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解读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 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02-01
ISBN:9787509371923
定价:¥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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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对于本法的宣传,反恐怖主义法第17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作者简介
暂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解读》作者简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国家反对恐怖主义的基本立场】
第三条【恐怖主义定义】【恐怖活动定义】【恐怖活动组织定义】【恐怖活动人员定义】【恐怖事件定义】
第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方针】【反对极端主义】
第五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原则】
第六条【依法反恐】【尊重和保障人权】【禁止歧视】
第七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设置及其职权】
第八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武装力量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反恐怖主义工作联动配合机制】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的反恐怖主义义务】
第十条【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管辖权】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十二条【认定和公布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机构】
第十三条【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资产冻结】
第十五条【被认定为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救济程序】
第十六条【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司法认定】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七条【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反恐怖主义网络管控】
第二十条【物流运营单位的安全查验及信息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有关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客户身份查验制度】
第二十二条【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监督管理】【特定区域、特定时间物品管制、交易限制】
第二十三条【危险物品、物质流失以及发现非法物品、物质的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涉恐融资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对涉恐融资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六条【海关对涉恐融资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七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对城乡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制止、处置极端主义活动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举报极端主义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对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尚不构成犯罪人员的帮教】【恐怖活动罪犯、极端主义罪犯的刑罚执行】
第三十条【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刑满释放前的危险性评估】【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的安置教育】
第三十一条【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确定和备案】
第三十二条【重点目标管理单位的安全防范职责】【技防、物防设备、设施三同步制度】【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安全防范职责】
第三十三条【重要岗位人员的安全背景审查】
第三十四条【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五条【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查和保卫】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重点目标的指导、监督职责】【对重点目标的警戒、巡逻、检查】
第三十七条【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三十八条【加强国(边)境管理】【国(边)境巡逻、查验】
第三十九条【恐怖活动人员、恐怖活动嫌疑人员出入境管控措施】
第四十条【出入境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境外投资合作、旅游等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第四十二条【驻外机构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四十三条【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体制】
第四十四条【加强情报信息基层基础工作】
第四十五条【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中技术侦察措施的使用】
第四十六条【有关部门提供在安全防范工作中获取的信息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情报信息研判等处理及预警】
第四十八条【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密】
第五章 调查
第四十九条【调查核实程序的启动】
第五十条 【盘问、检查、传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提取、采集嫌疑人员人体生物识别信息、生物样本】【询问有关人员】
第五十一条【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恐怖活动嫌疑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五十二条【调查中的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第五十三条【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约束措施】
第五十四条【刑事立案侦查】【有关措施期限届满的处理】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五十五条【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
第五十六条【应对处置恐怖事件指挥体制】
第五十七条【启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指导、支援】【进入紧急状态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立即处置的规定】【现场指挥员的确定】
第五十九条【我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恐怖袭击的处置】
第六十条【优先保护直接受危害、威胁人员人身安全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措施】
第六十二条【应对处置现场使用武器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发布有关恐怖事件信息的管理】
第六十四条【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恢复生活、生产】
第六十五条【对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的救助、保障、援助】
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恐怖事件立案侦查】
第六十七条【对恐怖事件的分析总结评估】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六十八条【开展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依据】
第六十九条【中央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边境地区开展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
第七十条 【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
第七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军事力量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
第七十二条【通过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的使用】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条【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保障】
第七十四条【建立反恐怖主义专业力量】【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
第七十五条【因从事或协助、配合反恐怖主义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人员的待遇】
第七十六条【对反恐怖主义工作相关人员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七条【科技反恐】
第七十八条【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时的征用制度】【对因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造成损害的赔偿、补偿制度】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对恐怖活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行为,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提供帮助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一条【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二条【窝藏、包庇恐怖活动犯罪和极端主义犯罪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不履行冻结涉恐资产义务的处罚】
第八十四条【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反恐怖主义义务的处罚】
第八十五条【对物流运营单位违反安全查验及信息登记义务的处罚】
第八十六条【对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行业违反查验客户身份义务的处罚】
第八十七条【对违反危险物品、物质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对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和大型活动承办单位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约束措施的处罚】
第九十条【对新闻媒体等单位违法违规报道恐怖事件的处罚】
第九十一条【对拒不配合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处罚】
第九十二条【对阻碍反恐怖主义工作的行为及其处罚】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反恐怖主义法的单位限制或者剥夺经营资格】
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行为及其处罚】【单位和个人的检举控告权】
第九十五条【解除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查封等措施】
第九十六条【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救济】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生效日期及相关法律的效力】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12月27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的说明
