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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刑法的立法源流与展望

新中国刑法的立法源流与展望

作者:利子平,蒋帛婷 著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12-01

ISBN:9787513039871

定价:¥1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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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系统阐释了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具体运用等内容,并详细解说了我国现行刑法分则每一个罪名的立法沿革、立法规定、立法释义、立法建言,本书可以作为刑法实务工作者案头读物,也可以作为研读刑法的高校教师和学生的必备参考读物。
作者简介
  利子平,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西省高校“十一五”重点学科刑法学学科带头人,江西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兼任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江西省立法研究会副会长、江西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江西省检察学会常务理事、江西省检察官协会特约理事、江西省青年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常务理事以及江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法律顾问、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立法顾问、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重大疑难案件协调会议成员、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员会公正执法监督员、南昌仲裁委员会委员、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等职。蒋帛婷,南昌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目录
绪言 新中国刑法的立法概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制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改和补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新发展
第一篇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目的和根据(第1条)
二、刑法的任务(第2条)
三、罪刑法定原则(第3条)
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4条)
五、罪刑相适应原则(第5条)
六、属地管辖原则(第6条)
七、属人管辖原则(第7条)
八、保护管辖原则(第8条)
九、普遍管辖原则(第9条)
十、外国判决的效力(第10条)
十一、管辖豁免权(第11条)
十二、刑法的溯及力(第12条)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一、犯罪的定义(第13条)
二、故意犯罪(第14条)
三、过失犯罪(第15条)
四、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第16条)
五、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第17条)
六、老年人的刑事责任(第17条之一)
七、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第18条)
八、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刑事责任(第19条)
九、正当防卫(第20条)
十、紧急避险(第21条)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一、犯罪预备(第22条)
二、犯罪未遂(第23条)
三、犯罪中止(第24条)
第三节 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第25条)
二、主犯(第26条)
三、从犯(第27条)
四、胁从犯(第28条)
五、教唆犯(第29条)
第四节 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第30条)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第31条)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一、刑罚的分类(第32条)
二、主刑的种类(第33条)
三、附加刑的种类(第34条)
四、驱逐出境(第35条)
五、犯罪行为的民事责任(第36条)
六、非刑罚处罚措施(第37条)
七、职业禁止(第37条之一)
第二节 管制
一、管制的期限与执行(第38条)
二、管制的执行内容(第39条)
三、管制期满的解除(第40条)
四、管制刑期的计算(第41条)
第三节 拘役
一、拘役的期限(第42条)
二、拘役的执行(第43条)
三、拘役刑期的计算(第44条)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一、有期徒刑的期限(第45条)
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第46条)
三、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47条)
第五节 死刑
一、死刑的适用条件及核准权(第48条)
二、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第49条)
三、死缓的法律后果(第50条)
四、死缓的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第51条)
第六节 罚金
一、罚金的裁量原则(第52条)
二、罚金的缴纳(第53条)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第54条)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第55条)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第56条)
四、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第57条)
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与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第58条)
第八节 没收财产
一、没收财产的范围(第59条)
二、正当债务的偿还(第60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一、量刑的一般原则(第61条)
二、从重处罚、从轻处罚的适用(第62条)
三、减轻处罚的适用(第63条)
四、追缴、退赔和没收的适用(第64条)
第二节 累犯
一、一般累犯(第65条)
二、特殊累犯(第66条)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一、自首与坦白(第67条)
二、立功(第68条)
第四节 数罪并罚
一、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第69条)
二、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
三、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
第五节 缓刑
一、缓刑的适用条件(第72条)
二、缓刑考验期限(第73条)
三、不适用缓刑的对象(第74条)
四、缓刑的监督考察内容(第75条)
五、缓刑的考察及其法律后果(第76条)
六、缓刑的撤销及其法律后果(第77条)
第六节 减刑
一、减刑的适用条件及限度(第78条)
二、减刑的程序(第79条)
三、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第80条)
第七节 假释
一、假释的适用条件(第81条)
二、假释的程序(第82条)
三、假释考验期限(第83条)
四、假释的监督考察内容(第84条)
五、假释的监督及其法律后果(第85条)
六、假释的撤销及其法律后果(第86条)
第八节 时效
一、追诉期限(第87条)
二、追诉期限的延长(第88条)
三、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第89条)
第五章 其他规定
一、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的规则(第90条)
二、公共财产的含义(第91条)
三、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含义(第92条)
四、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第93条)
五、司法工作人员的含义(第94条)
六、重伤的含义(第95条)
七、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第96条)
八、首要分子的含义(第97条)
九、告诉才处理的含义(第98条)
十、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第99条)
十一、前科报告与报告义务的免除(第100条)
十二、总则的效力(第101条)
第二篇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二、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
三、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四、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
五、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六、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七、叛逃罪(第109条)
八、间谍罪(第110条)
九、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十、资敌罪(第112条)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
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
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6条、第117条、
第118条、第119条)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四、帮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
五、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1条之二)
六、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三)
七、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第120条之四)
八、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第120条之五)
九、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第120条之六)
十、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十一、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十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十三、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
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
十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
十五、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
十六、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
