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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金融卷(7)

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金融卷(7)

作者:蒋勇,陈枝辉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05-01

ISBN:9787511890634

定价:¥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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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系天同律师事务所耗时两年,对十几年来以高院为代表的中国商事裁判典型民商事案件的裁判规则的精心梳理。对案例进行梳理、规整,进行解构、编排,在案例的海洋中探索规律,借鉴钥匙码,并加以改造,形成“中国钥匙码”编码体系。本套书共十本,包括合同卷、公司卷、担保卷、金融卷、程序卷五类。在全面、系统整理过往案例的基础上,天同所还探索出一种案例知识的体系化结构,以实现对以往裁判实务经验的便捷检索。不仅极大地方便了法律实务中运用案例,同时也方便了法律教学和学术研究。
作者简介
  陈枝辉,律师,天同律师事务所知识管理部主管。蒋勇,律师,天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目录
不良资产
1.违反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准程序,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不能仅以违反部门规章而当然否定不良资产转让合同的效力,还必须以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应履行审批程序而认定。
2.资产公司拍卖抵债划拨土地,仍属于不良资产处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拍卖抵债的原债务人名下国有划拨土地,仍属于不良债权处置范畴,应适用特殊政策规定。
3.买受人自愿承担不良债权拍卖标的瑕疵风险的认定
——买受人自愿承担不良金融债权的法律风险,嗣后以拍卖标的未办过户、未经批准转让诉请拍卖无效的,不予支持。
4.不良债权再转让,未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的,应无效
——资产公司向非国有金融机构转让不良债权,未通知国有企业债务人注册登记地的优先购买权人的,应认定为无效。
5.优先购买权人视为弃权,前提是知悉债权处置方案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优先购买权人并未知悉债权处置的具体方案,不应“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7.国有事业单位,亦有权诉请确认金融债权转让无效
——国有事业单位法人可依司法解释关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精神,享有提起要求确认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权。
7.《纪要》发布前,已完成转让的,丧失优先购买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2009年4月3日前已完成不良债权转让的,地方政府等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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