(2014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5年2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5年12月2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5年12月27日)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国家反对恐怖主义的基本立场】
第三条【恐怖主义定义】【恐怖活动定义】【恐怖活动组织定义】【恐怖活动人员定义】【恐怖事件定义】
第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方针】【反对极端主义】
第五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原则】
第六条【依法反恐】【尊重和保障人权】【禁止歧视】
第七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设置及其职权】
第八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武装力量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反恐怖主义工作联动配合机制】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的反恐怖主义义务】
第十条【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管辖权】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十二条【认定和公布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机构】
第十三条【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资产冻结】
第十五条【被认定为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救济程序】
第十六条【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司法认定】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七条【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反恐怖主义网络管控】
第二十条【物流运营单位的安全查验及信息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有关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客户身份查验制度】
第二十二条【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监督管理】【特定区域、特定时间物品管制、交易限制】
第二十三条【危险物品、物质流失以及发现非法物品、物质的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涉恐融资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对涉恐融资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六条【海关对涉恐融资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七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对城乡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制止、处置极端主义活动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举报极端主义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对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尚不构成犯罪人员的帮教】【恐怖活动罪犯、极端主义罪犯的刑罚执行】
第三十条【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刑满释放前的危险性评估】【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的安置教育】
第三十一条【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确定和备案】
第三十二条【重点目标管理单位的安全防范职责】【技防、物防设备、设施三同步制度】【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安全防范职责】
第三十三条【重要岗位人员的安全背景审查】
第三十四条【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五条【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查和保卫】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重点目标的指导、监督职责】【对重点目标的警戒、巡逻、检查】
第三十七条【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
第三十八条【加强国(边)境管理】【国(边)境巡逻、查验】
第三十九条【恐怖活动人员、恐怖活动嫌疑人员出入境管控措施】
第四十条【出入境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境外投资合作、旅游等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第四十二条【驻外机构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四十三条【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体制】
第四十四条【加强情报信息基层基础工作】
第四十五条【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中技术侦察措施的使用】
第四十六条【有关部门提供在安全防范工作中获取的信息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情报信息研判等处理及预警】
第四十八条【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密】
第五章 调查
第四十九条【调查核实程序的启动】
第五十条 【盘问、检查、传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提取、采集嫌疑人员人体生物识别信息、生物样本】【询问有关人员】
第五十一条【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恐怖活动嫌疑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五十二条【调查中的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第五十三条【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约束措施】
第五十四条【刑事立案侦查】【有关措施期限届满的处理】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五十五条【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
第五十六条【应对处置恐怖事件指挥体制】
第五十七条【启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指导、支援】【进入紧急状态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立即处置的规定】【现场指挥员的确定】
第五十九条【我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恐怖袭击的处置】
第六十条【优先保护直接受危害、威胁人员人身安全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措施】
第六十二条【应对处置现场使用武器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发布有关恐怖事件信息的管理】
第六十四条【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恢复生活、生产】
第六十五条【对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的救助、保障、援助】
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恐怖事件立案侦查】
第六十七条【对恐怖事件的分析总结评估】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六十八条【开展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依据】
第六十九条【中央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边境地区开展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
第七十条 【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
第七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军事力量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
第七十二条【通过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的使用】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条【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保障】
第七十四条【建立反恐怖主义专业力量】【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
第七十五条【因从事或协助、配合反恐怖主义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人员的待遇】
第七十六条【对反恐怖主义工作相关人员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七条【科技反恐】
第七十八条【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时的征用制度】【对因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造成损害的赔偿、补偿制度】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对恐怖活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行为,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提供帮助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一条【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二条【窝藏、包庇恐怖活动犯罪和极端主义犯罪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不履行冻结涉恐资产义务的处罚】
第八十四条【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反恐怖主义义务的处罚】
第八十五条【对物流运营单位违反安全查验及信息登记义务的处罚】
第八十六条【对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行业违反查验客户身份义务的处罚】
第八十七条【对违反危险物品、物质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对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和大型活动承办单位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约束措施的处罚】
第九十条【对新闻媒体等单位违法违规报道恐怖事件的处罚】
第九十一条【对拒不配合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处罚】
第九十二条【对阻碍反恐怖主义工作的行为及其处罚】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反恐怖主义法的单位限制或者剥夺经营资格】
第九十四条【反恐怖主义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行为及其处罚】【单位和个人的检举控告权】
第九十五条【解除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查封等措施】
第九十六条【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救济】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生效日期及相关法律的效力】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12月27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的说明
(2014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5年2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5年12月2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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