确了行业协会在自律管理方面的责任。资产评估法的颁布施行对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为了配合资产评估法的学习、宣传,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法律的规定,保证法律的贯彻落实,我们编写了这本法律解读。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同志担任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同志担任副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的有关同志共同撰稿。本书力求准确、详尽、通俗地解释每个条文的含义和立法背景。
作者简介
全国人大法工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简称,也可简称人大法工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之一。行政法室是其下属的职能部门。负责行政诉讼法的修正工作。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资产评估的概念】
第三条【自愿评估和法定评估】
第四条【开展评估业务的原则要求】
第五条【评估专业人员加入评估机构】
第六条【评估行业协会的设立和定位】
第七条【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
第八条【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师的概念】
第九条【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评估师名单的公布】
第十一条【受刑事处罚的禁业期限】
第十二条【评估专业人员的权利】
第十三条【评估专业人员的义务】
第十四条【禁止评估专业人员从事的行为】
第三章评估机构
第十五条【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
第十六条【评估机构的备案】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质量控制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评估机构有权拒绝履行合同的情形】
第十九条【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条【禁止评估机构从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职业风险防范机制】
第四章评估程序
第二十二条【评估机构的选择】
第二十三条【评估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的指定与回避】
第二十五条【现场调查与评估依据】
第二十六条【编制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评估报告的签署出具】
第二十八条【法定评估业务】
第二十九条【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
第三十条【评估报告异议】
第三十一条【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评估报告的使用】
第五章行业协会
第三十三条【评估行业协会的性质和设立】
第三十四条【评估行业协会的章程】
第三十五条【会员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评估行业协会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八条【会费的收取、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制定评估基本准则和评估行业监督
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对评估机构和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对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不得对评估机构开展业务进行非法
限制】
第四十三条【与评估行业协会、评估机构脱钩】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一般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机构名义从事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评估机构一般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屡次违法增加处罚】
第五十条【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委托人未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评估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016年7月2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资产评估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资产评估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资产评估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资产评估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资产评估法
草案的意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资产评估法草案
二次审议稿的意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资产评估法草
案三次审议稿的意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资产评估法
草案四次审议稿的意见
社会公众对资产评估法(草案)的意见
资产评估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
资产评估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资产评估的概念】
第三条【自愿评估和法定评估】
第四条【开展评估业务的原则要求】
第五条【评估专业人员加入评估机构】
第六条【评估行业协会的设立和定位】
第七条【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
第八条【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师的概念】
第九条【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评估师名单的公布】
第十一条【受刑事处罚的禁业期限】
第十二条【评估专业人员的权利】
第十三条【评估专业人员的义务】
第十四条【禁止评估专业人员从事的行为】
第三章评估机构
第十五条【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
第十六条【评估机构的备案】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质量控制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评估机构有权拒绝履行合同的情形】
第十九条【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条【禁止评估机构从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职业风险防范机制】
第四章评估程序
第二十二条【评估机构的选择】
第二十三条【评估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的指定与回避】
第二十五条【现场调查与评估依据】
第二十六条【编制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评估报告的签署出具】
第二十八条【法定评估业务】
第二十九条【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
第三十条【评估报告异议】
第三十一条【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评估报告的使用】
第五章行业协会
第三十三条【评估行业协会的性质和设立】
第三十四条【评估行业协会的章程】
第三十五条【会员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评估行业协会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八条【会费的收取、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制定评估基本准则和评估行业监督
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对评估机构和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对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不得对评估机构开展业务进行非法
限制】
第四十三条【与评估行业协会、评估机构脱钩】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一般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机构名义从事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评估机构一般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屡次违法增加处罚】
第五十条【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委托人未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评估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016年7月2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资产评估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资产评估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资产评估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资产评估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资产评估法
草案的意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资产评估法草案
二次审议稿的意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资产评估法草
案三次审议稿的意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资产评估法
草案四次审议稿的意见
社会公众对资产评估法(草案)的意见
资产评估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
资产评估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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