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
十七、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128条)
十八、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
十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130条)
二十、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二十一、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二十二、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二十三、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
二十四、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
二十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二十六、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
二十七、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二十八、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二十九、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三十、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三十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第二节 走私罪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
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第151条)
二、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第152条)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第154条)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
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1条)
五、妨害清算罪(第162条)
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162条之一)
七、虚假破产罪(第162条之二)
八、非国家人员受贿罪(第163条)
九、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
官员行贿罪(第164条)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
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
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8条)
十四、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
十五、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条之一)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一、伪造货币罪(第170条)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
货币罪(第171条)
三、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
四、变造货币罪(第173条)
五、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
批准文件罪(第174条)
六、高利转贷罪(第175条)
七、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5条之一)
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
九、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
十、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177条之一)
十一、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
债券罪(第178条)
十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
十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180条)
十四、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
期货合约罪(第181条)
十五、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182条)
十六、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第185条之一)
十七、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
十八、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第187条)
十九、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
二十、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
二十一、逃汇罪(第190条)
二十二、骗购外汇罪(《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
犯罪的决定》第1条)
二十三、洗钱罪(第191条)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第192条)
二、贷款诈骗罪(第193条)
三、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4条)
四、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
五、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
六、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7条)
七、保险诈骗罪(第198条)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逃税罪(第201条)
二、抗税罪(第202条)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205条)
六、虚开发票罪(第205条之一)
七、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
八、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
九、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208条)
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第209条)
十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10条之一)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
四、假冒专利罪(第216条)
五、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1条)
二、虚假广告罪(第222条)
三、串通投标罪(第223条)
四、合同诈骗罪(第224条)
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4条之一)
六、非法经营罪(第225条)
七、强迫交易罪(第226条)
八、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第227条)
九、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
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229条)
十一、逃避商检罪(第230条)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
三、故意伤害罪(第234条)
四、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34条之一)
五、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
六、强奸罪(第236条)
七、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第237条)
八、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九、绑架罪(第239条)
十、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十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
十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42条)
十三、诬告陷害罪(第243条)
十四、强迫劳动罪(第244条)
十五、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244条之一)
十六、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5条)
十七、侮辱罪、诽谤罪(第246条)
十八、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247条)
十九、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
二十、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49条)
二十一、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0条)
二十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251条)
二十三、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条)
二十四、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
二十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
二十六、报复陷害罪(第254条)
二十七、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5条)
二十八、破坏选举罪(第256条)
二十九、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
三十、重婚罪(第258条)
三十一、破坏军婚罪(第259条)
三十二、虐待罪(第260条)
三十三、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第260条之一)
三十四、遗弃罪(第261条)
三十五、拐骗儿童罪(第262条)
三十六、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第262条之一)
三十七、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262条之二)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第263条)
二、盗窃罪(第264条)
三、诈骗罪(第266条)
四、抢夺罪(第267条)
五、聚众哄抢罪(第268条)
六、转化型抢劫(第269条)
七、侵占罪(第270条)
八、职务侵占罪(第271条)
九、挪用资金罪(第272条)
十、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
十一、敲诈勒索罪(第274条)
十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
十三、破坏生产经营罪(第276条)
十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276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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