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公司卷(6)
作者:蒋勇,陈枝辉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05-01
ISBN:9787511890627
定价:¥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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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系天同律师事务所耗时两年,对十几年来以高院为代表的中国商事裁判典型民商事案件的裁判规则的精心梳理。对案例进行梳理、规整,进行解构、编排,在案例的海洋中探索规律,借鉴钥匙码,并加以改造,形成“中国钥匙码”编码体系。本套书共十本,包括合同卷、公司卷、担保卷、金融卷、程序卷五类。在全面、系统整理过往案例的基础上,天同所还探索出一种案例知识的体系化结构,以实现对以往裁判实务经验的便捷检索。不仅极大地方便了法律实务中运用案例,同时也方便了法律教学和学术研究。
作者简介
陈枝辉,律师,天同律师事务所知识管理部主管。蒋勇,律师,天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目录
公司决议
595.外商独资企业股东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有权撤诉
一―外商独资的有限公司,其出资股东就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免所作决议,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596.劳动者乘坐黑车上班,非属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亦要合情合理,不起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过程和管理的范畴。
597.股东享有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资本出资的权利
公司新增资本,股东会决议以多数决方式通过由股东外第三人出资认购新增资本的,侵害反对股东股东优先认缴权。
598.股东优先认缴新增资本权利,因超合理其间而丧失
——股东会决议因侵害股东对公司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而部分无效的,被侵权股东在合理期间未主张的,该权利丧失。
599.公司内部意思形成过程瑕疵不影响对外表示效力
——公司内部意思形成过程存在瑕证的情况下,只要对外表示的行为不存在无效情形,公司就应受其表示行为的制约
600.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代理,可以董事会决议形式授权
——公司以董事会决议形式授权代签股权转让合同,代理人在合同中表明委托代理关系的,相对人有权选择履行对象。
601.依虚假股东会决议擅自转让股权,应认定协议无效
——公司据以决定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股权转让等事项的所谓股东会决议,系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不生法律效力。
602.诉讼期间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对各股东均具约束力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诉讼期间经法院调解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等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对各股东均具有约束力。
595.外商独资企业股东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有权撤诉
一―外商独资的有限公司,其出资股东就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免所作决议,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596.劳动者乘坐黑车上班,非属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亦要合情合理,不起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过程和管理的范畴。
597.股东享有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资本出资的权利
公司新增资本,股东会决议以多数决方式通过由股东外第三人出资认购新增资本的,侵害反对股东股东优先认缴权。
598.股东优先认缴新增资本权利,因超合理其间而丧失
——股东会决议因侵害股东对公司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而部分无效的,被侵权股东在合理期间未主张的,该权利丧失。
599.公司内部意思形成过程瑕疵不影响对外表示效力
——公司内部意思形成过程存在瑕证的情况下,只要对外表示的行为不存在无效情形,公司就应受其表示行为的制约
600.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代理,可以董事会决议形式授权
——公司以董事会决议形式授权代签股权转让合同,代理人在合同中表明委托代理关系的,相对人有权选择履行对象。
601.依虚假股东会决议擅自转让股权,应认定协议无效
——公司据以决定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股权转让等事项的所谓股东会决议,系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不生法律效力。
602.诉讼期间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对各股东均具约束力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诉讼期间经法院调解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等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对各股东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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