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美国公共诽谤法研究: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障的冲突与平衡
作者:张金玺 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03-01
ISBN:9787300214627
定价:¥5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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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因议论政府官员与公共事务而引发的名誉权诉讼近年来颇受我国学界的重视,一种共识正在形成,即针对私人的、与公益无关的诽谤,不能与具有重大公益性质的公共诽谤等量齐观。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发展出适合本土的、较为清楚的法律规则,来调整此类案件中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对此,国内论者讨论*多的当推美国*高法院自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以来建构的类型化归责体系。有鉴于此,本书试行探究美国公共诽谤法的细致面貌,以为中国名誉侵权法制发展之参照。
作者简介
张金玺,新闻传播学博士,现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主要研究领域为新闻传播法。
目录
导论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三、本书的架构
第一章 公共诽谤法的制度演进
第一节 煽动性诽谤
一、煽动性诽谤史略
二、煽动性诽谤的政治哲学
三、煽动性诽谤的合宪性争议
四、煽动性诽谤的承继者——刑事诽谤
第二节 普通法之诽谤侵权
一、从刑事诽谤到民事诽谤
二、民事诽谤之成立条件
三、民事诽谤之抗辩事由
四、不利于表意人的举证责任与归责原则
第三节 公共诽谤法的宪法化
一、“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案情
二、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
三、“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意义
第二章 诽谤法宪法化的背景与内在理路
第一节 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现代理解
一、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
二、休斯法院对言论自由的扩充理解
三、双重基准与优位理论
第二节 纽约时报案的理论依据
一、米克尔约翰的言论自由理论
二、米氏理论与纽约时报案判决的比较
三、其余衡断法
第三章 宪法规则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适用范围的调整
一、从公共官员到公众人物:巴茨案与沃克案
二、从“公众人物”到“公众兴趣/利益”:“罗森布鲁姆诉大都市媒介公司案”
三、回归“公众人物”:“格茨诉罗伯特?韦尔奇公司案”
四、重提“公众关切”:邓白氏案与赫普斯案
五、总结与检讨
第二节 公共官员
一、“公共官员”之身份界定
二、“公务行为”与“公职适任性”
三、政府可否兴讼诽谤?
第三节 公众人物
一、完全公众人物
二、有限公众人物
三、非自愿公众人物
第四节 公众关切
第四章 归责原则:实际恶意与过失
第一节 实际恶意
一、实际恶意原则之渊源:少数派规则
二、“实际恶意”的内涵与判准
三、媒体活动中的可疑情形
第二节 过失
一、“过失”的界定
二、两种进路:专业过失标准与一般理性人标准
三、媒体过失的证据
四、总结
第五章 比较法的观察
第一节 我国法之实务运作现况与理论探讨
一、刑事诽谤
二、名誉侵权
第二节 我国名誉权法制之展望
一、将“公共性”因素纳入考量
二、精细界定“公共性”因素
三、明晰事实真伪的举证责任归责
四、构建类型化归责体系
致谢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三、本书的架构
第一章 公共诽谤法的制度演进
第一节 煽动性诽谤
一、煽动性诽谤史略
二、煽动性诽谤的政治哲学
三、煽动性诽谤的合宪性争议
四、煽动性诽谤的承继者——刑事诽谤
第二节 普通法之诽谤侵权
一、从刑事诽谤到民事诽谤
二、民事诽谤之成立条件
三、民事诽谤之抗辩事由
四、不利于表意人的举证责任与归责原则
第三节 公共诽谤法的宪法化
一、“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案情
二、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
三、“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意义
第二章 诽谤法宪法化的背景与内在理路
第一节 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现代理解
一、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
二、休斯法院对言论自由的扩充理解
三、双重基准与优位理论
第二节 纽约时报案的理论依据
一、米克尔约翰的言论自由理论
二、米氏理论与纽约时报案判决的比较
三、其余衡断法
第三章 宪法规则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适用范围的调整
一、从公共官员到公众人物:巴茨案与沃克案
二、从“公众人物”到“公众兴趣/利益”:“罗森布鲁姆诉大都市媒介公司案”
三、回归“公众人物”:“格茨诉罗伯特?韦尔奇公司案”
四、重提“公众关切”:邓白氏案与赫普斯案
五、总结与检讨
第二节 公共官员
一、“公共官员”之身份界定
二、“公务行为”与“公职适任性”
三、政府可否兴讼诽谤?
第三节 公众人物
一、完全公众人物
二、有限公众人物
三、非自愿公众人物
第四节 公众关切
第四章 归责原则:实际恶意与过失
第一节 实际恶意
一、实际恶意原则之渊源:少数派规则
二、“实际恶意”的内涵与判准
三、媒体活动中的可疑情形
第二节 过失
一、“过失”的界定
二、两种进路:专业过失标准与一般理性人标准
三、媒体过失的证据
四、总结
第五章 比较法的观察
第一节 我国法之实务运作现况与理论探讨
一、刑事诽谤
二、名誉侵权
第二节 我国名誉权法制之展望
一、将“公共性”因素纳入考量
二、精细界定“公共性”因素
三、明晰事实真伪的举证责任归责
四、构建类型化归责体系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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